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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5年中日《天津条约》中的“派兵条款”,是该约最为重要,也是后果最为严重的一款。中方提出派兵权及该条款的产生,起因于撤兵问题,肇源于日本的侵朝野心。日方则坚决反对中方的独有派兵权,李鸿章为此反复调整方案。作为不同的理念和原则,“本有”之权与“均等”宗旨是中日各自主张的依据,反映了双方在朝鲜问题上的根本分歧。由于清政府做出“非常之让步”,双方最后迅速达成协议,形成双方权利“均等”的“派兵条款”。该条款是中朝宗藩关系在法理上走向溃决的重要标志,为日本启动武力手段侵朝做了法理上的准备。  相似文献   
2.
中日《天津条约》第一款撤兵条款从提出到形成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甲申政变失败后,日本为将清军彻底撤出朝鲜,谋划和主导了中日撤兵交涉的全过程。日本先是采取了以退为进的撤兵策略,以双方共同从朝鲜撤兵为幌子,诱使清政府同意从朝鲜撤兵。而清政府正值中法战争,担心日法联手而两面受敌,同时希望借机让日本从朝鲜撤兵,以“转圜之计”的暂撤考量同意共同撤兵。天津撤兵谈判中,由于李鸿章受到伊藤博文避重就轻、软硬兼施等谈判策略的误导,以及倚恃作为宗主国的将来派兵权,在撤兵时间和范围上均做了妥协,且在没有限制日朝条约内日本在朝驻兵权的情况下,形成了尽快撤尽驻朝两国兵弁的撤兵条款。此条款基本按照伊藤要求形成,反映了日本侵略朝鲜的手段和东亚扩张思想,是李鸿章失策的妥协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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