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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算与事算的含义,在出土的计类文书中基本相同。事的本义是役使,从役使的客体论即事于国,服事于某种义务。算作为计征赋税的一个计算单位,可以算人,也可以算物,依算征收的人头税称赋钱、算钱,民间或称"算赋"。事算即服事于"算"的义务,在县、乡统计赋钱的年度计簿中指的是算钱。《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应是为上计准备的各种统计数据的底本或草案,其中的"定事口"指的是符合缴纳口钱和算钱的口数,也表示在事口中实际缴纳口钱的口数;"凡筭"指符合缴纳算钱的口数,包括复算和事算人口;"定事筭"即实际缴纳算钱的口数。走马楼吴简"嘉禾四年小武陵乡吏民人名妻子年纪簿"的户计简是为征收"更口筭钱"而编制的最基础账簿,其中,"凡口〇事〇筭〇事〇"的书写格式在口径上与《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是统一的,但在时态上属于未完成时,"口〇事〇"的"事"指的是应当缴纳口钱(大口钱和小口钱)和算钱的口数,"筭〇事〇"的"事"即"事筭",指的是应当缴纳算钱的口数。  相似文献   

2.
"算赋"在制度生成的层面,是"民不徭"之"赀"的结果,是授田制下编户民"事"义务的货币化,由"算事而赋"演变为"算人而赋",发展为人口税。秦昭王的"十妻不筭"是免除其徭役而非"算赋"。高帝四年(前203)"初为算赋"是登记户籍、确定赋役。凤凰山"算簿"是因"事"定算、按"算"收钱的账簿,是徭役货币化的历史实践。7—14岁每年人"出口钱"23钱,15—56岁每年人"出赋钱"120钱的制度源于《周礼》国人野人的阶级差别、形成于元帝,是受田民由国家课役农演变为个体小农的历史体现,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层累叠加的历史反映。  相似文献   

3.
两汉三国吴时期,以“算”为单位向15岁至免老年龄的成年男女徵发赋税和徭役。“算”不仅意味着有交纳赋税而且有服徭役的义务。“算赋”意为“以算课徵赋税”,而非单一税目。算赋不仅包括每年120钱的人头税,还包括吏俸、转输、缮兵等各种杂税。赋役场合的“事”为动词,意为“服事”。长沙吴简“口。事。”的“口”指户内家庭人口总数,“事”指有赋役义务的口数,包括7—14岁交纳口钱的口数和有“算”义务的口数,相当於後代的“课口”数;“算。事。”的“算”指有“算”义务的口数,“事”和天长汉简的“事算”一样,指实际服“算”的口数。“算”、“事”簿籍按月统计、制作。  相似文献   

4.
本文利用张家山汉简和里耶秦简等新出简牍材料,尝试重新解构秦汉时期的徭役兵役体系。秦汉时期的徭役兵役制度以丁中制为基础,制定了两种起役年龄标准——十五岁和"傅"年。十五岁以上未傅者和皖老,相当于后代的次丁,只须服"更"的劳役和部分正役——"徭",不须服"屯戍"兵役。"傅"指著籍成为国家正式兵役和徭役的负担者,时称为"正"、"正卒"或"卒",相当于后代的"丁"。正卒除每年服一个月的更的劳役外,还有两项基本义务,即一岁屯戍兵役(无论是戍边、戍卫京师或戍卫郡县),一岁"徭"的力役。秦及汉初两者均是以每年一个月、傅籍期间完成一年的方式服役,高后五年始实行戍卒岁更之制。材官骑士是从正卒中选拔出来的职业军人,平时居家,战时征调,每年集中训练一个月,可以冲抵"徭"。  相似文献   

