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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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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代以刑部为"天下刑名之总汇",刑部司官的法律专业化水准于国家治安干系重大。雍正及乾隆初年,刑部内推动了一系列人事制度改革,司官的选任、补缺方式、差委情况均发生变化。在此之后,刑部司官的入部年龄降低,在部时间延长。司官的部内地位在"缺"和"差"的双重作用下赫然分为两个阶层,堂官对司官仕途的决定权越来越大。初入刑部的年轻司官为了获得堂官的赏识,在部内"日治案牍夜读律"。他们努力弥补入仕前法律专业知识不足的缺陷,使刑部的法律专业化水准迅速提升。  相似文献   

2.
《历史研究》2021,(1):103-127
以官制完备为标志,锦衣卫的职权在成化年间基本发展成熟。缉捕谳狱及城市管理是锦衣卫堂官的首要职掌,侍卫皇帝则居次要地位。北镇抚司官专理诏狱,北镇抚司狱与锦衣卫狱是两所不同的监狱。锦衣卫处理的案件以京师地区一般犯罪居多。堂官、镇抚司官主要由兵部推选,嘉靖中叶以后,文化与司法考试是选官必经之途,从而使文臣子孙掌握卫务,锦衣卫趋于文职化。堂官、镇抚司官职掌、排序及其人选要求显示,明中后期锦衣卫的性质更接近于治安司法机构。锦衣卫官制与职权演化的过程,是明中后期文治道路的典型个案。  相似文献   

3.
宋代官员分司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代官员分司主要有自请、责降、叙复和优待四种方式,神宗以前,自请和优待者居多,神宗以后则以责降为主。分司官有一定任期,但职事简单,并逐步虚化,直至全无,由此也导致了分司官之分司地与居住地由完全一致向完全分离转化。官员分司之初官职一般会发生变动,或升或降取决于分司方式。分司官可享有升转官资、荫补亲属为官等政治特权以及以俸禄为主的经济待遇,但分司官之间、分司官与现任官之间都存在一定差别,并因时而变。宋代官员分司制度既承袭了前代的做法,也有自己的创新,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但对宋代以后的作用并不明显。  相似文献   

4.
清初部院内部结构经历了由正副理事官体制向司官制的过渡。关外时代的正副理事官体制以旗授官,而非以司分职,入关后一度与汉官系统的司官制并存,满官藉助品秩的优势实现对汉官的全面监临与掌控。顺治八年前后,清廷开始尝试理事官的分司,但各部落实的程度与范围均不尽相同,新旧制度由此交互。顺治十五年划一满汉官制,满洲旧制全面向明制靠拢。康熙初年制度复旧,部院权力结构上实际恢复了理事官体制的精神。圣祖亲政后,缩减旗分缺,建立折衷的满缺司官调拨制。由于官书编纂时的"追改",这一过程晦暗不清,本文利用清初满汉文档案与题名文献,尝试厘清部院司官制确立的曲折过程,为理解"清承明制"的复杂性提供一个观察的角度。  相似文献   

5.
本文以一个司法部门司官为中心,在晚清大变革这一特定的时空中,以其工作时间为线索,来勾勒六部司官工作、假期、值班等公务活动的轮廓。通过梳理可以看到,司官因部中职责的不同,在工作时间和强度上有很大的差异,负责本司具体事务的"掌印、主稿"工作强度比较大,普通司员较为清闲,甚至大部分时间可以不用进署;正常工作时间外,司官还有本衙门值班和早朝值班。同衙门中,堂官负责决策事务,不常入署,工作相对清闲,书吏因负责大量的文案、后勤工作,工作最为忙碌。六部中,吏、户、刑等部司官工作压力较大;工、礼等部司官压力相对较小。  相似文献   

6.
清代四川巡检司的设置以雍正八年(1730)、乾隆元年(1736)为两个重要节点。清军入川以后到雍正七年,巡检司以大量裁撤为主。在吴宏郡的研究的基础上,修正根本性的错误,统一体例,清初四川巡检司的裁撤时间进一步精确。从雍正八年开始到乾隆元年,巡检司以大量添设为主,乾隆二年以后趋于稳定。在胡恒的研究的基础上,补充方志、档案等资料,雍正以后四川巡检司的时空分布全部精确到年。同时结合官缺制度和巡检职权的变化进行简要分析,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清代四川巡检司的置废原因和时空分布规律。  相似文献   

