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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次一绪言二"襍钱领出用馀见簿"的整理三襍钱"承馀新入簿"与"入受簿"的整理四库钱账簿体系与孙吴基层财政收支五结语一绪言近年来,湖南地区发掘清理了大批保存在古井中的简牍,包括三眼井楚简、里耶秦简、走马楼西汉简、东牌楼东汉简、五一广场东汉简、走马楼吴简、苏仙桥吴简和晋简以及兔子山战国至三国简牍。古井简牍遗存与边塞简和墓葬简不同,其发掘、整理和研究的模式不仅应借鉴边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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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简中的入粮食钱布、领付受粮食及户口簿籍等简中常见“中”字注记,用笔有墨有朱,部位有中有下,十分引人注意。整理者认为是“州中仓”的简称,但未进行论证。 由于当时缴纳赋税,粮食付仓,钱、布等付库,原有严格区别,库藏同于仓储,注记“州中仓”的简称“中”令人难以理解,整理者的见解没有受到重视。 本文通过考证认为:当时的库往往附属于仓,而在库藏器物上注记仓库简称为中国古代传统,整理者的见解可以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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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新材料与旧问题——以邸阁、许迪案、私学身份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出土,特别是《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的出版,提出了许多问题。其中,有的问题已经解决,有的问题尚未达成共识。现在,随着整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新材料的不断发现,尚未达成共识的旧问题,就又可以在一个新的起点上再作探讨了。本文结合新材料,对其中邸阁、许迪案、私学身份等几个旧问题,进行了再探讨。认为邸阁设在仓内,有二:一为三州邸阁,一为州中邸阁,都是郡级,主管者亦以邸阁为职衔;许迪案由於贪污余米数目不小,且有可能属於军粮,是一个刑事大案,性质严重,牵涉甚广,笪得深入研究;私学属於非国家正户,由逃亡户口产生,为“吏役”之一种,服私学之役者,皆有本主.依附性似较“诸吏”更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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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走马楼吴简《竹简》[贰]“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复原的初步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湖南长沙走马楼出土的三国吴筒中包含若干成坨的竹简,本文利用《竹简》[贰]提供的“竹简揭剥位置示意图”对“广成乡嘉禾六年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中的广成里部分进行了初步复原,并讨论了册书的构成与形制。研究表明,这种“吏民簿”为吏民合籍,同里居民排列的顺序大致是民在前,吏在後;通过比对“嘉禾吏民田家莉”发现,身份相同的居民则按照“丘”集中排列。这显示了作为户口编制的“里”与“丘”的密切关系,同时再次证明,“丘”是居住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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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简证实吴国确实存在吏户。这是孙权在建国前就承认地主依附民合法化,激化劳动人手争夺的结果。为确保奴役对象,官府针对诸吏制定了各类专门簿籍,强化控制。本来在《吏民田家莂》租佃制度中享有优惠的郡吏和州吏随着这些专门簿籍的建立,其优惠相继丧失或即将丧失。诸吏或供官府各部门奔走驱使,或耕种限田,承受残酷的剥削。他们服役期超过平民,并祸及与其共居的父兄子弟,被征发为"子弟佃客",乃至空户从役。若有逃亡,必须征发"下户民"替代,在户籍中给予"子弟"的身份。凡此,皆表明诸吏实质上已是官府依附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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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户”献疑——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吏”与“民”一起编制于基层乡里,同为国家编户齐民,其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相同,而“吏”稍优于普通编户,并不存在独立的“吏户”。吴、蜀亡国时所献簿籍中的“吏”数为全国总户口数之内的吏员人数,并非另外之“吏户”。孙休永安诏与吴简中的吏一脉相承,每户服役人数经历了孙权时期1·29人—孙亮时期3人—孙休时期2人的演变,并非“空户从役”。迄今已公布的吴简和文献资料都不能证明“吏户”的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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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楼三国吴简中有一种文书形式自称"草刺",文首多书"草言"二字,是撰写文件草稿的记录,内容包括所书文件的概要、撰写日期及撰写人,用于备案待查.此类文书可略举58例,并其释文可进一步校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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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走马楼吴简中所见“调”的含义——兼与王素同志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素等同志的《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一文,提出了孙权时期的长沙郡既有口钱、算赋征收之制,又有户调制的实行。我曾于2000年就这一问题写了一篇短文,认为孙吴有口钱、算赋征收之制而无户调之制,向王素等同志提出了质疑。此后,王素同志又在《历史研究》撰文反驳了我的这一看法。《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正式出版后,提供了对吴简中有关“调”字的涵意进行全面考察的条件,因而我把吴简中有关“调”的竹简按其表述的不同方式区分为六种类型,并分别说明每种类型的“调”都不能作“户调”解释,从而动摇了孙吴有户调制的观点的论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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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文献中"訾"与"赀"是不通用的。"訾"表资财,"赀"表赀罚。訾税,即按照资财的价值或数量多寡征纳的一种税。岳麓书院藏秦简反映秦的赋税制度中已有针对普通吏民的訾税,后经两汉至三国吴始终未废。不过其征纳程序有一个逐步简化的过程。秦时通过自占家訾,以资财数额多少按比例为征。至汉以"算"为征收单位,王莽时期有短暂的"訾三十而取一"。西汉抽"算"的方式灵活,数额和次数不固定,东汉中后期才逐渐固定为万钱一算,每算120钱。东牌楼东汉简和走马楼三国吴简户籍简中的"訾",是"訾算"的简称,为征收訾税而设。目前公布的材料显示分10个额度征收。汉武帝时的"以訾征赋"、吴简中的"户品出钱"均为据资产而征的税目,但不是訾税,它同秦汉史料中的"户刍"、"户赋"一样,性质上属户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