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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契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很早以来,中国人就通过订立契约来处理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契约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文章分析了中国古代契约形制与语言的变化,说明了这种变化的社会背景;讨论了契约的发现与契约的研究史,提出利用古文书学的方法,对于契约展开长时段、跨地域的比较研究,将会是今后中国古代契约研究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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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代的分户析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二年律令.户律》记载的“名田宅制”是西汉初年真实推行的土地制度,尽管实行之初就存在地域性差异,尤其到吕后二年修订时已经不能保证按制名有足额的田宅,但在大多数地区普通民户占有百亩左右的土地是完全可能的。大规模的名田宅结束后,不断“别为户者”的田宅需求仅靠政府的直接授田已经无法满足,作为民间的自我处理机制一般是采用“分户析产”的形式。汉代的农民家庭以核心家庭占支配地位,个体小家庭始终是当时家庭形态的主流,说明分户析产是农民处分家庭人口和财产的最基本形式。汉代的分户析产可以分为如下类型:家富子壮出分型、先令券书型、户后推财型、兄弟分财异居型以及妇女为户析产型。分户析产导致小农经济的经营规模不断萎缩,说明小农经济的脆弱性不仅体现在蒙受外力冲击时承受力极其有限,还在于其经营规模始终处于一个自我分割的过程之中。由于政府始终没有找到解决相对人口过剩的有效处理机制,而当时的生产方式又无法吸纳相对过剩的富余劳动力,使那些“贫无产业”的农民被迫寄食都市,或辗转流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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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补释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江陵张家山汉简原注过于简略。本文对其中的《二年律令·贼律》作了补充注释,部分标点符号也作了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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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县令、县长制度探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结合传统文献和尹湾、张家山新出土之汉简资料对两汉县制中的设令设长问题重新做了全面探讨 ,对传统的汉承秦制之说提出了质疑 ,并在大量统计的基础上对两汉县令县长的设置特点及其分布规律予以了总结 ,得出了不少值得注意的新结论 ,有助于我们对汉代地方行政制度的进一步了解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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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是定罪判刑的主干,令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分支,对维护古代政权统治有极大的强制力。诏书与敕则是“后主所是”的特权表现。中国自汉至唐,仅有唐律存世,历代法令皆已佚亡。2006年,中华书局出版的北宋天圣令所附唐令,使人们得以窥见部分唐令、宋令的原貌与内容,便利学者对唐、宋令进行新的研究。也有利于加强对历代法令的重新研讨。本文将晋令篇名与历代法令篇名进行对校,发现晋律令不仅对南朝律令影响巨大,而且对以往被学者们所鄙视的北朝北周律令亦有着很重要的影响,从而得以纠正以往过分夸大提高北齐律令对隋唐令决定性作用的不恰当看法。文末解说了晋令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作用,认为它受到了时人的赞誉与肯定,是并非偶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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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中的《具律》是《张家山汉简》中关于诉讼法律制度规定最集中的一篇,其中各种诉讼法律制度反映了重视案件的审判权、注重司法官员的资格和审理权限、主张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等一系列法律思想,是对秦法律思想的发展和承袭,对以后各朝代的诉讼法律思想有很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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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杨庄聚落遗址发现的庭院内的房屋建筑,符合汉代一般民户建筑的"一堂二内"的记载,也与汉代"五口之家"的家庭规模相适应;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一宅"的面积是"大方卅步",约相当于今天1700多平方米。三杨庄聚落遗址中庭院面积近2000平方米,基本符合《二年律令·户律》中普通民户"一宅"的面积。这表明汉代关于住宅大小的规定,可能是一项长期实行的比较稳定的制度。汉代人所抨击的"田宅逾制"问题,是说"田"、"宅"都不能"逾制",其中"宅"的面积大小的规定必定是长期存在的;三杨庄庭院遗址,可能就是《二年律令·户律》中"民宅园户籍"中"宅园"的真实再现,"民宅园户籍"应是记载民户家庭人口情况、住宅及其附属物"园"情况的综合簿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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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格式塔心理学的视角入手,探讨了格式塔心理学的心物场、同型论以及其组织原则等核心概念对草书审美过程的作用和影响及其对欣赏者的审美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