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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中给这二者定义的共性是:地方志和地方综合年鉴均为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情况的资料性文献。从全国首轮修志始的二十几年就要求,这二者书的后部编纂体例均设置"索引"部分。索引是给人们提供比较全面准确的书中知识、便于读者从书中快速查找所需内容的一种检索工具,志鉴中的索引功能起到工具性作用,这就说明方志与年鉴具有一定的工具书性质,从而提高志鉴文化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促进人们读志用志,促进"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这样的认识会提高方志年鉴文化软实力,为各地经济社会和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更好地发挥地方志经世致用的功能。总之,通过设置和编纂好索引体例,提高志鉴书籍的编撰水平和使用效益,编辑出经得起时间和人民检验的佳志名鉴,让修志编鉴和研究成果更广泛地服务社会。"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编修地方志文化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推动地方志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离不开高度的文化自信、自觉和自强,离不开与时俱进、持之以恒的拓展创新,更离不开文化开发利用和文化惠民。这些学术论点亦为《中国现代方志学》基础理论的拓展与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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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书的学术性决定了地方志编辑必须不断提升自己的学术素养,同时地方志编辑的学术素养直接影响到地方志书的学术品位。长期以来,对地方志书学术性认识不足。地方志书特殊的编纂体例模式、机构体制等直接影响到地方志编辑积极主动地提升自身学术素养。在编纂实践中,地方志编辑提升学术素养要处理好政治性与学术素养、地方志书体例与学术素养、理论研究与学术素养以及沟通协调能力与学术素养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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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都明确指出“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可见。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是地方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地地方志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一直以来,省志编委都高度重视全省的综合年鉴编纂工作,始终把树立精品意识、打造国内一流年鉴作为年鉴工作的目标和出发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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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机构有许多工作要做。《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五项职责,其中第三项是“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这是最主要的、中心的工作。修志和编鉴,都是记载一方之史事的,而志书年鉴则是定期编修的“资料性文献”。修志每隔20年左右进行一次,而年鉴一年编辑一本。平时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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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4~22日,省地方志编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秦安禄赴江苏、浙江、安徽三省就志、鉴工作和旧志整理工作的组织、开展及业务指导情况,志、鉴编纂理论研究与经验交流情况,志、鉴审查验收的组织方法与经验,志、鉴编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等进行考察交流。市县志工作部相关同志和巴中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王闵、攀枝花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周世开随同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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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出:“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地方志书的本质特征是“资料性文献”,资料是地方志书的基础,一本志书编纂是否成功,关键在资料,资料的充分和真实,决定了志书的价值,决定了志书能不能真正发挥其“资治、教化、存史”的功能。《条例》处处体现了地方志工作明显的行政性,体现了地方志书的“官书”性质。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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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修志中怎样利用年鉴资料,有人说“志是多年鉴,鉴是一年志”,把志、鉴划等号;也有人说“志鉴不同脉”,将志、鉴截然分开。笔者对上述两种观点不敢苟同。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给地方志划定范畴。即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但志书与年鉴不能划等号.年鉴中有许多资料可为续志所用。同时,年鉴资料也有不足之处,在今后年鉴的编纂中有必要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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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志协会学术委员、《北京志》常务副主编赵庚奇关于地方志和年鉴编纂方面的专著———《赵庚奇志鉴论稿》 ,2 0 0 3年 7月已经由北京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专著共 3 1 5万字 ,收录了作者关于地方志和年鉴方面的学术论文、论稿 3 2篇 ,精装本 ,定价 48元。作者对 2 0余年来在北京地方志和年鉴编纂过程中提出的种种问题 ,诸如编纂体例、结构及方法、继承与创新及政治质量、重要人物、涉外、民族宗教等问题 ,力求从理论、政策及实践等方面予以回答。该书可以称作是北京修志事业开拓者的实践记录 ,是北京志鉴工作全过程的真实记录。欲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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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推进县级年鉴编纂的必要性地方志工作是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功在千秋的文化基础事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一项系统工程。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综合年鉴是地方志内容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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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全面展开的形势下,国务院颁发《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地方志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所有方志工作者都是莫大的鼓舞和鞭策。《条例》的颁发,是党和国家对地方志工作高度重视的体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性质,肯定了它在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条例》指出,地方志是“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这个文献的提法与以往讲的“百科全书”、“资料大全”等,显然不同。我们编纂的志书应该具有历史价值,应该无愧文献这个定位。这无疑是一个高标准的要求。其次,《条例》重申地方志是“官书”,是由国家地方志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编纂的“官书”,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由专门机构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编纂的“官书”。地方志书、年鉴要体现官方立场、观点,为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立言的性质和作用十分明确。第三,《条例》讲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工作既包括修志,也包括用志。很明显,《条例》是为地方志工作加了担子,它蕴含着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期望和要求。这是方志工作者的光荣,也是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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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志书历来有重视自然灾害记载的传统。首轮志书有关灾害内容的记述有独到和不足之处。第二轮修志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编纂工作,总结吸取首轮修志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教训,深入研究所记述内容的时代背景,把志书的实用价值和社会价值放在编纂重要位置考虑,贴近时代脉搏,加强有关灾害内容的记述,使之更好地服务当代、垂鉴后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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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修志工作要健康有序发展,多出精品佳作,使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永续发展,要正确处理好地方志学术的"学"与"术"关系问题,处理好地方志书的内容和形式问题,正确认识方志工作者的政治敏感度问题,正确认识地方志的科学发展问题。否则,二轮修志工作乃至编纂的志书将会陷入浮躁和急功近利陷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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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将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使修志工作由软任务变成硬任务。《条例》把地方志定为资料性文献,把编纂地方志列为县以上各级政府的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条例》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条例》还规定每20年左右编纂一次地方志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