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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0世纪唐代两税法研究评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唐代实行的两税法 ,作为一场赋役制度变革 ,从酝酿到实施历时不过半年左右 ,却对当时和后世产生了巨大和深远的影响 ,其中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历史内容 ,是 2 0世纪众多学者瞩目的重大课题。192 0年 ,胡钧《中国财政史》(商务印书馆 ,192 0年 )首次从财政学的角度评述两税法的五大优点 ,开本世纪研究两税法之先声。此后 ,研究成果迭出。1933年庄心在首先以《杨炎及其两税法》(《新中华》第 1卷第 2 4期 )为题发表专文。 5 0— 6 0年代 ,日野开三郎发表一系列论文 ,后收入《日野开三郎东洋史论集》第 3卷《唐代两税法研究·前篇》与第 4卷《唐…  相似文献   
22.
唐宋以来的牙人与田宅典当买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唐宋以来 ,随着土地买卖的进一步自由 ,以及政府对田宅买卖契约征税的加强 ,牙人在田宅买卖过程中的中介作用愈显重要。本文旨在阐述这一时期牙人从事田宅买卖中介的行业习俗以及由此反映出的社会经济关系 ,指出牙人参与田宅典当买卖 ,加剧了自耕农的佃农化  相似文献   
23.
公元3至6世纪是江南大地主田庄经济迅猛发展的历史时期,而孙吴则是其承上启下的阶段。大地主田庄经济是以广占田地和劳动人手为发展条件的,因此,孙吴政权与江南大地主阶层在争夺财源方面必然有所矛盾。学术界一般都认为孙吴是依靠江南大地主的支持才得以雄踞江东的,因此,通过“赐田复客制”、“食奉邑制”和“世袭领兵制”三项制度化的措施,对江南大地主割让出部分土地和劳动力,从而促进了江南大地主经济的发展。这种论断不免有笼统和偏颇之嫌。  相似文献   
24.
重庆大足石刻研究会第四届年会综述陈明光,黎方银重庆大足石刻研究会第四届年会,于9月7日至10日在四川大足龙岗镇重庆大足石刻艺术博物馆,与’95中国大足石刻艺术节同期举行。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参加了艺术节万人大会开幕式及其有关活动。大足石刻研究会1982年...  相似文献   
25.
唐代后期地方财政支出定额包干制与南方经济建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唐代后期 ,一些地方长官 ,特别是南方地区的地方长官 ,自筹财力 ,投入当地经济建设 ,成为一种具有地区性和阶段性差异的新的宦绩。它是在“超支不补 ,结余留用”的地方财政支出定额包干制下 ,地方长官行使财政支出自主权的结果。唐中央对地方长官此类财政经济行为的引导和财务规范 ,经历了较长的时间才形成。地方财政支出包干制是唐后期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 ,是以中央集权与地方割据势力的矛盾斗争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为必要条件的。所以 ,这一制度虽然在一定的吏治状况和社会环境下对南方经济发展有所促进 ,但在晚唐随着中央集权的严重衰弱而蜕变为藩镇专擅财权 ,因而在宋初被高度中央集权的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所取代。  相似文献   
26.
《宋刻     
关于柳本尊碑刻中的纪年问题,由于碑文漶蚀,后人曾作校补.本文对此作了研究,对纪年等问题进行了考查与辨正.  相似文献   
27.
<正>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是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法律制度安排。在中国古代财政史上,唐代的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具有独特的历史地位。唐代前期实行的"统收统支"体制,是中国古代第一个法制规范相当齐备的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唐代后期实行的"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体制,则是中国古代第一个地方财政收支挂钩,成为真正意义的一级财政主体的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唐代前后期实行的不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对国家治理的影响也不同。  相似文献   
28.
大足石刻所以名震中外,是因两宋之世有一批世代相传的南北石刻高手云集竞技,创造了许多前期石窟中少见的优秀作品。如当代文艺评论家王朝闻赞美的北山第136号窟的普贤像,就是来自石窟故乡河南的胥安大师雕造;深得中外人士赞美的北山“地藏变相窟”、“孔雀明王窟”、“弥勒下生经变窟”等,又是来自西  相似文献   
29.
在唐后期经五代到北宋初期财政中枢管理体制的演变过程中,虽然唐未曾出现以一名重臣主判三司的个别事例,后梁曾设置建昌宫使、国计使、租庸使分担了一部分财政中枢的职权,但总体上看,唐末、后梁实行的仍然是宰相分判三司制。后唐才正式改行一人专判三司制,但专判人选来源有多途,其职衔称号有多种;任命财政最高长官时,“判三司”与充“三司使”是两种不同的正式职街,轮流使用,但宰相被任命为“判三司”之后也可被称为“三司使”。后唐的一人专判财政三司制显示出较高的行政管理效率,故为后晋、后汉、后周乃至北宋初期所继承。与此同时,专判者的权力逐步增强,地位明显提高。  相似文献   
30.
唐朝首次从保护公私土地产权的角度,在法律文本中使用“盗耕种”作为法律术语,并制定专门的《盗耕种法》;宋朝继承并细化了唐朝的《盗耕种法》,新增《匿税法》等,司法具有纠查逃税的财政效果。唐五代和宋朝为了鼓励他人合法耕种大量存在的私有逃田并交纳赋税,多次调整逃田产权处置制度,宋朝还制定了《逃田法》,作为与《盗耕种法》并行的经济法规,均表现出以是否交纳赋税作为判决盗耕种逃田的关键依据的司法倾向。综合来看,唐宋国家对以私有田产为主的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是有前提,或者说是有限度的,一旦国家财政利益与维护私有财产权益发生冲突,司法优先考虑的是保障国家的财政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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