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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3月,北洋政府依法令在北京设平政院受理全国行政诉讼及纠弹案件,内设肃政厅独立行使纠弹与行政公诉之职。平政院具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法规,行政诉讼亦有比较完备的程序法,其人事状况在实践中也符合法律规定。平政院审理案件的范围比较广泛,但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掣肘,成绩有限。以特别机关之名,平政院行司法权之实,审理案件颇具特点。平政院审理纠弹案件这一职能在肃政厅裁撤后丧失,职权也不断削弱。作为第一个行政法院,它推动了我国法制近代化,并在调整官署间关系、缓解官民矛盾方面起过一定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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