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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峙主政河南期间,为整饬吏治,在县长的选拔、任用、监督和激励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管理机制。其县长选拔有临时考试与甄用、设所训练、劳绩存记、人才登记、特殊县份不拘成法、举办县长检定等六种,在县长委任方面根据不同县份的具体特点,采酌委和轮委的办法,轮委又有四轮和六轮之分,前后有所变化。其县政监督利用官方监督和民众监督相结合,形成了省政长官和视察员巡视制度、行政督察区制度、团体视察制度、工作函报制度、民告官制度等多种体系。在此基础上,刘峙主政下的省政府注重加强对县长的考绩和奖励,并将结果列为金、红、白、黑四榜公示,以激发县长群体的工作潜力。刘峙省政府的县长管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县长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优化了县长人选,在澄清吏治方面起到一定的成效。然而,这套机制在人才选任及监督方面官方色彩浓厚,缺乏民主底蕴,在考绩和奖惩上又过于注重经济因素,其缺陷是明显的。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为严格管理和控制分散于城市各角落的摊商,北京市政府于 1950 年领导摊商建立了摊商联合会筹备委员会,并逐步在管理中对其组织进行规范。摊联会筹委会的建立完善了政府对摊商的控制机制,开通了两者之间的信息渠道,使得摊商的各种行为逐渐纳入政府的规范。  相似文献   
3.
20世纪30年代初,南京国民政府创设行政督察专员制度以加强对县政的控制。从法理层面上看,专署与县之间的关系体现在行政监控、人事监控、财政监控、行政统筹、政治沟通、直接的军警领导权诸方面;从现实层面上看,专署与驻在县及辖区其他县的关系不同,专员权力的大小因专员和各个县长的资历、能力、背景、个性的不同而呈现其差异性。此制的建立,是国民政府完善官僚层级、重建国家权威的尝试,然而受派系、地缘、血缘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地方政府的法制化进程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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