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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德昌 《攀登》2014,(3):125-130
村民自治是农村法治社会生长的体制基石,它不仅为农村法治社会的生长提供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和利益协调机制,而且有利于培育作为农村法治社会主体的现代公民。同时,法治社会为村民自治发展提供了适宜的人文环境。它不仅为村民有序参与提供内在保障,也为村民自治精神的发育提供土壤,更为村民自治良性运行提供主体性保障。实现村民自治和农村法治社会的共生与互动,不仅要优化村民自治制度,也要培育农村社区法治文化,更要增强政府推动力,促进村民自治和农村法治文化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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