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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403宗民刑案例中的私通行为考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男女私通在清代司法审理中占有相当的比重 ,表明它已构成当时不可忽视的一个社会问题。本文就当事者的年龄、婚姻、家庭状况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数量统计和对比说明。根据案例的内容 ,把私通原因归纳为出于感情、家境困难或缺乏劳力、带有某种挟制性通奸和其他四大类 ,其中以前两类案例量最大、情况最复杂。并对私通产生的后果 ,传统道德、政府法律、婚姻家庭制度与私通的关系等等做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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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胡家草场12号汉墓出土竹简《五行日书》按端、令、罚、刑、德五时占测为事、初病、生子诸事项的吉凶。这篇文献与尹湾汉墓出土的《刑德行时》大体属于同一文献的不同版本,两相比照,有助于加深对其文本源流、内涵的理解和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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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见于汉传经典 ,但这句话本身是有问题的 ,东汉许慎已提出质疑。依据近年出土的竹书 ,可知“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是由先秦经典中的文句“刑不逮于君子 ,礼不逮于小人”演变而来的 ,认真分析相关问题 ,对于我们重新认识中国先秦的法制性质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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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階段探討唐五代之際格、敕編纂的發展特色,認爲唐前期所修是綜合性立法的格,其條文內容與禮密不可分,直至玄宗朝《開元禮》的制作,使修纂較爲便捷的格後敕成爲新的法律形式。貞元、元和之際對《開元禮》和開元制度的繼承,完全轉化爲對開元格後敕的編纂和認定。但歷朝不斷增加的內容以及綜合性立法的性質,致使格後敕的編纂趨向繁冗,所以又制定了以刑法爲主體的《開成格》和《大中刑律統類》,並爲五代所承用,最後因《大周刑統》頒佈而歸於失效。作爲唐代主要法律形式之一的格在北宋前期銷聲匿迹,直至元豐變法纔又以"賞格"的面目出現。與此同時,格後敕在五代易名爲編敕,在北宋前期逐漸析出制度性條文,最終在元豐時成爲單一性刑法規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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