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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幕府制度发展到清代,成为特殊的幕友人事制度。清以前的幕职,一般是国家正式官职。清代的幕友,却是地方主管官按照“合则留,不合则去”的原则自行聘请的私人秘书与私人顾问。官与幕是平等而紧密的宾主或朋友关系。主管官对幕友隆礼厚遇。幕友的报酬是主管官私人定期奉送的束修。清代幕友主要有刑名、钱谷、征比、挂号、书启等种类。他们的工作包括了地方政府的全部行政事务。但到鸦片战争后,“其所司之事,当以治文书章奏、司粮们军需及领水陆兵勇为三大要端”。①幕友可以通过主管官实施自己的政治主张,但他们不对自己的行为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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