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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传统法文化多侧重人情。基于儒家文化,传统人情以礼为核心,和谐而又冲突:人情与法律的和谐,以不孝罪、留养制度、亲属相犯和恤刑为代表,《大清律例》中无相异的规定;人情与法律的冲突,以复仇和赦免为代表《大清律例》的规定有些冲突甚至矛盾。基于儒家背景,循吏多因循人情,并多体现于理讼。人情与法律和谐时,循吏理讼因循人情即是遵循《大清律例》;人情与法律冲突时,循吏多曲法申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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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社会,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重视人情是我国传统法文化的一大特色。受儒家文化影响,我国的传统人情有人之常情(以忠孝为核心)和人情世故两层含义。传统人情以礼为核心,和谐而又冲突:人情与法律的和谐,以不孝罪、留养制度和亲属相犯为代表,《唐律疏议》将之法律化,人情与法律相融合;人情与法律的冲突,以为亲复仇、恤刑和赦免为例,《唐律疏议》中有相异甚至是矛盾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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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社会,官吏是皇帝与百姓间的桥梁,在诸多的官吏群体中,循吏是其中的典型。对循吏的记载,见诸于历代正史的"循吏传"。受儒家文化影响,循吏除遵守法律外,还因循人情。循吏所因循的人情,体现于正史循吏的政绩中,尤其是理讼中。《吴中判牍》为清代循吏蒯德模撰写,是清代循吏理讼实践的代表,以此为中心,可更好地研究清代循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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