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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有鉴于元代的覆败,用重典治乱国。朱元璋重典之治的一个出突出特点是重典治吏,而其重典治吏之立法无论在明代封建法典的代表《大明律》之中,还是在其特种刑法《大诰》里面,均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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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在明初实行的重典治吏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是各种因素综合决定的结果,对于澄清明初吏治和稳定明初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大作用,对后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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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在登上皇帝宝座后,大肆推行刑用重典的政策。本文从当时的客观形势、打击贪官污吏、巩固统治和其出身经历四个方面探究其实行“刑用重典”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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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吏,就是指用严刑峻法来治理官吏。《大明律》规定官吏贪赃超过六十两的就要枭首示众,其刑罚之重历史罕见。如果地方官员依仗权力欺压危害百姓,当地民众可以把这些官员捆绑赴京陈诉,形成了百姓对官员贪腐的控制。与唐律和其他时期的律法相比,明律对官吏犯罪的惩治要严得多,因为很小的过错而株连全族的案件经常发生,使得官员们人人自危,以至“时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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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是中国历史上政绩卓著的封建皇帝,他曾亲自经历过元朝的暴政,深感“元政渎扰”,“旧政不便”,“元制不足法”。因此,他在执政后,十分注意强化封建法制,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朱元璋强化封建法制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以猛治国”,即“重典”治国。他认为,必须用“重典”,才能使“事权归于朝廷”,以维护极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这是制定明律的指导思想。第二,重视犯罪的预防。朱元璋在“张刑制以齐之”的同时,始终贯串着“警省”臣民的预防犯罪的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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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8年12月,朱其懿任湖南沅州知府,他认为:"知府为表率之官,首严察吏;郡属当边陲之地,尤重安民"。在沅州知府任上的所作所为,他紧紧抓住"严察吏"这个根本,实现"重安民"的目标。他坚持实事求是的务实作风,恩威并济以治吏,教养兼施以安民,以身作则不搞排场,从严治吏奖惩分明,多措并举醇化民风,力图一方吏治的清明高效和百姓的安居乐业,为一方社会的全面发展尽力创造适合的人文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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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户”献疑——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吏”与“民”一起编制于基层乡里,同为国家编户齐民,其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相同,而“吏”稍优于普通编户,并不存在独立的“吏户”。吴、蜀亡国时所献簿籍中的“吏”数为全国总户口数之内的吏员人数,并非另外之“吏户”。孙休永安诏与吴简中的吏一脉相承,每户服役人数经历了孙权时期1·29人—孙亮时期3人—孙休时期2人的演变,并非“空户从役”。迄今已公布的吴简和文献资料都不能证明“吏户”的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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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碧芬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8,18(1):37-47
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发动了统一云南之战.之后,他把治理云南作为巩固和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重要环节,根据云南形势的发展和各方面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一系列妥当而得力、因地制宜的措施,造成了云南历史的划时代变化,密切了云南各族人民同中原的联系和交往,促进了云南边疆与祖国内地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整体发展,使之进一步成为我们统广多民族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最终推动了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一体化的历史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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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户"论所指的"吏"是行政系统的"吏",但是在具体论证时,却常常以军事系统的"军吏"——如"将吏"、"吏士"、"吏兵"、"武射吏"、"武吏"、"文武吏"等有关资料作为证据,这不仅将行政系统之"吏"与军事系统之"吏"乃至士兵混为一谈,而且根据这种资料所作出的论断就很难说是符合历史实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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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熙宁年间,着力通过市易法、募役法等解决国家的财政收入问题,进而在国家行政体系的改革中推行增加吏禄、以重法治赃的"重禄法"(亦称"仓法",因首先推行自仓吏)。而市易法的收入是"重禄"的直接经济来源。实行"重禄法"以治吏惩贪,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吏的卖法弄权。由于熙宁改革的破产,重禄法难以广泛推行,并在元祐初年被名义上废止,但其以"重禄人"的形式至少推延至南宋绍兴年间;吏之有禄成为行政惯例,延续到南宋。重典治吏的思想则贯穿于宋王朝的始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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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国皇帝里,洪武皇帝朱元璋恐怕是唯一出身赤贫阶层的。早年他逃过荒,要过饭,放过牛,当过游方和尚,悲惨的遭遇使他对农民生活有着透彻的了解,贪官污吏鱼肉乡民,横征暴敛,他定也曾亲身领教过。当上皇帝后,他深刻认识到只有农民富足,天下才会安定;只有农村安宁,统治才会长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