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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契文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福建在唐朝肃宗至德(756—757年)至僖宗乾符(874—879年)年间开始有地契文书。漳浦县灶山出土的"砖质买地劵"和福州马坑山出土的"石地劵"刻写的内容,是唐朝和五代福建社会上流行的地契文书的反映。宋元时期,福建土地买卖日益盛行,官府实行统一地契,土地租佃契约内容进一步完善,并使用纸质的地契文书。明清时期,土地买卖的契约有20多项内容。土地买卖要交纳税款取得税契,才算合法。民国时期,土地买卖的地契,大多数使用政府统一印制的"官契纸"。1927—1934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福建苏区开展土地革命,苏区农民分到上百万亩土地。当地留下许多苏区的"分田证"等地契文书。  相似文献   

2.
刘克祥 《近代史研究》2012,(4):34-57,160
内容提要 本文在深入发掘屯溪档案的基础上,以皖南徽州为例,对永佃制下土地买卖演变的全过程:从“收苗管业”的土地买卖到“收租管业”的租权买卖;从依存于土地的租权买卖到剥离土地的地租买卖;从以田地丘块为单元的地租整卖到分拆零卖,最后达致地租买卖的零碎化、日常化,进行认真考察,阐释其性质和影响,认为变化的实质是地权的债权化。地权蜕变为放本取息的债权,增强了土地的日常性金融调剂功能,改变了土地(田底)的占有形式和地权分配态势,导致部分田产“合业”的产生和地权的相对分散。  相似文献   

3.
清至民国时期,土地私有权确立,土地买卖文书的书写程式形成固定的程式。清水江文书的书写程式形成了独有的特色,成为文书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对于更好的了解与使用文书史料具有重要的意义。以清水江土地买卖文书档案为主线,概要介绍清代以来清水江流域土地买卖契约文书的书写格式的特点。  相似文献   

4.
中世纪和近代土地契约形式及土地所有权性质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历史上,封建制时代和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过渡期的土地买卖契约,对研究这一长时期中土地问题,是有一定的重要意义的。 几十年来,新史学工作者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着一些模糊观点。如,有的认为土地买卖使用红契是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表现,贺昌群等同志是这种意见的代表。可惜我手边没  相似文献   

5.
黑水城出土西夏文卖地契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金波 《历史研究》2012,(2):45-67,190,191,193
已公布的1件黑水城出土西夏文土地买卖契约及本文公布新发现的11件西夏文草书土地买卖契约,为了解西夏黑水城地区的土地买卖及相关情况提供了宝贵资料。西夏晚期,该地区相当部分农民生活困苦,不得不出卖土地换取口粮,从而导致寺庙和地主兼并土地的现象。契约提供了关于农户的耕地数量、耕地和院落、土地四至的信息。从一些有连带关系的土地买卖契约,还可大致勾画出部分土地和灌渠的分布情况。而契约中有些农户分散居住在各自耕地上的特点,则反映出党项民族游牧习俗的影响和当地耕地较多的地方特色。契约中关于渠道、给水等内容反映了当地农业依靠灌溉的特点,补充了西夏法典《天盛律令》有关水利管理的规定。这些契约继承了中国传统契约的形式,并形成自己的风格,是唐宋契约和元代契约的一种中间过渡形式。  相似文献   

6.
柴荣  柴英 《史学月刊》2007,(8):37-42
唐代土地所有权经历了从公有到私有的动态演变过程。唐代土地私有权的形态包括永业田、园宅墓田、寺院土地。在国家法律逐渐放宽对土地买卖限制的背景下,唐代土地私有权的扩张主要是通过土地买卖实现的。唐代中后期土地私有权极度发展,地主庄园成为土地高度私有化的典型体现。  相似文献   

