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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元代文献中,江南地区普遍呈现出"好讼"现象,但相关描述在很大程度上是经过主观建构的话语,而非对诉讼状况完全"客观"的记录。在这种话语中,现实司法压力几乎完全转为对民众"好讼"之风的批判,诉讼的合理性以及造成司法压力的根本原因皆被排除在话语之外。这一话语之所以在元代盛行,既根植于元人的"贱讼"观念以及对江南风俗的负面印象,亦是元代国家和江南地方官员应对"滞讼"困境的一种策略。从现实情况来看,元代江南民众的确有以诉讼解决纠纷的倾向和惯习,但诉讼的可能代价又使其不能不有所顾虑。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诉讼通常是两难下的权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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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元代妇女在法律中的地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封建社会妇女的地位 ,随着“在室”与“出嫁”和良贱之别的身份变化而不同。本文根据妇女身份的不同变化 ,比照唐宋法律 ,从家庭伦常关系、夫妻间的人格关系、婚姻的缔结、财产继承权、犯罪的处罚、离婚与再嫁等几个方面考察分析了元代妇女在法律中的地位。揭示出元代法律的蒙汉杂糅性和妇女法律地位的多元性、渐变性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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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被看作一切社会关系的源头。婚姻从缔结到解除都需要法律的调整规范,由此便构成了婚姻法律制度。而离婚规定作为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唐律疏议》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立法典范,而《唐律疏议》中的“七出”“和离”“义绝”等离婚规定,对以后婚姻法的建设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唐律疏议》中离婚规定的研究分析,希望能够对当今婚姻法的完善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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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的官员在对案件进行裁断时首要坚持的原则是"依法裁断",判决应该是依照法律规定而做出的,但是也因为种种原因而导致判决时不完全依据法律,"自由裁量"情况的存在。因此承审官裁量判决的结果将是二者相统一的"情法两尽"。在下文我将具体分析为什么判决的做出会有"自由裁量"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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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只规定离婚所应依据的一个抽象原则即"感情破裂",但相关法律法规只对其进行了列举性的解释,而并未详尽说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利于操作,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原则。别居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国外已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作为婚姻家庭法中离婚法方面离婚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实践中也易于操作。本文结合有关国外的别居制度规定及我国的国情,对我国设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和障碍进行论述,试图提出我国设立别居制度的立法构想以完善我国现有的离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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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史研究,特别是清代婚姻史研究在最近十年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得益于一批学者大力挖掘、整理档案和文书等第一手资料,从新的视角审视丰富而复杂的婚姻现象。郭松义、定宜庄两位教授的新著《清代民间婚书研究》(以下简称《婚书》)为中国婚姻史研究的这一势头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中国历史上,政府直接介入民众婚姻缔结行为(设置婚姻登记机构、颁发结婚证书)的时间很晚,基本是民国以后的事,而婚姻登记制度的全面实施则是1949年以后。这意味着,近代之前,婚姻行为完全以民间方式确立。但民间婚姻却受到政府规定、甚至国家法律的约束,以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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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1,(2)
晚清循化厅对藏族部落纠纷的审判,既是一般意义的理讼治狱,有时也有抚治边疆的意图与目的。其判决通常以法律规范为基准,有时也依法酌情判决,有时则既非依据法律,也非依据情理,而是依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做出抚定两造及各利益关系方以安稳边疆的变通裁判,实际上是当地部落、寺院、官府等地方权力相互斗争的结果。晚清循化厅的藏族部落纠纷审判,在一定程度反映了传统藏族聚居区部落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的状况、趋向及其社会秩序的形态、法律秩序中地方与国家的复杂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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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集备荒仓储谷本,晚清江苏普遍推行积谷捐这类田赋加派。由于积谷捐加重民众负担,亦有违清廷定制,曾引发争议和抵制。鉴于此,官府主动调整策略,根据清廷"民捐民办"的政策,将强制带征的积谷捐称作"民捐",并要求地方绅士参与仓储管理,其目的是以"民捐绅办"或"民捐民办"为名,绕过清廷不准加赋勒派的制度障碍,减少积谷捐的推行阻力。但所谓"绅办"实属"官督绅办",备荒仓储仍由官府掌控。"官督绅办"管理模式的兴起,反映出晚清基层社会管理格局的变动趋势。由于"官督绅办"的管理模式往往以强制"民捐"为基础,加重了民众负担,因此亦可视作官府转嫁责任的表现。这是清末反地方自治及绅民冲突事件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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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中习俗的考量和适用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与习俗的一致性深刻影响着法律的实效性。