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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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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宋代的免役法——立足于“特殊户籍”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北宋前期 ,官户、坊郭、寺观、女户等不承担差役者均可以称为“特殊户籍”。王安石变法时期 ,颁布了免役法 ,这些人户都需要按照户等交纳一定数量的“助役钱”。笔者以为 ,无论是纳税 ,还是服役 ,都必须要遵从公平原则 ,免役法的推行某种程度上正是这种理念的体现 ,它将许多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逐渐纳入了“助役”者的行列 ,进而扩大了服役者的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 ,早在 11世纪中叶的中国 ,便已经产生了类似近代资本主义纳税原则的社会实践活动 ,富裕阶层为国家多尽义务 ,其他有产者依据其财产多寡而确定其相应的义务 ,这无疑是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重大创举。因此 ,免役法的基本原则是值得肯定的。免役法之颁布 ,有其深刻的背景 ,它既是维持政权稳定的政治因素的结果 ,也是解决财政危机的经济措施 ,还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儒家治国理念来打破“特殊户籍”特权的政策。  相似文献   

2.
正近年唐宋宗族史的研究,较为明显地围绕个案与群体展开,特别是对官宦世家的研究,更是如此。由于魏晋隋唐社会阶层划分的突出特点是士族与庶族的区别,而宋代社会阶层划分的突出特点则是官户与民户的区别,因此,唐代的官宦世家,既包括传统的门阀士族,也包括成功跻身于高级官僚阶层从而能够世代仕宦的所谓新贵宗族,亦即旧士族与新士族。宋代官宦世家,则是能够利用各种社会条  相似文献   

3.
衣冠户是学界讨论唐代科举制与社会流动关系的重要论据。一般认为,衣冠户是唐后期对由进士出身的官员所在户的专称,享有普通官员户所未有的免役权。会昌五年赦文、乾符二年赦文中有关衣冠户的申禁,被作为这一论点的关键证据。从制度演进的角度重新检视,此申禁是朝廷面对地方官吏构成多样化和赋役体系变化情况,对既有优免制度的补充。衣冠户的主体,是执行优免法令时享有免役权的品官户。相关申禁的目的,是将任职官府、无正式官人身份的前进士纳入衣冠户的范围,而将其他来源的非官人身份的职员排除在外。衣冠户的申禁与社会流动之间关系不大。它的出现,确定了以户作为差役的征免单位,是宋代官户制度的源头。  相似文献   

4.
将近300年的唐朝历史中,出现过几次民户大规模逃离本土的现象。唐后期出现的两次民户大规模逃离本土现象,其范围之广和影响之深,都是唐前期的逃户所不能比拟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唐后期出现的是民户大迁徒活动。这两次民户大迁徙都与两税法密切相关,本文拟就唐后期民户迁徙与两税法的关系问题进行探讨。 一、安史乱后民户的大迁徙 开元、天宝年间的逃户,由于官府的大力搜括,至天宝八载(749年)终于告一段落。而这时期国家的编户增至9069154户,创唐代国家编户数量的最高纪录。天宝十四载(755年)安史之乱爆发,国家编户急剧下降,至乾元三年(760年),全国编民只有1931145户,只相当于天宝十三载户数的1/5弱。短短数年中,国家编户竟然如此大幅度流失,在中国历史上实属罕见。这与这时期出现的民户大迁徙有密切关系。  相似文献   

5.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之受田宅律文,其实施对象是汉初军队系统的复员人员,而非全国人民,是"法以有功劳行田宅"精神的具体体现。此土地授予前属于国有,授予后即归被授者私有。"授田"与"授田制"是不同的概念,汉代虽然存在授田的现象,但并不存在战国授田制那种形式的土地制度。军功授田、民户自有的土地以及买卖而来的土地是汉初名田的三个来源。汉初,国家一方面承认民户对土地的所有权,同时对土地的转让、买卖和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其方法是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的数量限额,目的是维护既存的等级制度和抑制土地兼并。因此,汉代名田制是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限田制。  相似文献   