5.
高敏 《史学月刊》2006,(2):24-27
由于现存文献缺乏关于孙吴时期实行了秦汉以来长期实行的口钱、算赋制度的明确记载,以致史学界大都认为孙吴政权也同曹魏政权一样实行户调制,取代了秦汉以来的口钱、算赋制度。这种看法未必准确,《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所载确证,孙权统治时期的东吴仍在实行汉代以来的口钱、算赋制度。孙吴时期的口钱、算赋征收制度,也是口钱与算赋同时存在和按大小口分别征收,也是算赋为每个成年人每年的征收量为“一算”,这些都是同秦汉时期相同的。孙吴的“更赋”的征收也有与汉制相同的情况。孙吴时期的口钱、算赋制度有某些较汉制的不同之处,由以现金缴纳变成了以实物缴纳的变化,这说明口算赋制度之转变成户调制只是时间问题了。  相似文献   

6.
高敏 《史学月刊》2003,(4):121-122
~~爵者的待遇 ,有逐渐淡化、贬低的迹象。关于这一点 ,在《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赐爵制度》一文中已经论及 ,此不赘述。至于“余以入顷刍律入钱” ,是指《田律》的“顷入刍三石……皆二石”、“刍一石当十五钱”、“一石当五钱”( 2 4 1号简 )而言。“卿”既是爵名 ,据考“卿”又是高于五大夫的爵名 ,那么所谓“卿以下” ,就包括了五大夫以下诸爵等。这些人“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和“十月户出刍一石” ,因为都是按户缴纳 ,故简称为“户赋”。按照“赋”钱本指口钱、算赋之义 ,详见拙著《魏晋南北朝的社会经济史探讨》一书的《曹魏…  相似文献   

7.
楊振紅 《中华文史论丛》2011,(1):35-58,397,398
兩漢三國吴時期,以"算"爲單位向15歲至免老年齡的成年男女徵發賦税和徭役。"算"不僅意味着有交納賦税而且有服徭役的義務。算賦"意爲"以算課徵賦税",而非單一税目。算賦不僅包括每年120錢的人頭税,還包括吏俸、轉輸、繕兵等各種雜税。賦役場合的"事"爲動詞,意爲"服事"。長沙吴簡"口●事●"的"口"指户内家庭人口總數,"事"指有賦役義務的口數,包括7—14歲交納口錢的口數和有"算"義務的口數,相當於後代的"課口"數;"算●事●"的"算"指有"算"義務的口數,"事"和天長漢簡的"事算"一樣,,指實際服"算"的口數。"算"、"事"簿籍按月統計、製作。  相似文献   

8.
《录鬼簿》成书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录鬼簿》是现存记载金元北曲作家生平事略,剧目文献最为详备的曲籍。其编撰者钟嗣成在书中曾介绍,构成《录鬼簿》主体内容的“前辈已亡名公才子有所编传奇行于世者”关汉卿等五十余人的材料,是他通过曲友陆仲良,“得之于克斋吴公,然亦来尽其详”。因此,收录书中的与钟嗣成生活年代大致相同的“方今已亡名公才子”,编者均详写传略、品题作品,并缀以〔凌波仙〕词挽吊之。而关汉卿等人则略记姓名,简述所作,既无编者的介绍评价,又缺〔凌波仙〕挽词,造成体例上不统一现象。钟嗣成对此有这样的解释:“余僻处一隅,闻见浅陋。……余生也晚,不得预几席之末,不知出处,故不敢作传以吊云。”应该说钟嗣成的编撰态度是严谨认真的,然而也为我们今天的研究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吴克斋提供资料究竟为何种面貌,钟嗣咸是如何使用它们的?在没有弄清楚《录鬼簿》的成书过程之前,据该书而划定元杂剧分期以及作家年代,是否符合事实? 陆仲良与吴克斋的生平情况,并见于曹本,贾本《录鬼簿》“方今才人相知者纪其姓名行实并所编”栏内。陆仲良,名登善,“祖父维扬人,江淮改浙江,其它以典掾来杭,因而家焉。为人沉重简默,能词,能讴,有乐府、隐语。”所作杂剧两种并佚。他是钟嗣成的曲学知已。吴克斋,名仁卿,又字弘道,“号克斋先  相似文献   

