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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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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证明了元丰改制时依据唐制所建立的人事除授中制授、敕授、奏授等三种告身制度的存在,以及尚书省以奏抄为文书主体的日常政务运作方式的确立。文章结合文献分析了徐谓礼两类告身的形成过程以及给事中、中书舍人在其中的角色及其作用,重新评估了南宋所谓给舍合一以及封驳权的行使问题,认为给、舍各自的职能及其封驳权力并不曾因为所谓的三省合一而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并不存在封驳职废或者职能互相侵夺的问题。徐谓礼文书并不支持诏敕等下行文书需要签"读"字的说法,但给事中署名行下的过程称作"书读","不书读"即构成封驳。文章最后在制度梳理的基础上讨论了徐谓礼文书中一则告身的复原问题。  相似文献   

2.
1973年夏天,合肥大蜀山东边柏树郢生产队社员犁地时,发现两块合并在一起的墓志。墓志盖呈正方形,边长96厘米,厚10厘米,上刻:“宋故寿安县太君任氏墓志铭”十二个篆字。墓志边长84厘米,厚15厘米,全文如下:“宋故尚书刑部郎中,充龙图阁待制、赠兵部尚书钟离公夫人、寿安县太君任氏墓志铭并序朝散大夫、给事中、充天章阁待制、纠察在京刑狱,□知通进银台司,□门下封駮事、曹州提举、进奏院、判尚书礼部、□勾当三班院、柱国、扶风郡开国侯、食邑一千二百户、赐紫金鱼袋马仲甫撰  相似文献   

3.
宋靖 《史学月刊》2007,(11):46-52
封还词头这一封驳方式发端于唐代,形成于北宋仁宗朝,主要由中书舍人职掌。北宋的封驳制度发展为以中书舍人封还词头为主、给事中封驳为辅的模式,是三省制转变为一省制过程中封驳制度的必然转变。中书舍人封还词头,对于修正人事决策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相较于单一的给事中封驳,无疑也是制度上的进步。但对于封还词头的作用仍不可高估,因为这一行政程序并不能从根本上左右决策。  相似文献   

4.
论唐代的封驳制度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王雪玲 《史学月刊》2005,3(9):39-45
唐代以封还皇帝诏命为对象的封驳制度渊源于两汉,酝酿于初唐,形成于唐代中后期,主要由门下省官员给事中职掌。封驳的目的在于追救缺失,防患于未然,而封还诏敕并加以驳正则是其最主要的方式。在权力高度集中的封建皇权社会,封驳制度在加强权力监督、抑制皇权膨胀等方面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然而这种作用也不宜高估,唐代中后期三省制的破坏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封驳作用的发挥,而当政者能否接受逆耳之言、给事中能否履行职责也同样决定着封驳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5.
朝鲜王朝建国后因袭高丽旧制,以都评议使司作为国家机关中枢机构。这种中枢体制带有明显的贵族政治色彩,功臣势力以"合坐"都评议使司的形式,操控军国政务,而王权则相对微弱。定宗至太宗时期的三次中枢改制,仿照明朝"罢中书省,百官奏事"模式强化王权,逐步瓦解了"合坐"机制。改制后,功臣势力被排挤出权力核心,国王则通过"六曹直启"体制,直接行使中枢权力,掌控国政决策。  相似文献   

6.
一中枢秘书是指中央起草文书诏令的官员 ,在宋代 ,中枢秘书机构不是冠以“秘书”之名的图籍、书史机构“秘书省” ,而主要是翰林学士院、元丰改制前中书门下所辖的舍人院和元丰改制后的中书后省 ;中枢秘书官主要是翰林学士院中的翰林学士、承旨、直院、直学士和舍人院 (中书后省 )的中书舍人、直舍人院等 ,以及元丰改制前加有“知制诰”头衔的诸官 ,合称为“两制” ,翰林学士院官员起草内制 ,知制诰、舍人院官员起草外制。中枢秘书制度则包括两制官的组织编制、选任标准、奖惩方式、俸禄规定、入值制度、草制程序、文书流程等一系列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7.
北宋元丰改制变二府体制为三省-枢密院体制,如何构建新制行政体制是改制的重要内容。推进改制过程中,宋神宗逐渐提升尚书省地位,行政体系中不同层级部门的行政职能先后得以"重振":继熙宁时期部分寺监职能已得到振举后,元丰初把不少六部职事纳入尚书省。元丰五年对尚书省结构、职能及运行机制有了更全面的规范,其中都省覈治省事,由于长官的特殊性,成为决策与执行的枢纽。新制以尚书都省为首脑,由下到上"重塑"了国家行政体制。这一过程,呈现了二府体制到三省-枢密院体制职能转换的轨迹。  相似文献   