6.
宋代前期,民户为逃避职役重难,采取私自雇人代应州县役之法,朝廷对此屡禁不止。熙丰行雇役法后,以往的私雇代役人转换成为官雇役人,人数与专业性都得到发展。元祐时期朝廷试图恢复职役轮差之法,但承认私雇代役,于是州县役的代役人通过转换官雇、私雇,长期留于州县,渐与胥吏混同,使得衙前与州县役不再成为乡户之困,而乡役给民户带来的负担却随之突显,私雇代役现象遂有下移至乡役之势。至南宋时期,乡役雇值全被挪用,朝廷亦无法禁绝民户私下雇人代应保甲乡役,私雇代役由此成为南宋民户应对职役困苦的另一途径,且向义役渗透,这成为南宋官府安排职役时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也成为后代职役雇役化的经验来源。  相似文献   

7.
宋朝把农村的户口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户,即占有土地,负担两税的民户;一类是客户,即不占有土地、租种地主土地的民户。宋代客户在总户数当中所占的百分比是多少呢?根据宋朝官方的统计资料,从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公元九八○年)到宋哲宗元符二年(公元一○九九年)的二十八次户口统计数字,北宋主客户的平均比例是65.5:34.5,也就是说客户在总户数当中占百分之三十四点五  相似文献   

8.
‘免役法’是王安石新法的一部分。它是针对北宋差役的严重弊害而提出的。由于北宋政府加在农户头上的差役的繁重,使得广大农户(包括农民和一个部分地主)陷于破产的境地。因此,当王安石提出改革措施时,便把他所拟定的变‘力役’为‘雇役’的办认——‘免役法’作为新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内容有有下列几条:  相似文献   

9.
民国时期,在满汉杂居的东北, "旗户"地主与"民户"地主之间在土地经营管理及日常生活交往中形成了文化的碰撞与融合,民族心理表现出"常态"与"变态",满汉民族文化在碰撞磨合中既相互吸纳又交融共生.  相似文献   

10.
明代的阴阳户是民户大类下的一种杂役户,其正丁被称为阴阳生。地方府、州、县阴阳生隶属于阴阳学,北京、南京阴阳生隶属于钦天监。阴阳户的基本差役为计时、报时、记录灾异祥瑞等,阴阳生另以风水、择日、占卜等为生计,两者拥有的知识范畴及其实践属于同一大类。阴阳户起源于元朝,明初继承并推广,洪武年间一概编入里甲。宣德年间阴阳生获得免役权,由此导致富实之家、胥吏的营充,其差役内容亦随之泛化,涉足司法、行政、财税等多个领域。由阴阳户的例子可以看出明代户籍制度的特点:一是可以在军、民、匠、灶四大基本户籍上叠加新的次生户籍,二是具有役、职的双重性。  相似文献   

11.
中古时期的士庶婚姻及"卖婚"习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顾向明 《民俗研究》2002,(3):104-111
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制度盛行,士族不仅世代享有高官厚禄,垄断了中央和地方的行政大权,而且在经济上也享有免税免役等特权。为了保证这种等级特权的世代延续,士族非常重视保持血统的清纯,在婚姻上形成了严格的等级制度,不与庶族通婚成为士族世代恪守的婚姻准则。  相似文献   

12.
新近出版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公布有一枚编号为959的残简,其中提到"……八户罚估不注役",引起我们的注意。"不注役",也就是免除徭役。书中公布的大批户籍资料中,有"复"亦即免役的记载;也有未注明"复",但实际上仍要免役的内容。我们借此可以了解孙吴时期的赋役,尤其是其免役  相似文献   

13.
均田制把田土分成永业田和口分田,是为了运用给田和限田的功能。永业田20亩和口分田80亩合成100亩具备限田的功能。第一,永业田20亩符合于李安世奏文所提到的“力业相称”。第二,永业田20亩能够保障均田农民的最低生计。第三,合理说明为何敦煌户籍文书采用宽乡受田规定,而吐鲁番户籍文书采用狭乡受田规定。据此,在宽乡敦煌,考虑到均田制限田功能,不免出现均田农民之间田土已受率的差别。依据这种差别否定均田制施行,是不符合事实的。  相似文献   