9.
原谱已載本刊上期,茲补正数事于次: (一)关于孝祥卒年系从《張氏信譜传》。按《宋史》本传謂:“請祠,以疾卒(《于湖集》附录《張安国傳》作“会以疾終卒”),孝宗惜之,有用才不尽之叹。进显謨阁直学士致仕,年三十八。“末二語如仅指致仕之年,原与谱传符合。然須移置“請祠”句下始更明確。王質《于湖集序》(《雪山集》卷五)云:“岁己丑,某下峽过荆州,公出其文数十篇……是岁公歿于当涂之蕪湖。”又說:“往会于荆州之杞梓堂……后四月  相似文献   

10.
正清代桐城文化发达,人才辈出。名诗人杨瑛昶,早年游幕四方,壮岁入仕勉为循吏,诗歌、宦迹皆有可观,是乾嘉文人中的一抹亮色。杨瑛昶,字印蘧、米人,安徽桐城人。乾隆十八年(1753)二月十九日生,嘉庆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1809年1月12日)卒。附监生,由直隶唐县主簿,仕至长芦盐运天津运同。事具赵怀玉《直隶长芦盐运分司天津运同杨君家传》。  相似文献   

11.
虎溪山汉简《计簿》记载了汉文帝后元年之前某年沅陵侯国的总体情况,其中记载有六个乡和少内、库及唯等县属机构的吏员配备。张家山汉简《秩律》规定县属诸官为“有秩”的等级,而沅陵侯国下属诸官啬夫则全部为“斗食啬夫”,松柏汉简中也出现了标明级别的“西乡有秩啬夫”,说明汉文帝之时,县属啬夫分化成了“有秩啬夫”和“斗食啬夫”。这是汉代官秩体系的重大变化。此前的研究揭示了汉文帝对高级官吏的秩级作过调整,沅陵侯国《计簿》则显示低秩官吏同样也被改革了官秩,时间可以限定在汉文帝六年至后元年之间。汉文帝时期在保留有秩啬夫的同时,将小县诸官和小乡的啬夫降为斗食,符合从汉初开始县级秩等向下延伸的趋势,也使得县廷确立了对廷外诸官的政治强势。  相似文献   

12.
唐代杜牧的《阿房宫赋》是一篇文质兼美的杰作,问世以来传诵不衰,被誉为“诗人之赋”“赋中第一”。更难得的是作者写成此赋时年仅二十三岁。不过杜牧这篇杰作的产生并不是“一空依傍”的,而是象历史上的许多名家名篇一样,有所继承、有所借鉴。南宋洪迈《客斋五笔》卷七“唐赋造语相似”条说此赋的“明星荧荧,开妆镜也”以下之句,是本杨敬之的《华山赋》,并引高彦休《阙史》云:“敬之赋五千字,唱在人口。赋内之句,如上数语,杜佑司徒、李太尉德裕常所诵念。”《华山赋》这一段的原文是:  相似文献   

13.
《明史》载记失误,后世订正已夥,但可补者尚多.《全思诚传》所载洪武十七年致仕,当作洪武十六年.《贝琼传》所载洪武九年改官中都及卒年皆误,改官实在洪武八年,卒世在十二年.《杨基传》所载洪武二年放归、谪居锺离之事胥误.《徐贲传》所载奉使晋冀时间及下狱瘐死事,俱沿袭《列朝诗集》之讹.《余尧臣传》“洪武二年放还,授新郑丞”,当作洪武元年秋授新郑丞.《陈则传》“洪武六年举秀才,授应天府治中”,沿袭朱彝尊《陈则传》及《列朝诗集》之误,当以《国榷》所载为信.  相似文献   

14.
《湖南文史》2012,(10):43-43
包拯“倒坐南衙开封府”时,头上戴有三顶帽子,即龙图阁直学士、尚书省右司郎中、权知开封府事。按宋仁宗嘉祐年间颁布的公务员薪水法规《嘉祐禄令》,包拯作为龙图阁直学士,每年有1656贯的货币收入,还有10匹绫、34匹绢、2匹罗和100两绵的实物收入。按《宋史·职官志》,包拯在开封府做第一把手,每月有30石月粮,其中包括15石米、15石麦。此外每月还有20捆(每捆13斤)柴火、40捆干草、1500贯“公使钱”。  相似文献   

