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根据里耶秦简,秦朝迁陵县设有九曹,即少内、尉曹、吏曹、户曹、仓曹、库曹、司空曹、狱曹、厩.金布为少内所辖专司出纳、统计、核算的部门,田官、畜官属于都官系统,不归县廷直属.九曹之中,县丞主狱曹事,“廷主吏”主吏曹事.在秩级上划分,少内、仓、库、司空、厩为“有秩吏”,尉史、户曹史、狱史为“斗食吏”,唯吏曹情况不明.乡置乡部和田部,与汉初律所载律文吻合.“××守”之“守”的含义,可以确定者有“试官”、“临时代理”之义,其余义项尚有待进一步分析.  相似文献   

2.
沈刚 《史学月刊》2015,(2):22-29
秦代编制作徒簿的机构有授予方的司空和仓,但二者分工不同;接收方包括库、田官、畜官、少内、属乡等。作徒簿分为临时付受与月度统计两种。秦代各级地方机构对刑徒管理的分工为:郡提出指导原则,县掌握本县刑徒的数据,县属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在当时人的观念中,徒隶是一个阶层的泛称,但在司法行政文书中则有特定的内涵,司寇不包括在内。  相似文献   

3.
根据里耶秦简"迁陵吏志"的记载,可以考证出秦代迁陵县属"十官"为司空、少内、仓官、田官、尉官、畜官、船官、都乡、启陵乡和贰春乡,乡啬夫为官啬夫之一种。在将迁陵县行政文书与张家山汉简《秩律》比对后发现,县属各官啬夫的禄秩等级均为有秩,迟至汉初还不存在有秩啬夫与斗食啬夫的秩级差别。且岳麓秦简《置吏律》明确规定,不管是县属有秩吏,还是小佐无秩者,均可由县道任除,这与"有秩郡所署"的汉代制度有异。秦代县吏的设置,在西汉后期的居延汉简、尹湾汉简中体现出较大的变化,并最终在东汉中后期定型为县廷设诸曹掾史、乡设啬夫(有秩)的格局。  相似文献   

4.
官营铁农具是秦农业生产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秦在中央及地方部分郡设有采铁、冶铁、铁官等机构,其中前二者分别负责开采铁矿、冶铸铁器等具体事务,后者则总管相关事务。此外,秦还应普遍存在下设至县的铁官。目前还不宜将冶铸铁农具等铁器的作坊也称为工室。秦的县属机构中,田、厩、田官、司空、仓等应该都对官农具拥有一定的管理或使用权限。秦对假借百姓官农具非常重视,并有着相当完备的法律保障其施行。一般而言,秦民不需顾虑所借官农具的自然破敝。秦应设有专门的铁市官,负责向百姓售卖铁农具等铁器产品。总体上看,秦官营铁农具的民间供给对小农生产的促进作用是不宜低估的。  相似文献   

5.
金布是秦代县一机构。一些研究认为金布隶属于少内,但综合材料分析,金布不隶属于少内而是直接隶属于县廷。以往关于金布性质的讨论受到《金布律》较大影响,存有偏差。据新出里耶秦简所示,县金布应为列曹之一,主管统计库中的兵、车、工用、工用器和少内机构中的器物、金钱等财物,核准县属各机构的国有资财增减情况的考核记录——"课"。  相似文献   

6.
虎溪山汉简《计簿》记载了汉文帝后元年之前某年沅陵侯国的总体情况,其中记载有六个乡和少内、库及唯等县属机构的吏员配备。张家山汉简《秩律》规定县属诸官为“有秩”的等级,而沅陵侯国下属诸官啬夫则全部为“斗食啬夫”,松柏汉简中也出现了标明级别的“西乡有秩啬夫”,说明汉文帝之时,县属啬夫分化成了“有秩啬夫”和“斗食啬夫”。这是汉代官秩体系的重大变化。此前的研究揭示了汉文帝对高级官吏的秩级作过调整,沅陵侯国《计簿》则显示低秩官吏同样也被改革了官秩,时间可以限定在汉文帝六年至后元年之间。汉文帝时期在保留有秩啬夫的同时,将小县诸官和小乡的啬夫降为斗食,符合从汉初开始县级秩等向下延伸的趋势,也使得县廷确立了对廷外诸官的政治强势。  相似文献   