8.
《文物》2020,(10)
《汴河帖》为北宋文彦博元丰三年(1080年)至元丰六年(1083年)判河南府期间所作。本文重新对该帖文句进行识断,并考证了作帖时间。元丰二年朝廷主张"导洛通汴"后,文彦博于元丰六年四月书《奏西京漕河事》,以"浚漕"为由申请"引水入城"并得到批准,其后都提举汴河堤岸司要求暂停洛水入城以保障汴河行运,文彦博继而作《汴河帖》以"水磨磨焦"制酒曲一事请求在关闭洛水的同时,保留伊水专用磨焦。文章进而通过季节性河流的特性和磨焦时间,考证《汴河帖》作于元丰六年四月。该帖以元丰新旧党争为背景,体现了洛阳旧党利益与汴京新党利益之间的博弈。  相似文献   

9.
宋代一般官员奏事,需经中书请旨后牒知■门;直前奏事的官员,则可免申中书,直牒■门。北宋中期以前的记注官不能直前奏事,神宗熙宁四年,张琥凭借记注兼谏官的身份,争取到免牒直前的奏事特权。元丰二年,允许不兼谏职的普通记注官后殿直前陈述史事。南宋绍兴三年,宋廷重申元丰二年诏令,普通记注官稳定地享有了直前奏事的权力,奏事内容逐渐突破史事的限制。隆兴元年,通过左右史胡铨、王十朋的奏请,普通记注官最终获得免牒特权。宋代记注官的奏事权,与皇权、相权之消长密切相关。君主将“二史直前”视作下情上达的“言路”之一,为防范大臣壅蔽,选择支持记注官直前奏事。通过掌管信息通进的■门,皇帝可对记注官直前奏事进行干预,将其纳入可操控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0.
正在行政监督机制上,清朝沿袭明制并稍有改革,逐渐把明朝设立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与当时划分的十五道监察御史合并,以六科给事中"稽查六部百司之事",以十五道监察御史"纠察内外百司之官",合称"科道"。给事中与御史的职责是监督中央与地方官员,纠劾违法行为,整肃官场风纪。  相似文献   

11.
纵观宋代修史机构的整个演变过程,元丰改制前、元祐更化时期以及南宋初期,均属尽力继承与恢复唐、五代修史体制的时期,而在元丰改制后的绝大多数时期,则是新建修史体制日益完善的时期。与此同时,在各修史机构正常运转与适时变动中,无论是修史职能发挥,还是史官选任与调配,甚至是史籍编修等,均取得了较显著成效。  相似文献   

12.
两宋时期,以承传诏奏形式沟通中央与地方联系的渠道有二:一是制度规定的进奏院、通进司系统;二是非制度规定的入内内侍省系统。两条渠道呈现不断交错、此强彼弱之状态。元丰改制后,入内内侍省成为皇帝掌控机要诏奏传递,并进而绕开外廷臣僚独断朝政的重要依靠;而进奏院的作用却时隐时现。进奏院与入内内侍省在承传机要文字中的交错与张力,是宋朝皇帝与朝臣信息博弈的重要表现。而皇帝先后对进奏院之掌控和对入内内侍省之利用,亦显示出君主独裁政治的特征,这一特征又在士大夫的抵制与抗争下,起起伏伏,展现出有宋一代生动的政治形态。同时,在唐代皇帝周围形成的内外诸司所发挥的功能及形成的政治特点,在宋代仍然较为突出。从入内内侍省、内东门司、御药院、閤门、四方馆、客省等禁中机构群的监领机制及其在日常行政中的作用来看,有宋一代内朝的影子似乎亦隐约可见。  相似文献   

13.
明代六科制度赋予了给事中很多权力,六科给事中位卑权尊,进入明代中后期以后,六科给事中选拔、升迁、行政效能、品德操守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皇权(固定要素)对六科给事中的猜忌压制,内阁(固定要素)与六科给事中的反复较量,六科给事中(可变量因素)势力开始膨胀,成为明末各党派首领,导致明中后期政局的边际效用逐步递减,运转失灵。  相似文献   