7.
元延祜二年契凭,现藏安徽省博物馆。元代土地买卖须赴税务投税,投税后发给契凭,为土地合法买卖纳税的凭证。这种凭证已极为罕见,此件尚属首次发现。契凭质地为檀皮纸,术板印刷,由办税人填写土地买卖人姓名、地价等项目,有司盖有五印(印文已漫漶不清)。原件高30、  相似文献   

8.
苏美尔早期地契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宇虹 《世界历史》2006,(6):95-107
捷姆迭特那色遗址出土的泥板文书中,6件土地分配泥板文书记录了分给5位官员的大块田地,但没有土地买卖文件。在15件石刻地契中,时间最早的8件也是土地分配文书,较晚的7件则是土地买卖文件。它们表明,起初用来交换土地的货币是牲畜、食品和羊毛及其它有价物品;然后,银成了购买土地的通用货币。除金属货币外,买方要付给卖地的家族成员一定的大麦、食品和羊毛作为附加物品。根据舒如帕克出土的早期城邦的经济管理档案,我们知道,国家把小块土地分给公民作为份地,但是首脑和诸神庙获得了大块土地。50多件土地和房屋买卖泥板文书表明,铜和银先后成为通用货币,大麦、食品和羊毛则是交易的附加礼品。国家从土地和房产的交易中获取税收,田籍书吏收取买田人的税铜或银和食品,房产测量官吏和街区传令官从买主那里收税和礼品。土地买卖先于奴隶买卖在人类社会中发生,由于大土地所有者需要奴隶为他们耕种田地,奴隶社会制度随着土地私有化而诞生了。  相似文献   

9.
持战国土地买卖说的同志,依据有二:(1)《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的话说: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买卖”。(2)《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载,赵括“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其实,这两条史料都不足为据。 《汉书·食货志》虽然引用了董仲舒说商鞅“除井田,民得买卖”的话。但《战国策》、《史记》却只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各以差次名田宅”,根本没有土地买卖之词,就连班固本人,在同书中,也只是讲商鞅“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同样不提土地买卖之事。再拿云梦秦简来看,其中“顷畔”、“盗徙  相似文献   

10.
初中本国史「土地所有关系的改变」一段内提出「土地的自由买卖」和一部分农奴摆脱了领主的束缚转变为农民这种自由买卖是怎样开始的、农奴怎样摆脱领主变为农民的。(高润身提问)我国历史,从西周开始,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是领主的土地所有制,周天子把殷的奴隶制度推翻后,就把殷族奴隶主所有的土地和人口分封给他的子弟和功臣——诸侯,大夫,士等等。这些诸侯和大夫既是土地的所有者,也是人口的所有者,同时又是政治上的直接统治者,农奴是随同土地一齐封给领主者,他既受着领主的经济剥削,更受着领主的政治压迫,虽然比之奴隶是得到了一些解放,而却被牢固的束缚于土地之上,农奴对于领主有很紧固的隶属关系。剥削形式(?)取「井田」制度的力役地租,农忙时期须先到领主的公田里替他耕作,连自己支配劳动时间的自由都是没有的。我国土地买卖制度最早开始于春秋时代,公  相似文献   

11.
唐宋以来的牙人与田宅典当买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唐宋以来 ,随着土地买卖的进一步自由 ,以及政府对田宅买卖契约征税的加强 ,牙人在田宅买卖过程中的中介作用愈显重要。本文旨在阐述这一时期牙人从事田宅买卖中介的行业习俗以及由此反映出的社会经济关系 ,指出牙人参与田宅典当买卖 ,加剧了自耕农的佃农化  相似文献   

12.
清代前期,在土地开垦中,喀喇沁地区最早成为农业半农业区。从清代喀喇沁左翼旗蒙古文档案中发现,至迟从清康熙末年开始这里存在一种土地买卖,被称作"乞求地"。通过分析,文章认为"乞求地"并不是简单的取得土地的手段,而是以乞求地的名义进行的土地买卖的隐形形态。  相似文献   

