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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争  余恩 《丝绸之路》2010,(6):105-107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全新的纠纷解决模式,符合我围“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古训,有利于弥补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损害;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不存在刑事和解,但有关刑事和解的思想萌芽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实践应顺应国际司法改革的潮流,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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