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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决定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立法院为五院之一。同年10月8日,国民党中央第173次常务委员会选任胡汉民为立法院院长,林森为副院长。10月20日,国民政府公布立法院组织法,中央政治会议决定立法委员人选标准,并任命焦易堂等49人为立法委员。同年12月5日,胡汉民、林森偕立法委员宣誓就职,立法院正式宣告成立。立法院是国民政府的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以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的职权。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1947年改由国民政府选任。立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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