在司法判决中考量和适用习俗,不仅能够更好地理解、解释法律和填补法律漏洞,而且可能得出合法允当的判决来。因此努力提高习俗和法律之间的一致性符合我国法治和社会发展的趋势。但是,由于习俗和法律乃是有自身运作逻辑的不同规范系统,在具体个案裁决中习俗因素的考量并不见得就能得出允当而又具有社会可接受性的判决来,通过习俗理解法律最好不要一概而论才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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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披露了一批有关秦律规范借贷关系的新史料。这些史料表明,秦王政十三年(前234),秦官府对民间"相贷资缗"的法律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更修"。简文还显示,在此之后,黔首"相贷资缗者,必券书吏",否则官府可以"勿听";而此前若"不券书讼",官府则"为治其缗,毋治其息"。不仅如此,秦官府亦制定了官方的法定利率,因此,秦的借贷关系其实是一种古典借贷关系,并非为一种纯粹的"封建高利贷关系"。尤为重要的是,这批岳麓秦简不仅向世人清晰地展示了一批秦律规范公私借贷行为的法律文本,而且还披露了一些当时公职人员在出公差时向沿途"县官"借贷粮草的历史真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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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江南疫病救疗事业探析——论清代国家与社会对瘟疫的反应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清代江南的疫病救疗 ,国家虽然缺乏制度性建设 ,但因江南社会力量和医疗资源的活跃和充裕反使其内容更见丰富。嘉道以降 ,江南日常救疗设施数量激增 ,并由纯粹的慈善机构逐步向经常、普遍地以诊治疫病为主要目的的设施演进。在此过程中 ,国家和官府同社会力量非但未见日趋严重的对立 ,相反出现了更广泛的合作 ,国家和官府具体职权亦未见退缩反而有所扩展。社会力量活跃的意义 ,主要是弥补了官府实际行政能力的不足和国家在民生政策方面缺乏制度性规定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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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月刊》2017,(4)
浙东上虞皂李湖灌溉区域以运河为界,运河北岸为湖水灌溉区,南岸则不在灌溉范围之内。运河干涸时,县级官府希望开湖水济运,这与南岸民众旱时要求分水灌溉之愿望契合。因此,在明代的湖水纠纷中,北岸灌溉区湖民与县级官府、南岸民众间的矛盾始终存在。北岸灌溉区湖民通过构建湖由曹黎二姓割田而成之"史实",抵制官方济运与南岸分水之诉求。万历年间,南岸精英家族通过编纂由县级官府主导的地方志,意图将湖泊变为公有,使双方矛盾彻底激化。湖水灌溉的地理区域界限、运河两岸农田分布差异和家族势力等综合因素,决定了湖水纠纷的发生及运作过程。矛盾双方通过对文献的建构与解构,以实现护水与分水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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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是联结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的纽带,它为判决结果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理由阐释是否充分,关系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认同。把“法官后语”的内容置于判决理由之中,实现情与法的相互交融,更能体现人文关怀,使当事人在受到法律教育的同时接受道德教育,使判决有情有理,更易于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判决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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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边境少数民族聚集众多,边境两侧同民族内通婚情况频繁,除了民族习惯婚的历史外,法律上对于涉外婚姻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边境跨境婚姻规制,这造成边境地区大量非法婚姻的存在。笔者通过位于广西那坡县平孟镇中越边境贸易口岸田野调查,考察在国家边界影响下的跨国民族婚姻的特殊性,通过对这类婚姻的实证分析,为解决此类婚姻问题的法律管理提供一些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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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唐律疏议》所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来划分,唐人的离婚有和离、义绝和七出三种类型。鉴于时人对和离、义绝的研究已多,本文不再赘述。这里仅从立法与司法的角度对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加以剖析,以求揭示出唐代社会的本质和风貌。七出之法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中颇具特色的一种离婚制度。它的涵义是妻犯有七项事由之一便可以为夫所离异。这七项事由按照唐律的规定便是:“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否,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在七出之外,唐律还规定了“三不去”来对七出加以限制,这便是:“三不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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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晋西北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即颁布《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对女性离婚权予以法律上的肯定。一批农村妇女以情感、经济等原因向丈夫提出离婚,根据地婚姻观念或离婚现象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景观。由于离婚案件频频发生,影响了中共抗战大局,中共中央于1943年发表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妇女工作方针的四三决定,修正过去激进的婚姻变革路线,以将妇女关注的重点由婚姻问题转向生产建设并缓解根据地两性之间日益紧张的矛盾。这种策略性的政策转变引起法院对待离婚案件的处理发生演变,即不同时期性质相同或相近之案件,其审理结果迥然相异。这亦说明婚姻变革须立足于现实的客观实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