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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振才同志是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史志办主任,在没承担修志工作以前,是一位从事30多年司法检验工作的法医,学术上颇有建树,在佳木斯法医界小有名气。出于对修志工作的兴趣与热爱,在续志初始,他便主动请缨,承接了中院的修志任务。许多人对他的举动感到不理解,说,你已是副主任医师、副处级审判员,算是功成名就了,为什么干修志这种既清苦又费力的活儿?韩振才同志坚定的回答,修志是一种文化建设,也是精神文明的体现,我所做工作就是要把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几十年来辉煌成绩、司法建设的历程记录下来,为后人留下一笔历史财富。在这种信念激励下,他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修志的实践中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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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三年叶尔羌办事大臣高朴私鬻玉石案发生后,清朝开始严禁回疆的玉石贸易。学界以往的研究多强调此案的政治和商业意义,却忽略了其所引发的司法效应。本文通过挖掘相关的满文档案,梳理清代回疆玉石资源的管控策略的形成过程,考察其在司法层面带给各回城的回民以及寓居于新疆的浩罕或巴达克山等地的中亚回商所带来的影响,并揭示出这些法律实践推动《大清律例》的相关条款在回疆施行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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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1953年司法改革运动是党和政府领导人民群众全方位改造司法机关、探索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重要部署。司法改革运动的兴起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清理“中层”运动、“三反”运动密切相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推动司法建设认识的不断深化。司法改革运动解决了法院系统因留用旧司法人员导致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残余等问题,坚持和加强了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在制度建设、组织建设等方面促进了新中国人民司法体系的发展,为1953年开启的大规模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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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半个世纪的内忧外患和空前的政治危机,日益腐朽而没落的清政府,终于意识到变法修律的重要性和迫切性.1901年开始,清政府为拯救即将覆亡的统治,不断尝试引进"列国通例",至1911年覆亡为止,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政治、经济以及司法审判等各方面的改革,大胆移植西方国家,主要是英国的陪审立法,建立自己的陪审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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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的研究,除了因俗而治的解释之外,均未清楚地指出苗例何以出现在《大清律例》中,亦未对其适用范围加以深入分析,更无苗例司法实践的翔实案例。本文在提供此类案例之后,认为清王朝在湖南乾州、凤凰、永绥三厅新开苗疆地区,依据苗民原生活状况和当地异于改土归流的开辟方式,采用苗例作为处理苗民内部纠纷的法律规范,并配合苗例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法规体系。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苗例之外,官法亦被地方官府适当运用于其中,从而显示出清王朝在苗疆的法律权威。乾嘉以降,新开苗疆地区不断走向化内,加上清末法律西方化,苗例终于被彻底从《大清律例》中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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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州、府的司法监察活动是地方监察的最为主要的途径,州府长吏一般通过查阅案卷和录问囚徒两种形式监督地方司法审判.此外,州府还需按照中央临时发布的诏敕,对辖内系囚进行即时处置.中央临时发布的司法监察诏敕的落实情况颇可怀疑,而责令长官亲虑囚徒的诏敕政令本身,亦只能视为等特定条件下帝王表明某种政治姿态的官样文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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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刑院设立于宋太宗淳化二年,罢废于神宗元丰三年,专门负责天下上奏的疑难案件的复审工作,是北宋前期国家最高司法机构之一。审刑院的设立,对宰相的司法权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双方对中央司法复审权的争夺十分激烈:在宋初,宰相拥有充分的司法复审权;太宗淳化二年审刑院设立后,宰相淡出司法复审领域,审刑院完全掌握了复审权;从仁宗中期开始,随着相权的整体攀升,宰相的司法权不断扩大,最终使审刑院由独立于宰相到沦为其附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