14.
略论走马楼吴简中的户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简中的普通民户按财产分为上品、中品和下品三个等级,而一些赤贫户则被划在这三个等级之外,称为“下品之下”。吴简中的“调”,情况比较复杂,目前既无资料证明吴简中大量存在的调布、调麻、调皮等记录与户品有关,也没有证据证明户分九品之说。当时“下品”及“下品之下”户非常贫穷,官府可能有意安排这些民户从事“给吏”、“给卒”之类特殊徭役并减免其赋税负担。起初未必有歧视他们的用意,但具有特殊意义的“吏户”、“兵户”,可能却由此在三国后期逐渐形成。  相似文献   

15.
关于庆安县的开创历史,在过去的史志书中,一般都认为,始于清同治初年。民国《庆城县志》载:“同治五年(1866年)有民户于清来此筑室,到者接踵,遂借于清二字之音,取义相沿称为余庆街。”  相似文献   

16.
唐玄宗在开元十七年拜谒定陵、献陵、昭陵、乾陵四陵后,为每陵设置三千户百姓供役。三千户实即六乡百姓,属于专门服务特定帝陵的奉陵户,其中包含了"四百人"或"三百人"的陵户。陵户由诸陵署管理,从事守卫、洒扫和筑坟等日常劳作,免除课役;而其他奉陵户则被州县征派,服杂徭力役,但蠲免陵寝之外的其他正役与杂徭。唐代陵户身份并非以开元十七年为界分为贱民与良人,谒五陵大赦诏中的陵户放良仅针对五陵中贱民身份的官户,不具有普遍性。事实上,贱民身份的官户与百姓良人一直都是唐代陵户的组成部分。随着中唐以后役制的变迁,陵户在国家管理层面一度失去役的特征,但地方实际用役逐步恢复了陵户的职役本质。总体上看,唐代陵户问题凸显了唐代役制的复杂性和唐宋役制变迁的整体趋势。  相似文献   

17.
军民指挥使司是明代创制的兼管军民的特殊行政建置,而其建置标准学界认知多有不同。本文认为民户是军民指挥使司建立的关键要素,并利用大量的明代文献材料,证实了军民指挥使司直接或间接的辖有相当数量的编户齐民。而集中分布在北边一线的实土卫所并未建立起军民共管的军民卫所体制,进一步印证了民户对军民指挥使司建立的重要意义。这决定了军民指挥使司具有"军"与"民"的两面性特征,游走于都司与布政司两套管理系统之间。  相似文献   

18.
张家山汉简的出土证实了汉初的确存在过以爵位高下及身份不同授予相应田宅的制度,即名田宅制。这套制度由于缺乏应有条件的支持,一开始就没有彻底施行,高祖后期即名存实亡。《二年律令.户律》是奉“高祖之法”不敢删削而原封保留,而非现行律文。武帝朝所纠劾地方豪右的“田宅逾制”,是武帝本朝的限田之制,不是汉初的“名田宅制”。此后,汉代的限田方案都没有成功实施过。常见诸史书的“田宅逾制”、“逾限”等提法,应大多为观念性词语,而非特指或实指。  相似文献   

19.
北宋熙宁、元丯时期是王安石和宋神宗赵顼所领导的变法时期,其改革措施有青苗、免役、市易、保甲和农田水利等法。免役法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新注,近来史家对此论述已颇多。但是,关于熙丯以前乡村下户的差役负担以及熙丯时期乡村下户的免役钱问题,却并未有一致的看法。在前一问题上,有的同志认为在变法以前下户的差役极重。但这种论断缺乏充分的根据。在后一问题上,有的同志认为,变法时期开封府界以外全国各地的下户是否一律交纳役钱,无法确定;有的同志则认为原来规定下户免输役钱,但未能贯彻执行。我们认为,根据我们现已掌  相似文献   

20.
军户是明代仅次于民户的第二大户籍,是明代基本军事体制卫所制度的支柱,对军户家庭规模的考察,是研究军户发展及其生活状况的重要线索。明清陕西地区不少方志记载了明代军户与民户的户口数据,分析发现明代陕西地区卫所军户和州县的军户家庭规模呈现背道而驰的趋势,卫所军户家庭规模明显过小,而州县军户家庭规模普遍较大。这种现象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如面临不同的户口政策限制、军屯制的废弛、卫所军士的战争伤亡和大量逃亡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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