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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席宏 《神州》2012,(24):4-5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根据创作范式为核心明确其概念,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选择"版权保护"而不应该采取"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具有其法哲学基础,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设定独占性权利具有其正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著作权法上"作品"的法律特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受保护的客体、权利主体、保护期限和利益平衡等方面进行特殊的制度设计,并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信托管理和公益诉讼机制。应当在版权保护机制内建立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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