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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3年11月中下旬,新浪网、南方网、北京娱乐信报、楚天都市报、楚天金报、新加坡《联合早报》等海内外媒介,相继以"我(中)国最早的高等教育文凭存世百年长近1米"等为题,报道了从蕲州东长街走出的我祖父文凭现世一事。现应我在家乡蕲春工作的侄儿之约,撰文详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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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后期经五代到北宋初期财政中枢管理体制的演变过程中,虽然唐未曾出现以一名重臣主判三司的个别事例,后梁曾设置建昌宫使、国计使、租庸使分担了一部分财政中枢的职权,但总体上看,唐末、后梁实行的仍然是宰相分判三司制。后唐才正式改行一人专判三司制,但专判人选来源有多途,其职衔称号有多种;任命财政最高长官时,“判三司”与充“三司使”是两种不同的正式职街,轮流使用,但宰相被任命为“判三司”之后也可被称为“三司使”。后唐的一人专判财政三司制显示出较高的行政管理效率,故为后晋、后汉、后周乃至北宋初期所继承。与此同时,专判者的权力逐步增强,地位明显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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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统治者虽极力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地方政府行政处置权,但由于实际统治需要,路级监司仍被赋予对州县司法活动一定的调控权。这种权力突出表现在通过移牒差官来复审州县各类狱案。宋代监司可以差官审理的案件包括州军翻异案件、巡历中发现的疑案、百姓越诉案件、中央下发案件等类型。为防止差官断案权的滥用,宋代政府制定了日益严密的差官法规和奖惩制度,中央、路级监察机构也对其进行监督。监司差官审案,有利于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权益,平反冤案、打击司法官吏职务犯罪,减轻监司行政负担。但这一制度的过度推行,也容易导致差出官员的州县事务废弛,以及反复差官导致狱案积滞等问题,而人为因素的影响则容易导致监司、差官贪赃营私、干预州县司法事务等严重弊病。这表明在政治制度建设中,完善条约规定的同时,必须把握好制度执行的度,过犹不及,同时要提高执法者的自身素质,完善监督、考核等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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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回回哈的司”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唐宋时期 ,政府在广州等地“蕃客”聚居区 ,设政教合一组织“蕃坊” ,由蕃长依本俗法 ,自治其徒。蒙元时数以万计的域内外的穆斯林进入中土 ,元朝政府设“回回哈的司”处理回回人的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大小公事。“回回哈的司”的行废与元代政治息息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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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水政职权由三司修造案掌管,后由三司河渠司继之。嘉祐三年,都水监建立以后,水政权力独立于三司之外。熙宁变法时期,都水监与司农寺实行协同治水机制。熙宁二年,“农田利害条约”颁布以后,司农寺的权力达到顶峰。元丰改制以后,司农寺被朝廷废除,水部开始同都水监共同职掌水政,都水监官员通过政绩考核,可升迁水部职官。绍兴十年,朝廷废除都水监,隆兴元年,水部亦遭到罢除,几经短暂废、置的司农寺成为仅存的中央水政管理机构,至南宋后期其水政职权逐步走向弱化,地方州县承担了水利治理的职责。宋代水政管理机构重叠置官,水权不专,及南宋对中央水政权力的逐步削弱,成为其水政运行效率较低及治水不力的重要因素。至南宋后期,中央对地方水利秩序已处于难以调控的地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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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梦圆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3,(3):86-95+242
明朝云南五井盐课提举司作为滇西北的最高盐务管理机构,其职权一度超出盐务范畴,深入到井地的民政、司法、文教等领域。嘉靖年间五井盐课提举司治所迁入云龙州,与云龙州治分驻于澜沧江东岸雒马井和西岸旧州。改土归流后,云龙知州接手了盐课提举的行政、司法和社会管控等“附加职能”,弱化了盐官对地方政务的影响。“盐官”终被州官完全取代,盐务与政务合于知州一人,云龙州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州司合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