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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案)》,并将于2014年1月113施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规范地方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于2003年7月24日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0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案的颁布,标志着《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10年来的首次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26条,较原条例增加了13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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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志工作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 0 0 3年 7月 2 4日通过 ,并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3号 ) ,自 2 0 0 3年 10月 1日起施行。 7月 2 5日的《四川日报》公告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共分十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均适用本《条例》。《条例》对地方志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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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于 2 0 0 3年 7月 2 4日经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 0 0 3年 1 0月 1日起施行。为此 ,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于 2 0 0 3年 9月 2 6日在省人大主任会议室联合召开了《条例》宣传贯彻座谈会。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王东洲、省财政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保密局等单位与成都市志办及省交通厅史志办等部门的负责人计 50人参加了座谈会。会议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董任远同志主持。会上 ,四川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蒋巨峰同志指出《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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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为制,令为诏。”旧时官修地方志,常用诏书、上谕等形式,以发动和规范修志。如明朝《纂修志书凡例》(明永乐十六年颁降)计21条;民国时期《修志事例概要》(中华民国十八年内政部呈奉行政院转奉国民政府令准通行)共22条。研究不同时代,不同地域有关编纂地方志的法规或件,对进一步搞好我省地方志工作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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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0-12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宇坤率队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与省地方志编委到成都市和锦江区与德阳市和广汉、绵竹两级政府进行地方志执法情况调研。此次调研活动是四川2003年率先在全国开展地方志立法暨《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颁布以来的第一次。调研内容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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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已列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立法计划,将于9月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共分:总则、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和人员、工作职责、编纂工作、审查验收和出版、法律责任、附则8章。该条例一经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四川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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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个: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机构);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2部。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6号令,2006.5.18执行)。二、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03.10.1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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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推动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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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日召开《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意见座谈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彭玉水、省政府法制办政法文教处处长陈标、省政府办公厅调研员李晓东应邀参加。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罗亚夫主持会议,政策法规宣传处处长汪毅作《条例》修改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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