13.
龙泉寺为高阳古刹,始修年代不详。明成化中,在文上人主持下进行了一次大规模重修。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图书信息中心收藏的《重修龙泉寺碑记》为研究明代小型佛寺的寺院经济提供了第一手资料,特别是其中龙泉寺承租民户土地进行经营的史实,可对寺院土地利用方式增加新的认识。另外,在明代限制寺院经济,严禁寺院土地买卖的背景下,龙泉寺购买土地是明代商品经济发展,土地买卖频繁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   

14.
契约,在古代社会是证明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合同、文书、字据、地契、房契等,也就是二人以上的同意事项订立互相遵守的条件。买卖土地通过中介人(称地媒)说合,卖方立写“卖地文约”(称地契),中间人作保,签字画押,交买方存查,即算成交。在一般情况下,买方在付清地款后,凭卖地文约向官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契税,既获土地所有权。民间买卖土地,双方虽经中间人协商论价,但出卖土地者因急需用钱,低价卖者居多。  相似文献   

15.
两汉时期活跃的土地市场遍及全国各地,并呈现出交易者身份的广泛性、土地种类的多样性、土地买卖行为的细碎性、土地交易的规范性和土地市场的局限性等特征,土地市场的发展程度可想而知。  相似文献   

16.
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买卖则反映了社会进程中地权所有制的变更和买卖方式的演变,它是社会经济形态最鲜明的体现。故历代的土地文书总被人们所珍视,成为研究社会经济中不可缺少的资料。广东土地问题的研究向来比较薄弱,原因是资料的欠缺。近几十年来,由于政治上、经济上的巨大变动,土地契约大量散失,客观上增加了研究的困难,因而在史志的编写工作中,难免会忽略对这一  相似文献   

17.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之受田宅律文,其实施对象是汉初军队系统的复员人员,而非全国人民,是"法以有功劳行田宅"精神的具体体现。此土地授予前属于国有,授予后即归被授者私有。"授田"与"授田制"是不同的概念,汉代虽然存在授田的现象,但并不存在战国授田制那种形式的土地制度。军功授田、民户自有的土地以及买卖而来的土地是汉初名田的三个来源。汉初,国家一方面承认民户对土地的所有权,同时对土地的转让、买卖和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其方法是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的数量限额,目的是维护既存的等级制度和抑制土地兼并。因此,汉代名田制是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限田制。  相似文献   

18.
河北省徐水县新发现一批连氏家族契约文书,时间从清康熙至1952年,内容包括土地买卖契、分家契和土地房产等,共24件。这批材料对研究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契税制度和经济状况以及民间的土地买卖情况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其中乾隆、同治、中华民国和建国初年的官制契纸,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为研究当时的契税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实物资料。  相似文献   

19.
刘波 《广东史志》2000,(4):84-84,79
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买卖则反映了社会进程中地权所有制的变更和买卖方式的演变,它是社会经济形态最鲜明的体现。故历代的土地文书总被人们所珍视.成为研究社会经济中不可缺少的资料。广东土地问题的研究向来比较薄弱,原因是资料的欠缺。近几十年来,由于政治上、经济上的巨大变动,土地契约大量散失,客观上增加了研究的困难,因而在史志的编写工作中,难免会忽略对这一重要问题的撰述。  相似文献   

20.
郭丹彤 《历史研究》2016,(4):98-109,191
纵观古代埃及历史发展进程,国家始终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国王就是土地的所有者。尽管法老时代埃及私有化进程相对迟缓,但是在土地占有形式上仍然发生着变化。土地的私有化进程发端于国王的馈赠,并通过土地买卖和继承而不断深化和加快。古王国和中王国时期,祭田成为埃及个人土地占有的基本形式。而到了新王国时期,士兵的屯田成为古代埃及个人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无论是土地的买卖、租赁、继承、转让,以及由此而来的土地纠纷,都是基于土地的私有化。土地的登记制度则揭示了国家对私有土地的承认,而相关土地法规的制定则基于国家对私有财产,特别是小块地产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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