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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徐州市档案局(馆)编,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9年3月出版,1800元本书将徐州市档案馆所藏的徐州绥靖公署军事法庭审判(简称"徐州审判")档案按原样影印出版,并编制了详细的目录,内容包括:(一)徐州绥靖公署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档案,包括徐州绥靖公署成立的档案,检举战犯通告,军事法庭审判长、检察官履历,关于侦查、搜集、检举、呈控日本战犯罪行的起诉书、判决书等;(二)徐州审判剪报资料,主要内容是当时报刊上刊登的有关徐州审判的新闻;(三)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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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鑫 《日本侵华南京大屠杀研究》2016,(1):81-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50年至1956年,中国政府对关押在本国的千余名日本战犯进行了改造和审判。在这一过程中,中国政府充分重视日本战犯的人权,尊重日本战犯的人格,在改造期间在生活上给予日本战犯优待和照顾,在侦讯审判期间在司法上给予日本战犯应有的权利,并对罪责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日本战犯进行宽释。中国政府之所以优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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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4月至1948年1月间北平军事法庭对所辖日本乙丙级战犯进行了审判。由于华北地区沦陷时间长,日军的流转范围较大,故实际拘捕的战犯嫌疑人大多是现地受降的日军现役人员。战犯嫌疑人的确定基本依靠民众检举,而战时负责地方治安工作的宪兵及警务人员成为追究的重点对象。北平审判具有在受害地对暴行实施者进行审判的鲜明特质,一方面反映了乙丙级战犯审判对于地方受害民众正义求偿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亦不能因此抹煞其建立在证据中心主义基础上的规范性与正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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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9月2日投降签字仪式在东京湾“密苏里”美国军舰上举行。11月6日当时的中国政府依据有关规定,成立了“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从12月中旬起,陆续在北平、上海、太原、济南、沈阳、徐州、武汉、南京、广州、台北等10个城市设立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和战犯拘留所,对各地拘捕的日本战犯进行审判。由于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工商城市,交通便捷,通讯完备,当时不少日本战犯曾在上海关押和审判。建筑精良的提篮桥监狱是上海地区最早关押日本战犯的一个重要场所,那里曾先后关押过几百名将、佐、尉级的战犯。那里不仅是上海地区,而且是中国境内最早审判日本战犯的地方。据现有资料看,抗战胜利后至少有13名战犯被处决于提篮桥狱中,其中处绞刑的有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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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1949年,国民政府对侵华日本战犯进行了大规模的军事审判。作为东京审判的组成部分,中国设置了十个军事法庭,对两千多名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本文依据历史档案和记载,从前期准备、审判经过、重要个案审判、特殊案件的审判等方面对审判的全过程作了回顾和再现,首次披露许多具体史实。对国内政治因素导致的缺陷和冈村宁次案的重大误判,也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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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建 《日本侵华南京大屠杀研究》2015,(1):56-62
日本投降后,如何处置日本战犯成为同盟国共同关心的问题。1946年1月19日,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部成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审判在二战中犯下重大罪行的日本甲级战犯。作为国民政府的官方媒体,《中央日报》对日本战犯的处置问题给予了很大程度的关注。本文拟从《中央日报》对日本甲级战犯审判的相关报道中来管窥国民政府对审判日本战犯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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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美、法、英、苏四大盟国通过审判、严惩纳粹主要战犯和骨干,在德国实行“非纳粹化”和民主化等强制性措施,从政治、经济上对德国进行了民主改造。通过这场强制性的“政治革命”,并结合本民族特点,新成立的联邦德国确立了完全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体制,逐步实现了政治与经济的相对同步、稳定和协调发展,建立起了独具自己特色的资本主义模式,为联邦德国社会的全面进步,以及使德国最终成为一个民主、繁荣、进步、爱好和平的国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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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审判侵华日军战犯略论李荣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盟国在纽伦堡和东京设立军事法庭,对轴心国主要战犯进行了一次国际性大审判,影响巨大,意义深远。此外,许多被侵略国家还单独审判了其他一些战犯。迄今为止,国内外有关欧洲(纽伦堡)和远东(东京)两个国际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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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尼拉特别军事法庭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盟军在远东设立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开端,法庭判处山下奉文死刑。