15.
先父程树德教授,字郁庭,福建闽侯人,1877年生,1944年卒。清末翰林,不肯居官,公费留学日本,学习法律。回国后,担任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教授。七七事变后,隐居著述,贫病交加而终。 先父10岁丧母,孤苦无依;但少年有志,勤奋自学,甚而通宵达旦。熟读经史,博览群书。中年致力于教学、科研工作,所任课程有“中国法制史”,“比较宪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科目,并在繁重的教学之余孜孜写作。晚年不事教学,  相似文献   

16.
周忠 《史学史研究》2012,(3):113-116
明代功臣封爵为公、侯、伯三等,子孙世袭,岁禄自七百石至五千石不等。德才兼备者,出任京营总督,五军都督府掌印佥书,南京守备,各地镇守总兵官等。能力低下者,食禄奉朝请而已。《明史.功臣世表》记载明代功臣世袭,包括始封,袭爵,任职,卒谥等。此表记载非常简要,存在遗漏误载。明代历朝官修《实录》,记载功臣袭爵任职等事。万历四年时任吏部验封司郎中的郑汝璧据《功臣底簿》等所撰《皇明功臣封爵考》,记载功臣袭爵卒谥等更为详细。嘉靖万历间王世贞编撰《弇山堂别集》,所载功臣史料亦颇丰。据上述数书与《明史.功臣世表》相校,发现《明史.功臣  相似文献   

17.
《礼记》中有不少关于腰佩的记载,主要散见于《玉藻》、《内则》等篇目中。腰佩可分为德佩(玉佩)与事佩两种,与《玉藻》篇所载之条目多涉及德佩不同,《内则》篇所载之条目则侧重于事佩,藉此可以窥见两周时期的事佩习俗。两周时期,事佩多为成年男女佩系,除了用作装饰,还兼具实用价值。男女所佩之事佩,可谓名目繁多。但又同中有异。  相似文献   

18.
尹湾汉简的整理报告最近公布了,①为学术界提供了一批重要的研究材料,这是一件大好事。然而,由于整理时间有限,所公布的19种材料中,除了《神乌傅(赋)》一种作了标点工作和用括号注明了一些通假字异体字讹误字以外,其徐的均只作了隶定工作,故释读工作还有待于我们继续来做。尹湾汉简中的簿籍就有10种,而簿籍中释读难度最大的是第六号木犊《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因为该方所涉及的名物最多。②下面仅就笔者的研读体会,对该方木牍中的几个名物试进行释读。乘舆该方木牍有“乘舆”二字者共有59处,如:[乘舆]弩万一千一百八十一…  相似文献   

19.
中国历史上課税的对象,不外田、户、丁三种,历代的税制,都在这三者中,或使之分立,或为之归并;它们各个的地位;也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时而重要,时而不重要。两汉时代,田、户、丁三种税是分立的:田有田租,户有户赋,丁有口钱及算赋。及至黄巾大起义之后,社会上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在租税方面也因之有所改变。曹魏的赋税制度,已经舍弃了按丁口计税的办法,另外规定以田户作征税的标准,户调的地位也远较前期为重要。户调的加重,是中国中古时代税制的一个特色,这时的“丁”,已偏重于(?)役,间有纳钱的事,但也不是主要的剥削方式了。曹魏所建立的这  相似文献   

20.
班固的《汉书》“整齐一代之书,文赡事详”为历代学者所重视。汉魏六朝时期,《汉书》注释之作迭出,而这些著作后来都散佚了。《汉书》注家众多的原因可以简单概括为两个方面。首先,《汉书》撰成伊始,便称难读,《后汉书》卷八十四《班昭传》说:“时《汉书》始出,多未能通者。同郡马融伏于阁下,从昭受读。”《三国志》卷五十九《吴书.孙登传》说:“权欲登读《汉书》,习知近代之事,以张昭有师法,重烦劳之,乃令休从昭受读,还以授登。”“所以它行世不及百年,到了灵帝时代(公元168—189年)就有服虔、应劭等人替它作了音义。魏、晋、南北朝作《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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