14.
<正>曾巩(1019—1083年),宋代江西南丰县人,号"南丰先生",与韩愈、欧阳修、苏轼等并称为"唐宋八大家"。北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年),曾巩以龙图阁直学士知福州,"兼福建路兵马都钤辖(赐五品服)",元丰元年(1078年)"召判太常寺,未至,改知明州(浙江宁波)。"曾巩在福州任太守(行政兼军事长官)一年多,手握军政重权,政绩颇著,在福州历史上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记。  相似文献   

15.
论代议制民主思想的起源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丛日云  郑红 《世界历史》2005,6(2):74-83
代议制民主思想的一些基本要素是在中世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孕育形成的。它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共同体是政治权力的最终来源;王权源于人民权力的转让,但人民仍保留着对它的所有权和终极控制权;公共权力的使用应以社会共同体的同意为基础,“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应成为立法、建立政府及其他政治决策的基本原则;由各等级或社会团体选派的代表组成的机构能够行使共同体的政治权力,特别是立法权和征税权。本文从政治权力的来源、归属和行使等方面分析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原初内涵及其在中世纪的起源与成长发育过程。  相似文献   

16.
祁琛云 《史学月刊》2007,(9):46-52,109
审刑院设立于宋太宗淳化二年,罢废于神宗元丰三年,专门负责天下上奏的疑难案件的复审工作,是北宋前期国家最高司法机构之一。审刑院的设立,对宰相的司法权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双方对中央司法复审权的争夺十分激烈:在宋初,宰相拥有充分的司法复审权;太宗淳化二年审刑院设立后,宰相淡出司法复审领域,审刑院完全掌握了复审权;从仁宗中期开始,随着相权的整体攀升,宰相的司法权不断扩大,最终使审刑院由独立于宰相到沦为其附属。  相似文献   

17.
学界沿袭宋人说法,称北宋中枢行政呈现某种"分权"格局,即所谓的"宰相主民""三司主财",这实质上是对史事的模糊化表述。在政务决策与执行的过程中,三司与宰相的职权关系颇为复杂。一方面,"军国要务"多由宰相裁决定夺,三司往往并非动议的发起者,也不具有裁决权,其奉行宰相"指挥",与一般意义上的"有司"并无二致。另一方面,三司能够稳定且高频度地参与御前会议,其独立取旨权得到制度保障,得以直接奉行乃至影响君主旨意,颇具"使职"行政特点。以上两点,体现了三司在政务处置中的多重角色。而其成因,或与北宋三司来源于五代藩镇财政使职以及北宋君主意图维持多元决策和出令渠道有关。  相似文献   

18.
张翀(1525—1579年),字子仪,号鹤楼,明广西柳州卫籍马平人。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举人,三十二年进士,授刑部云南司主事。三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给事中吴时来疏论严嵩奸状,次日,张翀与同部主事董传策两疏继上,俱下镇抚司讯所主使。初拟大辟之罪,以朝官力救,改廷杖。四月四日奉旨:“各犯都发烟瘴卫,但逃,杀了!”张翀戍都匀(吴时来戍横州、董传策戍南宁)。五月,起程。四十五年,释归。隆庆元年(1567年)正月五日,起补刑部浙江司主事。  相似文献   

19.
宋代的都堂与政事堂是宰辅集团处理国政、办公议事、接待僚属的机构,以及重要官员聚议的处所,在中枢政务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北宋元丰改制前,中书门下的办公之地称为政事堂,有时也称为都堂;改制后,三省聚议之所的法定名称为都堂,但个别文献仍称之为政事堂。此外,北宋前期尚书省内与元丰改制后重建的尚书新省内也设置有都堂。南宋时期,都堂成为三省、枢密院共有的理政之所,但仍有个别史籍习称之为政事堂。政事堂与都堂名称相近,极易混淆。实际上,随着宋朝中央官制改革与宰辅体制的调整,都堂与政事堂有着不同的内涵与功能,分别扮演着不同的政治角色,影响着宋代中央权力格局的构建与重组。  相似文献   

20.
南宋时期,宫城的建筑布局相比北宋有所变化,采用了诸如依山而建、坐南朝北等非传统方式。与此相应,通进司等文书机构的位置也有所调整。在这样的背景下,南宋御前文书的运行,带有更为明显的私密色彩,强化了皇帝个人对文书信息的掌控。文书运行方式的变化,对于外朝官员与皇帝之间的沟通交流兼有正面与负面的双重影响,也给了内廷宦官更多的干预政务的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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