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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宋初水政职权由三司修造案掌管,后由三司河渠司继之。嘉祐三年,都水监建立以后,水政权力独立于三司之外。熙宁变法时期,都水监与司农寺实行协同治水机制。熙宁二年,“农田利害条约”颁布以后,司农寺的权力达到顶峰。元丰改制以后,司农寺被朝廷废除,水部开始同都水监共同职掌水政,都水监官员通过政绩考核,可升迁水部职官。绍兴十年,朝廷废除都水监,隆兴元年,水部亦遭到罢除,几经短暂废、置的司农寺成为仅存的中央水政管理机构,至南宋后期其水政职权逐步走向弱化,地方州县承担了水利治理的职责。宋代水政管理机构重叠置官,水权不专,及南宋对中央水政权力的逐步削弱,成为其水政运行效率较低及治水不力的重要因素。至南宋后期,中央对地方水利秩序已处于难以调控的地步。  相似文献   
172.
日本明治政府成立后,以"条约改正"(修改不平等条约)作为"国是"。关于"条约改正",学界一般关注日本与欧美各国的交涉,但当时日本与欧美各国签订的条约都规定了"一体均沾"的原则,若不能与中国完成修约,则日本与欧美各国修约后,欧美各国仍可"一体均沾"《中日修好条规》中的领事裁判权和关税税则条款,等同于"条约改正"无效。故对日本而言,修约必须同时与西方诸国和中国一体进行。《中日修好条规》签订后,日本随即向中国提出修约交涉要求,但从1871年到1888年为止都未能成功。日本最终以甲午战争废弃了对等的《中日修好条规》,并借战胜而获取城下之盟式的外交与通商特权。通过梳理日本与中国的修约交涉过程,可以从修约层面来探讨甲午战争爆发的原因。  相似文献   
173.
为铁 《羊城今古》2002,(2):62-62
1959年9月,广州市曾发生一宗严重的政治失密案,轰动了全市。笔者当时在广东省某科技部门工作,对此案带有传奇色彩的一些侧面材料略知一二,现追记下来,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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