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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天津会馆房地契约与诉讼习惯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代天津各会馆因房地产交易而订立的种类多样的契约较具典型意义,显示了不同区域会馆土地买卖的状况。清代至民国,天津会馆房地交易的契约形式相对稳定,使得民间契约、习惯和国家法律之间并未产生很大的冲突。在近代天津解纷机制的实践中,官方与商民形成了一个相互配合支持的多层次的调解模式。尽管民间习惯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在国家立法中,周密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执法方式,使国家法规与民间习惯的距离愈来愈大。这种状况直至民国终结都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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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上半期中国乡村经济交易的中保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世纪上半期的资料表明,在乡村经济交易中,中保人仍然非常普遍,并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从交易契约可以看出,其名称多达40余种,人数大多为1人,但也有多人的情况。中保人多是社会经济地位较高,关系广泛,有人缘、有面子,懂交易规则,能言善辩。其社会责任和功能,主要是为交易双方介绍、撮合、担保和调解纠纷,收取佣金则体现了承担这一责任的报酬。中保人制度为交易契约的履行提供了基本保证,降低了交易风险,减少了法律诉讼,有利于经济交易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稳定。但在三四十年代.由于天灾人祸频繁、农村社会经济状况恶化以及革命风雨的到来,中保人制度遇到了困难和危机,给民间经济交易带来了不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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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契约中有一个很具特色的制度,那就是签立契约一定要有中人的参与。中人在交易活动中发挥着提高契约签订率、降低交易风险、保证官府契税收入、解决后续纠纷问题等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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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行山文书所见全面抗战时期文献中包含大量田房交易契约、田房补契、物件交易契约和解纷契约,这些契约为深入研究抗日村公所和村农救会等村庄管理组织的“隐性经济职能”提供了大量一手资料。通过系统研究这些契约可知,大致在1942年之后,在晋冀鲁豫边区,抗日村公所和村农救会等村庄管理组织接手了监证田房交易、监管田房确权、监证物件交易、处理经济纠纷等农村日常经济事务的监管权,使这一部分公权力在阶级属性上实现了由属于地主阶级的乡绅向由贫雇农和中农组成的底层农民转移,在政治属性上实现了由属于国民党统治基础的乡绅向开拓新政治秩序的先锋中共党员转移。抗日根据地的村庄管理组织监管农村日常经济事务,就是其“隐性经济职能”,这些职能成为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缔造的乡村治理新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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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见甘肃省敦煌、玉门、金塔和肃州契约文书,主要包括房屋地基买卖契约、房屋地基典当契约、土地买卖契约、抵押借贷契约、租约等类型。从契约使用的普遍性,水权交易、“水随地走”,“亲邻优先”,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等方面,可以探讨清末至民国时期河西走廊西部的社会治理及其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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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锦屏林木交易习惯,以契约、碑文等为主要载体,在南方山地少数民族习惯法中属于初阶成文[1]形式的习惯法。它们不仅反映了当地历史上民族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而且也是老百姓自觉地创造民间法和政府正确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治理边疆的真实写照。本文兼采描述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田野调查的情况作一定层面的小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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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开发过程中,社区居民的持续参与直接影响旅游业的长远发展。文章基于心理契约理论视角,考察居民感知社区关爱对社区持续参与旅游发展的影响及心理契约感的中介效应。结果表明:①感知社区关爱对社区持续参与旅游发展具有正向影响;②经济关爱和制度关爱正向影响交易型心理契约感,关系关爱和制度关爱正向影响关系型心理契约感;③心理契约感正向影响社区持续参与旅游发展。研究结果不仅从理论上丰富了社区关爱、心理契约感和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关系研究,也为旅游社区治理提供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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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顾国内外心理契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自制心理契约调查问卷,在成都、西安、昆明、重庆、深圳、杭州、上海和北京8个城市,针对在酒店、旅行社、餐饮等40家旅游企业中消费的1000名旅游消费者展开调查,旨在探讨旅游企业与旅游消费者之间的心理契约的维度及其关系。