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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社会,国家法对少数民族偏远地区的影响常因地理环境的制约而相对薄弱。地方秩序的维护多依赖于地方习惯法。近代以后,国家力量逐渐加强了其对偏远地区的影响力,国家法也逐步变成民众处理社会问题的另一种途径。但在国家法进入地方法控制区的时候,就不免会出现适应问题,特别是当国家法与地方法存在分歧的内容时,民众如何抉择值得关注。民国贵州天柱县的一起侗族离婚案,充分地展现了国家法和习惯法扞格的情况。由于当地侗族习惯法占有优势,使得国家法的解决途径最终未能成功。本文拟以此案为例,展现民国时代社会变迁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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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地运动是英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一种现象,它始终与英国法律特别是土地法的变迁紧密交织一起,呈现彼此影响的互动状态。最初的圈地是在封建土地保有制的基础上发生的,普通法不承认维兰的财产权,使领主圈地具有了合法性依据,为圈地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法律环境。15世纪时,随着庄园制经济的发展,土地法发生了变化,庄园农民的土地产权趋于明晰,新的土地法成为都铎政府限制圈地运动的法律依据。17世纪以后,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法律又成为推动圈地运动发展的强大动力。在圈地运动的推动下,土地法自身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传统的小农土地产权制度迅速转变为现代资本主义大地产制。到19世纪末,社会利益备受关注,国家法律又转变为禁止私人圈地和保护公众休闲用地的手段。由此可见,圈地运动不仅是一场经济社会领域内的变革,也是法律领域内的一场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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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源的效力是个历久弥新的问题,《民法总则》第十条确认习惯的法源地位之后,又提供了新的讨论语境.习惯和习惯法概念不可混同,第十条中的习惯应采用广义解释,兼指习惯法和事实上的习惯.对于习惯法之理解不止存在于概念上之要件,也可以通过具体例证加以把握.习惯法和事实上之习惯通过性质难以区分,可以从发展的成熟度这一层面加以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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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世纪英国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化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建立在习惯法和判例法基础之上的英国法律制度素以历史的连续性和渐进性而称于世。一部干余年的英国法制史,就像一条波澜不惊的长河,和缓而平稳地向前流淌。即使在国内发生动乱、内战或革命的非常时期,也未出现大起大落的剧烈变化。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流速和流量”都是相同的。回顾历史,有几个时期的发展变化是特别重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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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习惯法主要在少数民族的婚姻、继承等方面发挥社会调节作用。柯尔克孜族历史悠久,曾受多种文化影响但又保持了较强的独立性,在其发展历程中,形成丰富的独特习惯规则,特别是在家庭、婚姻、亲属、继承等民事制度方面颇具特色。研究柯尔克孜族民事习惯法的历史及现状,能够为中国习惯法的研究贡献力量,为新疆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参照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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侗族的款是一种具有重要民族特色和丰富文化内涵的民俗事象,承载着侗族人民的心理认同意识,折射着社会整和的特有历史印痕,本文拟从习惯法角度对侗族款社会控制功能的利与弊做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