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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战后,在远东地区各盟国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审判中,国民政府主导的审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国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前即长期遭受日本的侵略,所以中国对日本战争罪责的追究与其他盟国有很大的差异。中国法庭,相对于远东地区由英美等国主导的法庭及新独立国家的法庭,具有相当的主体性。但国民政府自身能力的限制以及日本侵华战争的特殊性使得审判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国民政府战罪调查工作的严重滞后,直接影响到战犯惩处的实效。日本侵华战争的长期性造成中国拟追究的战犯嫌疑人中有相当大比例需依靠引渡,但成功引渡的案例非常有限,所以审判的主体局限于日军现地受降部队中的战犯嫌疑人。  相似文献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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