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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劳动灾害频繁发生,政府开始通过劳工立法规范雇主在灾害赔偿方面的责任。灾害赔偿立法由各行业政府主管部门起草并出台。制度属于现代劳动灾害赔偿制度中的雇主责任制模式。它覆盖工业、矿业、交通业等现代工人。与此时的国际劳工组织相关标准进行比较,中国制度的赔偿项目齐全,伤病医疗费和伤病期间工资等赔偿标准较高,残废抚恤金和遗族抚恤金则不及。制度虽然实施效果不佳,但这是劳动灾害赔偿首次进入立法,对后来政府的立法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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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设立国税厅筹备处是民初北京政府恢复财政秩序,解决竭蹶财局,同时建立新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重要举措。尽管遭遇来自各方面的反对与阻碍,各省国税厅筹备处于1913年中期多已初具规模,各项税收交接与整理事宜亦在有序进行。赣宁之役后,随着国税厅筹备处职权的扩充,各省国税整理取得相当进展,其权限问题却愈发凸显。焦灼的财政状况与成效甚微的制度建设使北京政府很快转向晚清的摊派思路,在全面规复旧额的前提下对各省实行包办,无形中却促使省集权得到巩固。于革命更始之际的此一财政改革成为民初中央与地方关系发展的重要转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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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后,国际法处于从传统向现代发展的过渡阶段。北京政府敏锐注意到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尝试运用国际法中关于条约有效性的诸学说,探索废除《民四条约》的可行性。巴黎和会期间,顾维钧等外交官首次利用情势变迁原则,以中国被迫缔约、该约不利于世界和平等理由,主张《民四条约》应该失效。巴黎和会后,北京政府利用国际法的意识更加明显,如王正廷利用霍尔的学说,主张《民四条约》无效。和约研究会主张《民四条约》违反《国际联盟盟约》,强调取消《民四条约》是中国的权利,更是中国的义务。华盛顿会议后,外交部根据法籍法律顾问宝道阐述的国际法主流观点,未直接以国会决议宣告《民四条约》无效,而是从国际法情势变迁原则与条约目的须合法两点立论,宣告废约,以谋求与日本进行废约交涉。这是北京政府在和平状态下,利用国际法宣布废约的第一例,为后续中国向列强提出修约、废约奠定了基础,在中国废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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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洋时期的多数年份里,全国绝大部分省区与北京政府都保持着司法统一.南北政治分立使南方各省与北京政府之间的司法关系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断裂.南方各省之间的政治状态以及司法行政与审级管辖的差异导致各地司法关系断裂的不同步.促使司法关系中断的最主要因素,是南方各省建立了最高审判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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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公会与近代中国币制改革述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促进银行业快速发展 ,上海银行公会成立后就尝试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途径促进币制改革 ,希望最大限度地参与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尽管政府与上海银行公会在币制改革的目标、原则与措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但二者的合作却占据主导 ,也正是因为二者的合作 ,近代中国币制改革的许多具体措施才得以实施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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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守使署是北京政府时期较低级的地方军政机关。当时,地方军政机关由高到低依次为跨省的巡阅使署(经略使公署、筹边使公署、边防督办公署、检阅使公署等均属之)、省级的都督府(将军行署、督军公署、督理军务善后事宜公署、督办军务善后事宜公署等均属之)、省级或省辖的护军使署及省辖的镇守使署等,并由此形成了不同层次的地方军阀割据纷争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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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1915年间的北京政府,是资产阶级政府而不是封建买办政权.第一,北京政府虽然实行总统独裁制度,但仍然属于资产阶级政体的一种形式,只不过更趋保守而已.第二,不少资产阶级的著名人物参加了北京政府,在政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北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措施和法令法规,这些政策、法令、法规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正因为北京政府的政策、法规、法令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所以得到了资产阶级的拥护.第四,执政的北洋集团的性质是资产阶级的,属于资产阶级的一个政治派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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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以来,英国殖民者一直觊觎中国西藏,屡次图谋将该地区纳入其势力范围而未果。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以后,列强趁中国政权不稳之机,纷纷趁火打劫。此时,英国再次挑起侵略我西藏的阴谋。1913年中英两国再次就西藏事务开启谈判,中、英、藏三方除了在印度西姆拉开会外,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与英国驻华公使亦在北京就西藏相关问题直接展开磋商与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临时大总统袁世凯的外交顾问顾维钧,为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做出了重要贡献。最终英国企图分裂中国的阴谋在民国北京政府和外交官们的努力下以失败而告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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