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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时日写了一篇关于甘肃墓葬出土简牍的短文,主要是探讨甘肃墓葬出土简牍与社会习俗的关系。经过对出土简牍的排比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即甘肃墓葬出土的简牍大体以汉代为界,汉代以前(包括汉代)出土的简牍文书以死者生前用品为主,是墓主人生前喜爱之物,死后作为随葬品一并埋入墓中;汉代以后墓葬出土的简牍文书多是为了陪葬而做成的简牍,或称“遣策”、或称“衣物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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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邗江胡场五号汉墓中木牍“文告牍”释文存在问题,将重文号“=”误解为冒号,将“辟”误解为“承”。“文告牍”性质是否为“告地策”,关键在于是否向地下鬼神通告亡人户籍,因此“文告牍”定名为“告地策”更为准确。汉墓中铜印读法应按照回文排列方式重新识读。木牍中“官司空”是专有名词,应释读为实有的机构与职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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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藏秦简有1枚木牍,内容是讲死者复生,可与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比较[1],是一篇难得的文献。木牍长23、宽4.7厘米,属于标准的尺牍,墨书8行,共165字,外加重文2字(见本期《北京大学藏秦简牍概述》图三)。今拈篇首语题篇,作《泰原有死者》,简介如下。(一)释文(参考钩识号,标点断句,划分段落)[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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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吏作为官民交结的枢纽在地方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危害也十分突出。在明代,胥吏的社会地位十分卑贱,其危害表现的更为明显。本为试图从《盟水斋存牍》中有关胥吏犯罪的案例着手分析胥吏之害问题并对胥吏之害的种类和胥吏之害的原因作了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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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社会,官吏是皇帝与百姓间的桥梁,在诸多的官吏群体中,循吏是其中的典型。对循吏的记载,见诸于历代正史的"循吏传"。受儒家文化影响,循吏除遵守法律外,还因循人情。循吏所因循的人情,体现于正史循吏的政绩中,尤其是理讼中。《吴中判牍》为清代循吏蒯德模撰写,是清代循吏理讼实践的代表,以此为中心,可更好地研究清代循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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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古人执简而书,还是伏案书写的问题,颇受关注。但学者们多忽略了简、牍在日常书写中的分别,未能明确手执书写的往往是牍,而伏案而书的则应为简。牍是先秦两汉时代古人日常书写时的主要用具,著述、文书的起草,记录廷议与师说,牍版都应是原初载体。西汉以前的古书中,短章是一类占比很高的文献类型,古书的篇大多由短章组合而成。出土文献中,短章也最为常见。但先秦两汉时代为何形成以短章为主的文献体制,言之者少。牍的容字范围与古书中短章的字数范围基本重合,鉴于其使用之广,故可判断短章的形成应是受到牍版这种物质载体的潜在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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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州松柏汉墓出土的35号木牍中,记载有"南郡新傅簿"、"南郡免老簿"、"南郡罢癃簿",深化了我们对汉代徭役问题的认识.从松柏木牍三种簿籍来看,汉政府对于新傅籍的人员、因年老而免役的人员、残疾人员分类登记,反映了汉代统治者对于这些特殊人员徭役问题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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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藏秦代木牍《泰原有死者》是近年公布的一份珍贵出土资料,它以复生者口吻讲述了死人的好恶及地府冥界中的价值取向。对於研究秦代的婚俗、丧葬、祭祀、死後世界及鬼神观念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着重分析了如下内容:死而复生者的身份认定及女子的婚姻归宿,死人的财富观念及黄圈的象徵含义,古人的魂魄观念及形“魄”拘闭地府的认知,鬼神亦须饮食的祭祀理念及後世道教的天厨、地厨观念,强调以故衣殓葬及其背後隐藏的薄葬用意,以揭示秦汉时人的宗教信仰和民间习俗,期望有助於理解这篇牍文的深层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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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文物的保护和化学加固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木质物一般泛指古代遗存下来的木、竹制品,大至古代战船、佛像、棺椁、墓葬,小至木牍、竹简及各种工艺品等。事实上,在世界建筑中独一无二的、以木结构为主的我国各式古建筑中,形式丰富、结构奇特的木制构件也被视作木质物。木质物具有丰富的历史性和艺术性,它们充分反映了我国古代劳动人民的聪明才智,代表着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为历史研究提供了有力的物证,木牍、竹简则更是直接地为人们提供了可靠的历史献资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