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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对人们习惯以军事组织对待的明朝辽东都司及卫所进行分析后认为,除军事性质外,都司卫所还具地方行政职能。在州县普遍改为卫所后,明朝并没有将辽东民户尽行编入军队,而是让民户继续其农、工、商、渔等各业。都司及卫所实行的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军政合一统治形式。对于民户,都司卫所所施行的农业经营管理主要有四项:劝督农桑、征赋派役、管理农贸,赈灾救荒。在军政合一体制下,辽东农业经济是在军政官员督耕、管理下,对保障边地社会安定,使各族经济、文化交流的有序化,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农业经济效益为军队驻防提供了粮饷,免于转输等中间损耗。作者还指出,集军、政、财权于一体,失控会产生军阀割据。在传统的边疆危机时期,只能慎重地、少量地使用于边地,不宜普遍地、长久地施行  相似文献   

2.
在明代,基本上各府州县都编有地方志,而与州县民政系统并列为明代两大管理系统的卫所则较罕见志书编纂,因此其信息多保留于州县志书中。方志如何记载卫所信息不仅是修志体例问题,还折射出明代军政、民政系统间的关系变化,是民政系统官员的一种政治表达。纵观现存明代府志对卫所武官群体的记载及其体例设置,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前期地方志对于武官群体的记载、如何记载则因地而异,详略不一;嘉靖朝以降,逐渐有新的地方志补充卫所武官群体相关信息,更为完备。这一转变与明中后期的局势变化、地方志纂修者希望借此激励武官,以保障地方安全有关,是明代特定历史背景下,地方文武官员、卫所与州县间的关系和地位转换的体现。  相似文献   

3.
清初在京畿地区大量圈占旗地,清廷为补偿被圈民户推行拨补政策,形成了大量的拨补地,明代卫所屯田是拨补地的主要来源之一。拨补卫所屯田推动了清初京畿卫所的裁改过程,但也引发了直隶地区州县与卫所之间的土地纠纷。由于拨补州县卫所与受补州县相隔较远,业主在经管拨补地时往往采用“一地两养”方式,这造成了清代直隶地区土地所有权结构与经营模式以及州县财政体制的变化。同时,建基于明代卫所与清代八旗两种不同制度的社会权力结构、人群构成方式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相似文献   

4.
顾诚提出明代疆土管理分行政、军事两大系统,引发了对明代行政区划制度的新认识。沿海卫所是否切割州县划境而治,是相关认识成立与否的焦点。本文主要根据沿海地区明代省府州县方志和明清卫所志,探讨沿海卫所的行政区划详情,结论是:明代沿海卫所的屯田多分散在各府州县,规模难匹州县田地,卫所管理权限较弱。卫所与州县划分日常防区,参差互嵌,既不一定自成一体,更远未涵盖海岸地区。某些卫所以城池为核心,形成了一小块相当于一乡一村、与州县并行不悖的行政地盘,但规模较小,边界未能正式独立于州县之外,难以视为正式政区。因此,明代沿海卫所仍宜视为非实土卫所,而不是实土卫所或准实土卫所,明代军事政区宜视为民事政区的辅助而非并列系统。  相似文献   

5.
军屯处所,是指屯田军余居住单元。明史学界相关研究专文似未见到。明代屯军起初虽按卫所总小旗编伍成军,特别强调以百户所为屯所,或若干百户所为一屯。但是在很多地方,屯军居住单元的规模小于百户所,形成若干军屯处所。从目前所经见的资料看,明代管屯百户等下屯常年督耕和定期赴屯所征收籽粒两种情况,在部分地区分别存在。已发现的卫所管屯公署即屯署的零星资料,虽难以展现明清卫所屯署的方方面面,但却凸显了明清卫所并入州县、屯所融入里甲村社、卫所军事职能渐归明省镇营兵乃至清绿营兵的趋势。从种地纳粮角度看,卫所屯军与百姓类似,加之其他因素,也就决定了卫所归并州县是大势使然。  相似文献   

6.
明代的边疆实土卫所是近似州县的行政区划单位。寄治同城的实土卫所,是像内地大府的双附郭县那样分区划界,还是因陋就简并为一区,尚无明论。本文以实土卫所的屯田分布状况为主要指标,以驿递分布、防区形态、城区分野为辅助指标,分析了辽东、宣府、大同、宁夏、甘州、建昌等地同城卫所的区划状况。本文结论是:明代同城实土卫所中,只有宁夏、甘州的屯田,辽阳、宣府的防区,以及各卫在城内的分野,略具分区色彩。它们没有形成以城中衙署为支点向城外展开的扇形分区,也没有形成各类分区大体一致的连片地带。各卫既没有像双附郭县或其他实土卫所那样明确划分政区,又非彻底混杂,而是介于两种极端状况之间,平等分享或主客共享同一个总辖区。  相似文献   

