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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军入关后的断脚筋刑,直接承自关外满洲旧刑,主要用于惩治窃盗、逃人、贩卖人口、劫掠等犯罪。顺康雍乾四朝,该刑制经历了废而复兴、兴而复废的反复过程。乾隆三年以后,虽于制度上彻底终结了该刑,但在实践中一直沿用,迄清季而未绝。清代断脚筋刑的旋废旋兴,反映了"乱世用重典"的阶段特征,而其适用对象,自起初的旗人至后来的旗民兼有,折现出清代满汉法律"一体化"的另一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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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宏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12,(2)
髡、耐、完是秦汉时期的刑名,但是关于其适用对象、刑罚如何执行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近百年来的法律史研究中始终存在争议。本文以秦汉时期的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为研究文本,提出髡、耐、完三个刑名之间的区别。髡刑从其产生至秦汉时期完成了从劳役刑到劳役附加刑的转变,耐刑在量刑轻重上与耐为隶臣妾相当,"完"字本身意为保留身体的完整,有时也作"完为城旦舂"的省略语。东汉以后髡、耐、完刑发生了重大变化,成为劳役刑的通称,至隋以后为徒刑所取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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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坡异纂》是明代中期著名的小说家、藏书家杨仪所作的一部志怪笔记小说。因成书于明代统治者迷信道教的高潮期,多记神仙、道士、方术之事;同时又记载一些与时政有关之事,表现了作者的爱憎感情。这部书自明末刊本以来便流传了各种版本,因篇幅小而收入诸多丛书。梳理《高坡异纂》的版本系统,对我们真正认识这部书有着莫大的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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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尚书·甘誓》的研究虽汗牛充栋,然其背景仍比较模糊,有澄清的必要。有扈氏应不是甲骨文中的东方异族,而是夏之同姓;伐有扈的时间应发生在夏启之世,而非夏禹和夏后相之世。夏禹时曾出现的五星聚,给今人思考《甘誓》的背景带来一定启迪。所谓“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应是说有扈氏对夏启鼓吹的灵异天文现象不予认可,并否定了夏启执政的合理性。所谓“天之罚”,并非夏启借“天”之威滥杀无辜,而是强调有扈氏自绝于“天”,在氏族部落中行杀伐之事为万不得已,这和中国早期国家的血缘温情是吻合的。夏商周时期强调“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氏族部落内部秩序的维系以“德”与“礼”为主,讨伐同姓的事非常罕见。《甘誓》反映出周人的夏史观,流露出“失礼则入刑”的思想倾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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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文献所见武职“立功”,其司法含义呈现出阶段性的变化:洪武时期基本停留在传统的立功赎罪层面;从永乐初年始.“立功”便成为犯罪武职罚役赎罪的普遍形式;景泰以后,立功又发展为独立惩治犯罪武职的一种方式。武职“立功”在明代各时期有着不同的特征及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