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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合同是相对于商业合同而言的。因为在消费者合同中的当事人,即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地位、交涉能力差距很大,所以法律有必要给予消费者特殊的保护。而商业合同的主体双方都是商人,主体之间的地位和能力相对平衡,法律无须给予当事人特别保护。因此,格式条款在消费者合同中的法律适用规则也有其特殊性。本文中所讨论的格式条款,皆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而非商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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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9,(1):F0003-F0003
本刊的宗旨是崇尚实学,去绝浮言。衷心欢迎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博士研究生赐稿!本刊以古籍整理研究、古文献学为主,也欢迎有关中国古代文化、文学、史学、哲学、考古学、语言学和科学技术史等领域的学术论文。来稿请参照本刊拟定的《撰写格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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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年律令》看汉律对渎职罪的处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二年律令》严厉打击失职行为和渎职犯罪。小至使用驿传不当化公为私、监管偷税漏税失察,大到把守关卡不严、打击“强盗”不力等等。因行贿受贿而徇私枉法、“鞫狱故不直”、“故纵弗刑”、狱吏殴打刑徒致死等司法失职渎职行为,受到汉律的特别关注。对于失职渎职的处罚,有罚金、徒刑直至死刑,轻重的依据是情节、性质和后果的不同。对于勾结诸侯、司法渎职等犯罪行为,汉律处罚起来特别严厉,“弃市”、“腰斩”、灭族等残酷刑种在《二年律令》中都出现了。汉律所惩治的渎职行为涵盖了社会公务的方方面面,表达出汉初统治者对吏治状况的焦虑和整顿吏治的决心,体现了汉王朝为建立二个高效廉洁政府所做的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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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元 7世纪至 8世纪中国唐代的律令制度传到日本后 ,当时的日本政府大多照搬了唐代法律的规定。而对于祭祀制度 ,由于中日两国风俗习惯不同 ,两国的祭祀制度也千差万别 ,因此 ,日本政府在制订《神祗令》时 ,并没有一味地照搬唐代的《祠令》的规定 ,而是沿用了本国固有的祭祀传统。但对于祭祀活动的管理、对于违反祭祀活动的处罚原则 ,却借鉴了唐代律、令中的内容 ,并有所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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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二年律令》中许多律条是惠、吕时期以诏书令形式颁布的,它们在《二年律令》中呈现出来的正式的成文法形态,表明它们经历了将诏书令加工为律条、然后归属在相关律篇下的编辑加工程序。这不仅证明《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修订的当代行用法典,而且揭示了汉代追加、修订律与令一样,均来源于皇帝的诏书令。以往对杜周、文颖说存在误读。杜周、文颖说从法典编纂修订的不同角度诠释了汉代律令的区别与联系。至少从吕后时期起汉王朝在法典的编纂修订上已经形成这样的惯例:皇帝即位后通常要将前主颁布的令进行编辑,将其中属于九章律范畴的、具有长期法律效力和普遍意义的令编辑进律典,而将那些虽然仍然适用于当代但无法归入九章律的有关制度方面的令按内容、官署、州郡、干支进行分类编辑,形成令典。汉武帝以前是汉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时期,形成正律(九章律)、旁章(傍章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及令甲以下三百余篇。汉武帝以后,汉代律令的篇目基本没有大的变化,法律的修改主要表现在具体条文的增删、修订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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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二年萧何“为法令约束”与萧何“次律令”两事,不是同一层次更不是同一行为,萧何为汉制定具体法令始于汉元年任丞相时,而非汉二年。萧何作律九章即编纂律典在高帝五年统一天下后。研究《二年律令》的性质,必须区分其文书性质与律令性质的差别,将其文书性质定性为当代行用律令的抄本,并没有解决其题名“二年”的问题。正律、旁章、傍章、律经、罪名之制、事律等概念,出现在《晋书·刑法志》、魏律《序》、颜师古注引文颖说等重要史料中,是我们赖以认识汉律结构的重要概念,决不能随意摒弃,否则必然导致史料的虚无。汉律律典构造、“九章”之外律篇的归属等问题,是关系汉代法律体系的根本问题。只有直面问题,深入探讨,才可能深刻认识汉代法律体系的内涵和特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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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电子资源述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所见的比较流行的电子版文献如《四库全书》、《汉籍全文检索系统》、《国学宝典》、《二十五史多媒体全文检索系统》、“汉籍电子文献”中的《史记》有着各自的功能和特点,一些比较常用的可在internet上进行《史记》在线阅读或下载的网站和软件,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可进行多方面努力克服这些缺陷,古籍资源的电子化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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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张家山汉简中《二年律令·捕律》部分简文的释读,对原简的句读、编连及含义作了初步的探讨,并对其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