7.
大鹏所城 ,始建于明朝洪武二十七年 (公元 1394年 ) ,因其以明政府所设“大鹏守御千户所”而建城 ,故称“大鹏守御千户所城” ,简称“大鹏所城”。大鹏所城的建城 ,对深港地区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一、大鹏所城建城是明卫所制度的产物。明朝建立后 ,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前朝军事建制经验教训特别是唐朝府兵制以及自身建国征战过程中的经验 ,创立了。“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 ,皆立卫所”(注一 )。“卫所者 ,分屯设兵 ,控扼要害错置京省 ,统于都司而总隶五军都督府。五府无兵 ,卫所兵即其兵 ,屯操、城守、运粮、…  相似文献   

8.
郑宁  冯贤亮 《安徽史学》2016,(3):138-143
晚明卫所月粮的普遍短缺不仅损害了军士的利益,也影响了卫所与州县的关系。在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晚明泗州卫月粮久缺,并与泗州地方政府产生了诸多冲突。有别于传统的晚明卫所、军户地位低下的认识,在与泗州各类冲突中,泗州卫占有明显优势,呈现出军强民弱的状态,打破了卫所与州县间旧有的平衡。针对出现的问题,朝廷与泗州曾试图整改,但均未能奏效。这种与传统认识不同的军、民关系状态并非泗州卫独有,凤阳也存在类似的情形。  相似文献   

9.
作为边陲疆土和多民族聚居地区,明王朝在东北地区内因地因势而置,因民因俗而治,统辖体制具有鲜明的地方特点,与内地各行省颇为不同。这些特点究竟是什么?论者或者以辽东都司为军政合一、独立设治的地方政权机构,或者谓东北地区分别置于辽东、大宁、奴儿干三都司的各自管辖之下,或者把东北地区的管辖体制简单归结为明代的军事卫所制。仔细寻绎史料,辨核有关情况,上述看法似可再作商榷,因为史实说明:明代辽东隶属于山东行  相似文献   

10.
自顺治十八年(1661年)底始,清政府陆续对贵州地区的卫所进行"州县化"裁撤归并。贵州卫所的裁撤,一方面促使军事卫所向地方府、州、县行政合流,从而影响了清代贵州行政区划的改制与重建;另一方面又涉及地方社会的诸多变动。在此过程中,屯田迁改、屯赋划一等问题的处置最为关键,体现出明清卫所民化问题的复杂性与深刻性。本文重点探讨清代贵州卫所裁撤后的屯田处置问题,并对卫所屯田的赋额变动、屯田买卖以及国家应对等相关问题进行论述。随着清代卫所屯田归并于州县,原本高额的屯赋却未能随着军田民地化的过程与地方州县赋税实现均等划一,屯赋数倍于民田科则的局面一直有所残存,屯田与民田、屯地与民地之间的差异引发的屯赋征收不合理成为困扰官民的一大难题。伴随着屯田买卖的出现与发展,虽然国家严厉禁止私下典售,但军屯土地私有逐步得到法律认可,屯田的真正"民化"之势已不可遏制。  相似文献   

11.
明统治者在西南土司治理中秉持了“犬牙相制”的治理方略。主要表现在将同一地域诸府州县、卫所、土司分隶不同行省管辖,从而形成西南诸省毗邻地区府州县、卫所、土司“犬牙相制”的政区地理格局。这一治理方略在明前期对于强化土司控制、维护地区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历史的演进,亦出现土司纷争愈演愈烈、军民夷矛盾激化、省际矛盾突显、土司桀骜日甚等弊端。为此,明统治者欲通过邻省兼制、设立总督予以补救,然终因积重难返而收效甚微。部分官员提出的政区改隶建议亦因遭到反对而未能实施。“犬牙相制”遂成为影响整个明王朝西南土司治理成效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2.
谢湜 《历史研究》2012,(3):29-43,189,190,193
太仓在元初海上漕运时代成为重镇。明初因镇设卫,卫所兼理卫事及周遭民政。明中叶,太仓卫出现军强民弱、兵丁入寇贩盐等弊端,在赋役改革艰难、沿海防卫吃紧的情势下,太仓由卫建州,相关州县也免除欠粮,缓解了困境。此后由于州卫并存共治,军民杂居,利益抵触,军政关系仍趋紧张,又因太仓州、昆山县税则龃龉,昆山县以州大县小、州不利县为理由,在正德、嘉靖海氛不平的形势下兴起"废州"案。在州、卫、县的利益博弈以及官员对决的过程中,朝廷的态度由暧昧渐趋明朗,最终存州复道。在从卫所到州县的转变中,既体现了特定的地域特质,又反映了明代国家在地方行政体制上的转变态势。  相似文献   

