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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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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重修内侍省碑》所载唐中後期宦官内、外诸司甚详。其中高品、内养二院为处於内廷,供御前驱驰的使职机构。唐中後期宦官高品、品官、白身不再以散官为区分标准,而以服饰作为品阶高低之分。高品院所属殿前高班皆高品,内养院所属内养皆品官、白身。殿前高班、内养在职能上属於同一系统,在服饰品阶上存在上下之分,在空间上则囊括大明、太极二宫。二者实质上是唐初内侍省相关常规性职能在唐中後期的扩大,是与宦官内诸司并行的另一宦官使职体系。  相似文献   

2.
大曆(766—779)末年,唐設立宣徽院,由宦官任使,負責君王的娱樂活動,在內司中地位較低。此後,宣徽使的重要性逐漸上升,至唐末,成爲地位僅次於神策中尉和樞密使的參與中樞決策的內使。宣徽使與掌庶務內司的聯繫並不密切,並非內諸司的領導。唐代內諸司没有形成獨立的政令-事務體系。它們處於宰相機構中書門下的指揮下,協同運作。  相似文献   

3.
張雨 《中华文史论丛》2023,(3):79-102+392
唐代尚書省符是以“尚書省”爲發文機構,由諸司郎官署位的下行文書,用以指揮公事或轉發制敕。宋元豐改官制以後,尚書省符雖然延續由諸司郎官署位的慣例,但其發文機構已變爲“某司”,故宋人一度沿唐制將省符稱爲諸司符。不過,與唐代省符運作以省、司爲中心不同,元豐以後省符運作以省、部爲中心。而且,就現有資料來看,進入南宋不久,諸司符就已不見於史籍。因爲在當時人,尤其是南宋後期人看來,省符的主體應是尚書六部,所以徑稱之爲部符。與此同時,六部印也從原來唐代尚書省諸司印中逐步分化出來,以區别於諸郎官廳印記。這都反映出唐宋之際六部在尚書省政務運行機制中走向實體化的轉捩點爲元豐改制。  相似文献   

4.
在唐後期經五代到北宋初期財政中樞管理體制的演變過程中,雖然唐末曾出現以一名重臣主判三司的個别事例,後梁曾設置建昌宫使、國計使、租庸使分擔了一部分財政中樞的職權,但總體上看,唐末、後梁實行的仍然是宰相分判三司制。後唐纔正式改行一人專判三司制,但專判人選來源有多途,其職銜稱號有多種;任命財政最高長官時,"判三司"與充"三司使"是兩種不同的正式職銜,輪流使用,但宰相被任命爲"判三司"之後也可被稱爲"三司使"。後唐的一人專判財政三司制顯示出較高的行政管理效率,故爲後晉、後漢、後周乃至北宋初期所繼承。與此同時,專判者的權力逐步增强,地位明顯提高。  相似文献   

5.
吴麗娱  趙晶 《中华文史论丛》2015,(2):139-180,394,395
本文分階段探討唐五代之際格、敕編纂的發展特色,認爲唐前期所修是綜合性立法的格,其條文內容與禮密不可分,直至玄宗朝《開元禮》的制作,使修纂較爲便捷的格後敕成爲新的法律形式。貞元、元和之際對《開元禮》和開元制度的繼承,完全轉化爲對開元格後敕的編纂和認定。但歷朝不斷增加的內容以及綜合性立法的性質,致使格後敕的編纂趨向繁冗,所以又制定了以刑法爲主體的《開成格》和《大中刑律統類》,並爲五代所承用,最後因《大周刑統》頒佈而歸於失效。作爲唐代主要法律形式之一的格在北宋前期銷聲匿迹,直至元豐變法纔又以"賞格"的面目出現。與此同時,格後敕在五代易名爲編敕,在北宋前期逐漸析出制度性條文,最終在元豐時成爲單一性刑法規範。  相似文献   

6.
大明宫初建於唐太宗貞觀年間(627—649),重建於唐高宗龍朔年間(661—663)。大明宫重建背後的主導力量實爲高、武時期政局的演變,尤其是武則天政治力量的增長。爲了更好地實現自己的政治目的,武則天重修大明宫時並未將東宫作爲附屬建築規劃在内,從而使天子與儲君的居所産生了空間上的分離,導致唐王朝最高權力體系呈現分裂狀態。"新建宫殿不建東宫"這一傳統雖爲唐玄宗修建興慶宫時延續,但作爲補救措施,唐玄宗要求太子"不居於東宫,但居於乘輿所幸之别院"。"太子不居於東宫"這一傳統則爲玄宗以後諸帝繼承。由此言之,高、武時期大明宫的建築規劃體制對唐王朝的影響可謂深遠。  相似文献   

