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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已经成为新时期腐败犯罪的稳定形式,与腐败的“高压”、“高发”有直接关系。引进《反腐败法》第二十八条,推定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故意,有利于强化反腐败法律的预防功能,有利于强化长效反腐机制,有利于强化依法反腐机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不会导致我国现行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的变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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