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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商业组织引入中国以前,中国的实体股权长久以来一直依靠文化的以及法律习俗所支撑。在缺少法典化、系统化的私法惯例之下,深深植根于日常惯例之中的契约文化和使私人契约生效的政府维持了商业的日益增长。类似的惯例满足了商界寻求方法聚积资本并长久维持商行的需求。这些习俗的发展有助于解释西方式的公司法颁布之后中国对西方判例的适应性以及中国习俗自相矛盾的存留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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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帝开禁京控导致的案件日增使江河日下的帝国中早已出现的资源紧缺这一现象更加凸显,各直省遂借助传统行政司法体系中的配置性资源组建了发审局这一临时性、非正式的司法机构,以消弥此种尴尬境地。由于发审局在缓解案件繁多方面的优势,其内部的人员配置、审案机制等日渐成熟,最终演化成传统体制中的专门审断机关。清末司法改革虽然移入的是西方司法体系,但此过程却离不开传统体制中所蕴资源的配合与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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