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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独裁专制政权还是民主政体,一个在台上呼风唤雨、威震四方、举足轻重的国家领导人要退出历史舞台而面临推选自己接班人的时候,这无疑比他面对恶毒凶险的敌人还要困难痛苦、颇费心思。这主要是缘于认为自己的伟大别人无法超越,有自己的接班人就如同有了一面看着自己逐渐衰弱的镜子一样,正如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曾一语道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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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的研究认为,权杖在传入中国的最初阶段,只是游弋于华夏边缘,中原王朝似乎并未接受这一外来文化特质。本文梳理了以往在河南、山西和陕西考古发现的权杖(头),发现这些权杖均出自三代时期王畿内的高等级墓葬,其使用者包括诸侯国国君、国君夫人、高官、军事首领或高等贵族。从而证明,夏、商、周时期部分社会高层已接纳权杖,并将其与中国传统礼仪器具中的斧钺、青铜礼器并列,共同构成象征王权和身份等级的标志物。这一新认识对深化早期东西文化交流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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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咸新学是清代学术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其“务为前人所不为”的态度既是学问的自然扩展,也显露出明显的“造反”意味,使清代学术在很大程度上游离出明清之际开创的风气。经学内部治学空间、门类和取向逐渐外移,而此前臣服于“汉学专制”的“一切诸学”从边缘走向中心。道咸新学体现了中国传统学术的多元性和开放性,对冲击中国的西教和西学做出了不同的反应,在不断受动中仍保持了能动。由于西潮冲击带来更大的转变,且西学稍后占据“新学”之名,致使道咸“新学”在学术史上呈失语状态。梳理学术史上这一重大转折,探究这一不待西潮冲击先已出现的自身变动与稍后席卷中国之西学的关联互动,对理解西潮冲击的实际影响,以及将中西各自整体化的“冲击/反应”解释模式,都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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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宏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16,(3):54-74
秦至清帝制时代法律的本质特征,是帝王们口含天宪,朕即法律,诏书、敕令、谕旨、御笔手诏,皇帝任何形式的言语、思想表述,都是法律或法律依据。帝王不仅具有立法的专断性权力,而且具有随时随意立法的便宜。专制帝王是唯一的立法主体,而法律的适用主体则仅仅是臣民,不存在针对天子、帝王犯罪的任何立法,皇帝本人超然于法律之上,享受法权的绝对独裁。立法的核心原则在于维护皇权的尊严,确保皇权对社会的全方位控制,强化帝王的绝对权力。在司法实践中,皇帝直接涉入司法,控制司法最终审判权;在地方政府层面的制度设计中,始终实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统一,以保证皇权对司法权的绝对控制。帝王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独断,从一个方面证明了秦至清社会的皇权专制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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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德节是古埃及的重要节日,是法老参与演出的最古老、最重要的宗教典礼之一,与王权关系密切.节日在法老认为必要的时候举办,以庆祝法老顺利统治一定年限和更新王权为目的,但以后者为核心.在节日游行和一系列或公开或神秘的仪式过程中,塞德节巧妙地利用节日氛围,使全国人民再次认可了法老的合法统治地位和各种权力,使法老的王权以新的、更强大的面貌继续下去,在王权的实施、维持和强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本质上讲,塞德节完全是在宗教和喜庆节日的外衣掩盖下,由法老和统治阶级设计和庆祝,是宣传、确认、强化和推进王权统治的典礼,维护国家权力的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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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的西欧在建立采邑制的过程中确立了个人联合的政体形式。在这个政体中 ,王权的合法性决定了其具有政治统治权威。基督教“君权神授”的神权政治思想为封建王权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论基础 ,由教会举行的加冕礼使王权的合法性具体化。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使采邑制具有潜在的分裂因素 ,封建王权用特许权作为对各自为政的封建领地施行统治的工具。王权的合法性赋予特许权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给予封建领地的社会群体司法保护 ,保证个人联合政体的正常运行 ,同时也促进了封建社会中新因素的生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