7.
在唐代尚書省六部二十四司體制下,"結銜以本部者爲頭司,餘爲子司"。以尚書吏部爲例,吏部司爲頭司,其餘司封、司勳、考功三司皆爲子司。但是至南宋初年,"子司"詞義已發生明顯轉换,不再適用於尚書省諸司之間,而是適用於尚書省(主要指六部)與寺監之間。這一詞義轉换與中古行政體制轉型有直接關係。唐前期尚書省"頭司—子司"體制的確立,是尚書機構在向外朝宰相機構發展過程中不斷調整自身結構的結果,代表的是"南北朝相承之舊局面"的結束。唐宋之間"子司"詞義發生轉换,則是新尚書省體制的開端,並爲調整尚書省—寺監關係帶來了新的契機。嚴耕望以政務機關、事務機關來定位尚書六部與諸寺監的職能及關係,對應的是三省制下以政務處理程序分工和分層處理爲特徵的政務運行機制。在此機制下,六部與寺監雖然在某些環節上構成了某種意義上的下行與上承關係,但就國家政務處理程序而言,兩者之間並未直接構成必不可少的政務運行環節,因而它們之間並非上下級關係。唐前期四等官體制確實有繁冗迂回之弊,容易影響行政效率。行政體制的這個内在矛盾推動了使職系統的發展、成熟。儘管使職差遣體制帶着"不經"、"非久"等權宜色彩,但絲毫不影響其事簡而權專的效率優勢。即便宋神宗在"正名"與"正實"的口號下試圖重新恢復尚書省,也只能在使職差遣政務運行機制的基礎上進行改置。這樣,在名義上是以《唐六典》爲藍本而重建的元豐官制中,尚書省、寺監間並未恢復唐代三省制下的那種關係,而是直接繼承北宋前期使職差遣體制下的"本司—子司"關係。嚴耕望所謂六部與寺監的上下級關係,至此纔真正確立。  相似文献   

8.
嘉靖二十四年京察,薛應旂罷黜陽明高弟王畿,此舉是否爲了取媚首輔夏言,乃是明代理學史上一大公案。顧憲成和黄宗羲對此抱持懷疑,然未見詳細論證。清乾隆學者湯修業則未能區分"致仕"與"罷黜",以致推論失誤。民國唐鼎元指出該説乃徐階對薛應旂的"報復之辭",但將薛、徐二人關係轉惡的時間誤定於隆慶元年。其實,他們二人的關係在嘉靖二十九年就已出現裂痕。是年,薛應旂在徐階與嚴嵩的政治鬥爭中選擇了傾向嚴嵩。嚴嵩失勢後,薛應旂刻意掩蓋他與嚴氏之間的親密關係。隆慶初,趁平反嘉靖受難諸臣之機,薛應旂僞造遭受嚴嵩陷害的經歷,上疏朝廷請求改正考察結果,然因首輔徐階阻撓而未獲成功。直到徐階卸任後,薛應旂的考察結果纔由"罷黜"改爲"致仕"。  相似文献   

9.
<正>儘管《尚書·多士》已有"惟殷先人,有册有典"的記載,但文獻的大規模書寫特别是大量編纂成書則開始於春秋,勃興於戰國。降至戰國中後期,不僅主要經典皆已成書,私家著述並亦載爲篇籍,而且書册之流傳、積聚也有了相當規模。同時,文獻書籍的散佚亦漸次發生。秦火以前,前代故籍和各家著述即有散失不見之篇;入漢以後,秦火不及之書亦大有不能整理恢復之册。成書、積聚和散佚三位一體,共同組成先秦時期文獻書籍發生、發展的核心内容。春秋戰國時期所以成爲中國文獻傳統和書籍生產的奠定、發生階段,具有物質、傳統、社會文化諸方面的原因:首先是竹簡成爲文獻的主要載體,簡牘書  相似文献   

10.
保管文物方法一、怎樣放置文物放置文物是根據文物種類、質料及重要性,斟酌庫房設備來分別放置的。例如服飾、字畫、書籍、檔案,要放置乾燥處所,特別寶貴的文物,要存放在特別保險的倉庫內。以下談三種放置文物的方法: (1)裝箱的按文物種類,把文物箱排成雙行,使箱號向外,兩箱背相靠,例如使第一行和第二行合為一雙行,第三行和第四行合為一雙行。箱件可重疊堆放,但不要傾斜,最好只堆四層,箱子體積普通爲1.00公尺×0.60公尺×0.50公尺。箱子大的可少堆些。若庫房寬大,堆箱可分出左右翼,中間留出寬走道,各變行之間,也至少留一·三公尺寬的走道,爲的是抽箱取物,運輸方便。每行的文物箱件,均作方位表(如表二十六)。在方位表上,統計了一行的箱數,待行行紀錄完畢,將某庫總數計算於裝箱文物堆存數目統計表(如表二十七)。在箱件方位表上,只能查出某行有那些箱號。但是箱件多,箱號先後次序不是順排的,爲了查找便利,所以又作文物箱索引卡片(如表二十八)。另外還有一種書冊式表格(如表二十九)。這兩種各有用途,前者是活動的,用起來變換便利,例如:要抽一百箱文物時,先將一百箱箱號卡片找出,在這一百個卡片上,可以分出庫別、左右翼、某行某層,將同在一行的箱件卡片放在一組,抽箱時依行列先後抽提,非常方便。如果携帶一本書冊式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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