7.
在五一广场东汉简中,有十余枚简内容涉及临湘县右仓曹史谢豫上言县廷请求延长雷旦诉张董案侦查期限的文书。女子雷旦控告县狱书佐张董在其丈夫前亭长雷良入狱期间索贿,县廷接到告发后,向当值右仓曹史谢豫下“廷书”,命其进行立案前调查取证工作。因张董拒不承认索贿,无法定案,而县廷规定的侦查期限已近,谢豫于是上书请求延长侦查期限,追加证人。该文书虽有缺简,但构件基本完整,很好地呈现了东汉时期县基层行政文书的基本格式和立案司法程序。文书中的“即讯”指到原告家中讯问诉词。“少”为一种雇佣身份,可能是东汉时长沙地区对“仆”的称谓。“债”通“赁”,“债(赁)某为少”反映的是民间雇佣之事。“效亭长”为“效功亭长”的省称,“效功”是让职务过失者将功补过、以观后效之义。“主人”指出租民房的房主。“爰书”在本文书中指经原告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诉词,推而言之,汉代的“爰书”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的诉讼法律文书。  相似文献   

8.
走马楼吴简中有相当数量涉及“乡”的材料,为增进对孙吴时期乡吏与乡政的认识提供了可能。“乡界”作为界域限制在地方社会统治中发挥重要作用,“乡界”的“隐核”是公开的实地审查,应与“科核”同义。县廷派往各乡的吏员有劝农掾、典田掾、市掾等,依各自职能在乡政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职名是“部吏”、“乡吏”的具体化表述。“乡吏”可能并非一种专称。  相似文献   

9.
首领官是元代中央、地方官府主要属官的统称。其制发端于金代,形成于元代。金代首领官分布于尚书省、枢密院及其派出机构行尚书省、行枢密院等官署,但这些机构的都事等吏职则不属于首领官。首领官系“首领吏员”之义,产生于官吏界限模糊、吏员地位提升的背景之下。“首领官”称谓的出现不晚于金代中期,但至金末才具有制度化趋势。金代首领官的设置大抵局限于中央机构,未及地方官府。元代首领官制度的确立以忽必烈称帝、推行汉法为背景,继承了金代首领官职位,同时受金朝吏制和大蒙古国汗廷必阇赤及地方幕僚制度之影响,都事等升为官职,都目等吏职亦同其一道称为首领官。由此,元代形成了系统的首领官制度。首领官制度对宋代以降的中央及地方僚属系统进行了全面改造,改变了传统四等官制的外在形式及内部运作形态。  相似文献   

10.
秦汉国家在地方统治中推行郡县制,而在县以下诉诸分部的治理手段。除由县(或郡)派出属吏驻于固有地域单元,形成诸如乡部、亭部等管理系统外,县廷事务的办理多采用在界内依方位派出直属吏巡行的模式。对县下分部,学界以往的认识停留在廷掾“监乡五部”的制度史层面,而固定片区简牍文献的密集发现,为解剖麻雀式观察县下治理场景提供可能。本文即依据出土汉、吴简牍对长沙郡首县临湘辖乡与分部情况进行的研究,先借助统计手段,考证东汉、三国临湘辖乡的数量和名称、乡部属吏的设置;继而考察县下方位部的划分:东汉临湘县置左、右(城中)、东、西、南、北(城外)六部,桑乡单为一部,以行监察诸务,部内大吏以劝农贼捕掾或邮亭掾为名,无固定治所,常以亭为“在所”;至三国,乡部及其属吏系统隐退,县内事务主要由县分部派出执役者办理;以嘉禾四年(235)八月为例,临湘侯国的辖乡组合为六部,各置劝农掾。在方位部执役之吏,服务于县的性质凸显,以往多被归于诸曹吏,实应属外部吏,与门下吏、诸曹吏构成分立的县廷属吏格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