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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其主要措施是对司法权实施内部和外部监督。媒体监督是外部监督的主要措施。本文着重论述了媒体监督对司法工作的影响,提出规范媒体监督和司法关系的基本思路,以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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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必要手段和有效形式。健全完善的执法检查制度,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利于司法的公正。本文着重针对我国司法实践和法律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中应把握的几个重要环节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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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作为司法思维、法律方法贯穿于司法的全过程。法律固有的不足性以及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对立统一性为利益衡量的发挥提供了余地。然而,利益衡量不是一种恣意的妄为,其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视角,作出价值判断和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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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是这一时期一切工作的行动指南,人大作为立法和监督机关在这一进程中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其监督工作。人大必须创新其监督方式,加强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使一府两院把人民的利益作为工作的重点,才能有效保证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到实处。本文主要分析当前人大监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怎样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来指导人大的监督工作,从而提高人大监督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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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首次从保护公私土地产权的角度,在法律文本中使用“盗耕种”作为法律术语,并制定专门的《盗耕种法》;宋朝继承并细化了唐朝的《盗耕种法》,新增《匿税法》等,司法具有纠查逃税的财政效果。唐五代和宋朝为了鼓励他人合法耕种大量存在的私有逃田并交纳赋税,多次调整逃田产权处置制度,宋朝还制定了《逃田法》,作为与《盗耕种法》并行的经济法规,均表现出以是否交纳赋税作为判决盗耕种逃田的关键依据的司法倾向。综合来看,唐宋国家对以私有田产为主的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是有前提,或者说是有限度的,一旦国家财政利益与维护私有财产权益发生冲突,司法优先考虑的是保障国家的财政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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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国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媒体监督由于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以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会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从而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司法需要权威,言论需要自由,两者都受宪法保护。如何平衡司法活动与媒体监督之间的矛盾关系?怎样解决法治社会所要求的法律至上的理念和媒体以道德为准绳的监督之间的冲突?这些问题是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本文将从近年发生的聂树斌案、于欢案等案例出发,寻求媒体与司法间的关系点、平衡点以及解决问题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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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由于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客观需求,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与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发展不同步、不统一、不配套,对企业各项工作强化监督带来了不小的影响,使效能监察未能真正发挥职能和作用。为此,如何做好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成为现在国有企业发展历程中的一大研究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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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代立嗣继承个案看清代地方官对法律正义的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大量清代立嗣继承案例可以看出 ,地方官员运用手中的行政权威 ,干预司法 ,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上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他们根据实际情况及儒家传统道德伦理对法律的正义进行救济 ,使得社会公正得到更多的实现。这既维护了法律所保障的传统道德伦理与民众的信念 ,又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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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现行政公正过程中,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通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确立行政公正的标准并通过行政执法实现行政公正,在行政不公正时通过司法恢复公正。以上都是政府的自律,而当在政府内部不能实现行政公正时,则需要敢府的他律,需要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力量的监督。充分发挥政府的自律与他律,并对目前的机制进行一定的完善,才能使政府在行政公正中的责任得到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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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振才同志是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史志办主任,在没承担修志工作以前,是一位从事30多年司法检验工作的法医,学术上颇有建树,在佳木斯法医界小有名气。出于对修志工作的兴趣与热爱,在续志初始,他便主动请缨,承接了中院的修志任务。许多人对他的举动感到不理解,说,你已是副主任医师、副处级审判员,算是功成名就了,为什么干修志这种既清苦又费力的活儿?韩振才同志坚定的回答,修志是一种文化建设,也是精神文明的体现,我所做工作就是要把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几十年来辉煌成绩、司法建设的历程记录下来,为后人留下一笔历史财富。在这种信念激励下,他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修志的实践中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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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种民商事活动的参与者都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然而,在民事司法活动中却频频出现利用虚假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取非法利益的现象。这种不法行为不仅侵害了正当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也严重扰乱了法院的司法活动。如何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防范和制裁,是理论和实践都需十分重视的问题。本文拟从刑事立法的角度,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发一家之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