运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对问卷的两个部分——"旅游企业责任"和"旅游消费者责任"分别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和验证性因子分析,证实了旅游企业与旅游消费者心理契约是由交易型契约和关系型契约构成的二维结构的理论假设。最后,运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分析了旅游企业与旅游消费者心理契约的两个维度之间的相互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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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对市场的危害是巨大的,而法律的作用就是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范围,司法机关根据法律作出判断以确定个体是否进行内幕交易行为。本文通过对我国和美国的内幕交易立法进行简要介绍,依据美国的经验,理解最高法院颁发的《内幕交易解释》中对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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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法语境中“业”的表达及其意义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清代的民间契约中,“业”是用来表达财产权利的一个基本概念。它实际上被用来指称地权、田骨权、田皮权、永佃权、典权、股权、井权等一系列财产性权利,在观念上并不以对物的占有为核心,而以收益的权利为其基本内涵。与现代民法将财产权划分为物权和债权的体系相比较,业权似乎具有更大的包容性。清代的民间契约在业权交易中起着确认权利转移的作用,在交易之后则起着证明业权归属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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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蒙古学者整理出版的土默特地区契约文书中,有45件是以水权交易为主要内容,其中展示了清乾隆以来直至民国初期当地普遍的水权交易行为。受清代国家政策的制约,蒙古土地和水是不允许买卖的,蒙民通过私契的形式,采用租、典、佃的方式将水权转让给自内地移入的汉民使用,完成对水权的交易。就本质而言,将水从土地上分离出来进行单独交易,晋陕两省自明万历以来就已经出现。蒙地自乾隆五十六年(1791)开始出现的水权交易契约文书,与山西介休乾隆三十四年(1769)买卖水权的官契内容一致,显示了区域之间的内在联系,可视为内地水权观念在蒙地的一种移植。从以土地为中心到以水为中心,凸显了明清以来北方区域社会日益强烈的水权观念,是理解乡土中国社会经济变迁的一条新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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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契约文书包括民间契约和其他民间文书,可大致分为三类:(一)民事交往及经济交易中所订立的各式契约;(二)与各式契约活动相关的、民间收执的各类票据书证之类;(三)族谱、诉讼状、碑铭和家书之类的各类民间私撰文书。民间契约文书细致地反映了历史上民间生活的真实面貌,是官修“正史”之外的珍贵的“民间正史”。20世纪中期以来,其价值日益受到国内外人文学界的重视。江西民间契约文书存世数量较大,文书种类齐全,内涵丰富,真实、细致地体现了江西的地域特色和历史特点,是一座丰厚的学术资源宝库,具有重要的发掘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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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外明清史研究者在研究明清土地契约文书方面,做了许多开拓性的工作。但是,对房契的研究较少或语焉不详。房地产交易是房地产产权的转移,它是由契约所规定的,按成文法的固定规则确定的货币关系。在中国古代社会,私人对房地产的权益,诸如继承权、买卖权、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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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文书作为我国民间社会的法律文件和私家档案,它是国家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在基层社会运作的直接反映,可补政书、典章、史志和其他公私文献的缺憾。近几年,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搜集到了清代山西5067件契约文书。这些契约文书种类齐全、内容丰富,主要囊括了卖契、典契、委托书、遗嘱、赡养文书、纠纷合同、分产文书、布告、归并地约、公议文约等类型。它们从时间跨度上来说,贯穿整个清代直至民国;就地区分布来说,遍布晋南、晋北、晋中、晋西、晋东南各个地区。这些契约文书细致地反映了清代山西民间社会生活的真实面貌,被誉为山西的"民间正史"。由此可见,清代山西契约文书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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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纪英国社会,庄园农奴拥有一种原始的个人权利,即主体权利.这种权利体现于英国中世纪多元社会结构中存在的原始契约之内,又在独特的法律制度下得到保护和发展.这种主体权利观念对英国社会的进步具有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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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以来进入徽州地区的外地棚民,利用当地丰富的自然资源,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在当时的社会条件制约下,此类经济活动耗费了大量的资源,破坏了徽州农村的生态环境,损害了地方和国家的利益.虽然清代微州民间和官方采取了不同措施以遏制生态环境恶化,但棚民开发在清代却长期存在.文章从契约和民生的角度分析认为,政府对契约法律效率的承认,百姓的生存以及谋利的需要,是清代徽州棚民长期存在、难以驱禁的两大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