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9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81.
潘春辉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3,(3):149-157+243-244
清代河西走廊“乌牛坝水案”中,官方在判词与实断之间采取折中之术,一方面在言辞中斥责乌牛坝之强抢,并对其进行惩戒,却在实际裁断中不断对其让步;另一方面,官府在判词中对高头坝予以怜悯与称赞,却在实际审理中牺牲其利益。判词与实断之间的矛盾,实则源于官府在地方治理中对完纳国赋与息讼宁人的综合考量。官府在公开判词与实际裁断之间寻求平衡,以维系各渠坝之间的利益均衡,反映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策略选择问题。 相似文献
182.
1939年6月10日,南京城西五台山对面山坡上的日本总领事馆里发生了一起震惊一时的毒酒案。多人中毒,二名日本官佐不治而亡。总领事崛公一、武官小野大佐及应邀赴宴的日本华中派遣军总司令畑俊六大将、参谋长后宫适中将、傀儡政权头目梁鸿志等人都吓得不轻。当天,日军即将全城戒严,并实行宵禁,搜捕涉嫌在酒中投毒后逃走的领事馆中国籍员工詹长麟、詹长炳兄弟,但扑了个空…… 相似文献
183.
宋朝统治者虽极力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地方政府行政处置权,但由于实际统治需要,路级监司仍被赋予对州县司法活动一定的调控权。这种权力突出表现在通过移牒差官来复审州县各类狱案。宋代监司可以差官审理的案件包括州军翻异案件、巡历中发现的疑案、百姓越诉案件、中央下发案件等类型。为防止差官断案权的滥用,宋代政府制定了日益严密的差官法规和奖惩制度,中央、路级监察机构也对其进行监督。监司差官审案,有利于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权益,平反冤案、打击司法官吏职务犯罪,减轻监司行政负担。但这一制度的过度推行,也容易导致差出官员的州县事务废弛,以及反复差官导致狱案积滞等问题,而人为因素的影响则容易导致监司、差官贪赃营私、干预州县司法事务等严重弊病。这表明在政治制度建设中,完善条约规定的同时,必须把握好制度执行的度,过犹不及,同时要提高执法者的自身素质,完善监督、考核等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185.
186.
聂红萍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7,17(1):46-54
本文认为嘉庆十九年(1814)发生于新疆的“玉努斯案”是一桩冤错案,是伊犁将军松筠为迎合嘉庆帝旨意而制造的。该案发生后,清朝放松了对和卓后裔问题的重视以及对新疆的努力经营,这成为道光初年新疆社会动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187.
188.
宋初水政职权由三司修造案掌管,后由三司河渠司继之。嘉祐三年,都水监建立以后,水政权力独立于三司之外。熙宁变法时期,都水监与司农寺实行协同治水机制。熙宁二年,“农田利害条约”颁布以后,司农寺的权力达到顶峰。元丰改制以后,司农寺被朝廷废除,水部开始同都水监共同职掌水政,都水监官员通过政绩考核,可升迁水部职官。绍兴十年,朝廷废除都水监,隆兴元年,水部亦遭到罢除,几经短暂废、置的司农寺成为仅存的中央水政管理机构,至南宋后期其水政职权逐步走向弱化,地方州县承担了水利治理的职责。宋代水政管理机构重叠置官,水权不专,及南宋对中央水政权力的逐步削弱,成为其水政运行效率较低及治水不力的重要因素。至南宋后期,中央对地方水利秩序已处于难以调控的地步。 相似文献
189.
日本明治政府成立后,以"条约改正"(修改不平等条约)作为"国是"。关于"条约改正",学界一般关注日本与欧美各国的交涉,但当时日本与欧美各国签订的条约都规定了"一体均沾"的原则,若不能与中国完成修约,则日本与欧美各国修约后,欧美各国仍可"一体均沾"《中日修好条规》中的领事裁判权和关税税则条款,等同于"条约改正"无效。故对日本而言,修约必须同时与西方诸国和中国一体进行。《中日修好条规》签订后,日本随即向中国提出修约交涉要求,但从1871年到1888年为止都未能成功。日本最终以甲午战争废弃了对等的《中日修好条规》,并借战胜而获取城下之盟式的外交与通商特权。通过梳理日本与中国的修约交涉过程,可以从修约层面来探讨甲午战争爆发的原因。 相似文献
190.
1959年9月,广州市曾发生一宗严重的政治失密案,轰动了全市。笔者当时在广东省某科技部门工作,对此案带有传奇色彩的一些侧面材料略知一二,现追记下来,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