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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銮斋  丁翌 《安徽史学》2023,(5):142-151
中西中古社会的税收各有自己的内在逻辑。逻辑过程以赋税基本理论为起点,通过制税、用税和审计等实践性环节,形成自己的体系。税权实体在中国只有一个,即皇权;在西欧则有两个,为某一权力集体和王权。中国制税无专门组织,制、征一体,由皇帝控制;西欧制税组织为一权力集体,征收与否一般取决于纳税人或权力集体的是否同意。税款支用在中国一般由皇权决定,皇室消费、官员俸禄、军费开支等主要由纳税人负担;在西欧主要由权力集体控制,纳税人主要负担战费,王室消费、官员俸禄则出自王室。审计机关在中国只有一套,审计权力集中于皇帝之手;在西欧通常有两套,一由议会执掌,主要是保护国税收入,以免国王或王室挪作私用;一由国王控制,以保证王室财政的完整性。在赋税基本理论的制约下,通过上述实践性环节,中西中古社会的税收逻辑呈现出显著的必然性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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