山下奉文案不仅在法庭授权、审理程序、确立战争罪名等方面,为东京审判积累了审判日本战犯的经验,而且与中国关系密切。它既反映了战后军事法庭追究日本战犯罪责的合法性、正义性,以及其个别方面的不彻底性,又因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而受到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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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是国际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旨在使下级罪行系"执行上级命令"的辩护理由失效。二战以前,人们对于该原则合法性的认知并不一致,但在战后的战犯审判中,该原则与其余追究战争罪责逻辑链的原则一同被深植于国际刑法。相比于审判对象主要为高职级战犯的东京审判,该原则对于审判对象主要为下级军官和宪兵的国民政府审判意义更大。从援用《刑法》到援用《战争罪犯审判条例》,国民政府始终没有放弃对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的运用,这在使战犯的相关辩护失效,进而顺利完成定罪的同时,还将该原则由理论推向实践,使之真正具备了国际刑法上的意义。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国民政府还依据罪行轻重程度与命令的违法性酌情考量战犯的减刑问题,这是对战犯权益的维护,同时表明日本社会关于BC级战犯是上级长官"替罪羊"的说法缺乏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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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必究, 法网撒向战犯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国际法准则,以及由中、美、英、苏等11国组成的远东委员会关于处理日本战犯的决议,犯有危害和平、违反战争法规、违背人道罪行的甲级战犯由设在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属于上述罪行现地责任者、直接执行者的乙、丙级战犯则由直接受害国家的军事法庭审判。据此,中国政府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分别在南京、上海、北平(北京)、汉口(武汉)、广州、沈阳、徐州、济南、太原、台北设立了10个审判日本战犯的军事法庭。乙级战犯。在南京大屠杀中率所部烧、杀、淫、掠的日军第6师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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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尽周折,《东京审判》最终定下在9月1日,“9·18”纪念日之前上映。影片讲述的是二战结束后,在东京,盟国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历时两年,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终于把东条英机等7名战犯送上绞刑架的那段历史。如今,很多想了解那段历史真相的国人走进了影院,相当一部分人看完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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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在远东地区各盟国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审判中,国民政府主导的审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国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前即长期遭受日本的侵略,所以中国对日本战争罪责的追究与其他盟国有很大的差异。中国法庭,相对于远东地区由英美等国主导的法庭及新独立国家的法庭,具有相当的主体性。但国民政府自身能力的限制以及日本侵华战争的特殊性使得审判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国民政府战罪调查工作的严重滞后,直接影响到战犯惩处的实效。日本侵华战争的长期性造成中国拟追究的战犯嫌疑人中有相当大比例需依靠引渡,但成功引渡的案例非常有限,所以审判的主体局限于日军现地受降部队中的战犯嫌疑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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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对二战中的日本甲级战犯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等进行国际大审判,史称"东京审判"。高文彬先生曾担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国检察官办事处秘书、法庭翻译官,于1946年赴东京参与审判日本战犯的工作,是我国唯一健在的东京审判全程亲历者。本文作者曾多次采访高文彬先生,根据其回忆的东京审判的诸多历史细节形成此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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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胜利后,1945年11月6日,国民党政府成立了以秦德纯为主任委员的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并相继在各地逮捕和审判日本战犯.其中,以南京审判最著名,影响最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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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宣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审判、处理关押在中国的最后一批日本战争罪犯。紧接着,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太原开庭,进行这一历史性的审判。审判结果令世人瞩目:全体受审战犯各个谢罪,无一赖罪,国际审判史无前例。这既是对昨日侵略者的正义审判,也是对今日战争狂人的严正警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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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京审判
1945年8月,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清算日本侵略者的罪行,1945年9月11日,远东盟军最高司令部下令逮捕以东条英机为首的39名战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