13.
卫所制度是有明一代重要的军政制度。明代全国普设卫所,卫所作为明帝国基本的军事单位,管辖一定数量的军户,承担军役。然而,卫所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种军事性质的地理单位,涉及到明帝国的版图、管理体制、土地、户籍制度、人口迁移等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14.
赋役制度与政区边界——基于明清湘鄂西地区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湘鄂西地区,从明初至清雍正年间,土司、卫所等特殊形式的政区与经制州县政区在地理空间上都是彼此毗邻乃至交错的。不同类型的政区意味着不同的赋役制度与管理方式,在土司、卫所与州县势力彼此消长的背景下,更导致了种种土地纠纷与赋役规避问题。清雍正间,通过改卫归流与改土归流,三者之间的土地与赋役纠纷随着卫所、土司的取消与州县政区主体地位的确立而逐渐消弭。  相似文献   

15.
卫所志初探     
卫所志作为一方综合性的志书 ,其修撰是与府州县作为对等的地理单位进行的 ,其内容反映了一方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综合性的情况 ,因而也证实了顾诚先生提出的“明代卫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作为军事性质的地理单位存在的”这一观点。现存的 31种卫所志 ,大多数为该地区最早的志书 ,其关于卫所早期建置、卫所在清初的改制以及卫所设置地区的变迁历史等方面均有着详细的描述 ,为我们研究卫所制以及有关地区的历史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材料。  相似文献   

16.
明代于各地设立卫所,并开展屯田,屯田的基层单位是百户领导的“屯”。在干旱的河西走廊地区存在近渠而居的传统,常以“渠”指代聚落。明中叶之后,由于边镇缺粮,加上以军户为中心的屯田制度发生崩坏,河西卫所不再以屯为基本单位进行屯田,开始吸纳军户以外的本地族群作为屯丁耕种屯田。本地族群所居住的渠系逐渐演变为河西走廊地区一种特殊的卫所屯田单位“渠坝”。  相似文献   

17.
辽东是明代边疆防御体系中的重要地区。由于各种历史地理因素所限,明代辽东地方行政实行军事化的卫所制管理,以一个都司管理25个实土卫,一度形成了行政管理幅度过大、难以实行有效管理的局面。因此在嘉靖年间,辽东全境被划分成6个行政地理单元分别管理,同时从"军管型政区"向"文管型政区"转变,将相邻各系统文官都纳入当地管理体制,连朝廷派驻辽东管理马政的苑马寺卿和行太仆寺卿也各领一道辖境,处理地方军政事务,从而使辽东形成了事实上的三级行政区划。这种增加行政管理层级、缩小管理幅度、实行军事管理与文官监督相结合的处理方式,体现了明代地方行政管理中因地制宜的思路,同时也反映出明代辽东边疆经略中的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8.
土军千户所与州县的关系是边疆地区卫所与州县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滇缅边境地区的土军千户所成立初期,除管理土军外,也统辖夷民、部分编民及相应地理空间,其军丁从隶属于土军千户所的夷民、编民中签发。土军千户所与州县的关系表现为: (1) 明初废除州县并将编民及辖区空间纳入土军千户所;(2) 宣德、嘉靖初年将土军千户所所辖夷民、编民及其相应地理空间设为州县;(3) 为保障土军千户所的运行而以土知州、土司等土酋为土军千户所军官。土军千户所与州县的转化影响了土军千户所的运行。  相似文献   

19.
明初以降,明廷对岷州的民政治理经历了岷卫兼管、岷州建州、巩昌分辖的数次争论与转变,最终于嘉靖年间形成以抚民同知专管民政的治理格局,即岷州厅之雏形。洪武初年,明廷在整合藏边番族部落的基础上建立了岷州卫,藏区的番族部落也深深地嵌入岷州卫的军事与里甲系统,并引致地域社会番汉共处、军民杂居态势的形成。随着明中后期岷州卫军政控制的弱化,当地番汉、军民混杂的局面渐趋紊乱。嘉靖年间,各方官员就"岷州建州"与"巩昌分辖"产生争论,最终明廷基于行政成本、品级对等与番民社会的考量,增置岷州抚民同知管辖民政并促使当地形成卫所与州县系统分辖军民的州卫共治格局。面对蒙古部落移牧甘青,明廷放缓了岷州的"州县化"进程,同时立足于边地社会局势"以番固藩"",华夏边缘"借此得以维持。  相似文献   

20.
明代宁夏屯垦区的水利建设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明代宁夏屯垦区的水利建设吕卓民明代的宁夏平原地区,地处西北边徼。明政府在此不设州县,而是设置军事卫所进行管理。数万名守边军队和编入军籍的当地居民在此从事屯垦活动,从而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在屯垦的形式下得以持续发展。由于宁夏平原为深居西北大陆的干旱少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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