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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为制,令为诏。”旧时官修地方志,常用诏书、上谕等形式,以发动和规范修志。如明朝《纂修志书凡例》(明永乐十六年颁降)计21条;民国时期《修志事例概要》(中华民国十八年内政部呈奉行政院转奉国民政府令准通行)共22条。研究不同时代,不同地域有关编纂地方志的法规或件,对进一步搞好我省地方志工作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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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额济纳汉简中,编号为2000ES9SF4:1-12一组简,包含了两份不完整的诏书令册.结合文献材料可知,一份是讲王莽派蔺苞、戴级封十五单于的事情,另一份是讲王莽对匈奴战争前在政策方面做的一些准备.本文还对报告中的一些讹误做了必要的订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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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本结构和内容,本文对南昌海昏侯刘贺墓所出《海昏侯国除诏书》做了进一步梳理和复原探讨。《海昏侯国除诏书》文本结构较复杂,由正文、附件和下行之文组成,正文由奏和诏书本文构成。作为记录西汉海昏侯国被除国史事的直接材料,其内容丰富,从礼制和政事两方面论证刘贺无德且至死不悔改,阐述海昏侯国被除国的正当性,具有重要学术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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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法、史学科的交叉融合,辛亥革命史研究新见叠出。一种意见援据日本人有贺长雄的观点认为,《清帝退位诏书》授权袁世凯组织共和政府,以"禅让"方式实现了"主权转移",民国主权的合法性由此得以实现;由于清帝拥有"天下共主"地位,诏书的颁布使中华帝国得以避免同期奥匈帝国似的分裂命运,促成了"五族共和",因而诏书是中华民国建国的纲领性文件,作用堪比《临时约法》。本文认为这种意见错漏甚多。君主专制与民主共和是对立的政治制度,法理上,两者绝无权力授受关系;事实上,中华民国系革命建国,即便是袁世凯的总统权力,也系民国政府授予;至于说诏书避免了分裂,更是与事实不符。从根本上讲,"主权转移"说无视辛亥革命在推翻帝制创建民国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既乖法理,又违事实,碍难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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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博艺术博物馆珍藏一帧《明宣德封沙加为佑善禅师诏书》,此诏书质地为丝质,长230、高31.6厘米(图1)。左右两端是黄绫,为卷首与卷尾部分。中间为白绫,是书写封文的主体部分。书写封文的白绫开头正中,竖向织有双龙,双龙之间织有篆字“奉天敕命”四字,紧接着织有“洪熙元年月日造”竖向篆字一行,双龙图案与奉天敕命四字均有凸出感。白绫封文的主体部分,是用墨书写的汉藏两种文字的墨书封文,先写汉文诏书为楷书十二行,之后是诏书颁发时间,汉文楷书“宣德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一行,并行对译藏文竖写一行,汉藏两行文字上钤皇帝诰敕御玺“敕命之宝”朱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