7.
"乌布"是清代六部中标识司官职务名目的满语称呼,包括掌印、主稿、帮印、帮稿、管股等。掌印和主稿最先出现,并在乾隆年间形成掌印、主稿对所办事务负责的制度。嘉道时期,又出现帮印、帮稿、管股等一系列名目,乌布演化为一种与官缺分离的职位序列。官缺由吏部铨选,决定司官的资格、薪俸、待遇,乌布则由本部堂官任命,决定司官在部内的日常工作与所需承担的责任。清末新官制改革时期,又出现司长、局长、科长、股长、科员等"新乌布"。乌布进一步演化为一套新的职事官体系,与现代职官制度接轨。  相似文献   

8.
隶属中央官署的东、西上閤门司并不见于传统契丹社会,其设置与唐代的"入閤礼"有关。入閤起初是朝仪的一种,其后閤门逐渐演变为固定的官署。辽太宗会同初年,效仿五代职司机构始置东、西上閤门司,但其职掌并不以"入閤"礼仪为限。检阅史料可以发现,辽朝中期以后,东、西上閤门司的属官、品级及职掌等诸多方面,在对北宋制度借鉴、效仿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特点。总体上看,辽朝时期的东、西上閤门司虽有不完善的一面,但作为职掌国家礼仪生活的部门之一,在辽朝中后期国家礼仪生活中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关于乾隆五十八年马嘎尔尼使团觐见礼一事,历来众说纷纭,不仅中英双方当事人记载不同,清代有关此事的记述前后也发生明显变化,乾隆时期的官方记述含意模糊。嘉庆时期则在官方记述中提出"恪恭成礼"说,构建英使团以三跪九叩之礼觐见的清晰表达,此说成为后世的主流观点。同光时期,马嘎尔尼使团觐见时行西式礼仪的记述相继现于报纸奏折,并被广泛征引。其后,三种记述及其观点并行不悖,影响深远。清人对乾隆年英使觐见礼仪的认识转变是与清代中西关系的发展息息相关的。  相似文献   

10.
清初江南、湖广、陕西三省的分省,是元代实施行省制度以后较为特殊的一次分省过程。就行政区划、职官制度层面来说,三省的布按两司与巡抚员缺的增裁、辖区的调整在顺治十八年至康熙六年间逐步完成。三省保留下来的区域性巡抚职能得以调整,其与布按两司之间新的行政关系得到确立,巡抚由此全部下辖布按两司,三省事实上析分为六省。在这个过程中,既有应对区域问题的局部改革,也有全国性的政策变化,动因各不相同。此后,进入《清会典》的规范过程。"分藩"是对三省布政使司衙门及其辖区变化的记载,"分省"是对新的省行政机构(政府)和新省区的认同。乾隆十三年九月关于督抚居外官之首的讨论以及御准,表明朝廷对新省制的一种确认。康熙、雍正两朝《清会典》的规范随着认识的变化而有所不同,乾隆二十三年编纂的《清会典》载全国有十八省、督抚为"外官",确立了十八省与清代省制的法定地位。  相似文献   

11.
木子语 《湖南文史》2013,(10):52-53
清末很多在北京为官的进士喜欢辞职回乡当老师。如福州人林则徐(1785—1850)曾说过:“30年前的福州,读书人不想升官,即使考中进士做了京官,也宁可归乡,在州郡书院里找一个教书的工作养家糊口。”他说的虽是嘉庆年间的情况,但整个清末基本如此。1883年,四川富顺县人刘光第(1859—1898)考中进士后被授刑部广西司主事(司法部副厅级官),因母丧守制回乡不归,在地方书院教书。浙江湖州人钱振伦(1816-1879),22岁考中进士,在北京十来年,  相似文献   

12.
游宇明 《文史天地》2013,(12):63-64
伏尔泰说:人是天使与魔鬼的混合物。这句话也许有点言重了,但说人性非常复杂,估计没人反对。以乾隆帝做个例子,你称他是暴君,绝对有理由,比如孝贤皇后逝世后,翰林院的官员在满语译文中将“皇妣”译为“先太后”,乾隆居然下令将管理翰林院的刑部尚书阿克敦判为斩监候,秋后处决,刑部官员全部革职;  相似文献   

13.
一条鞭法改革后,明清时期的流官区主要依赖赋役全书登记的田亩户丁数,直接将钱粮徭役折银,向编民个体征派。清代白山司所见,国家赋役征派的主体是司官而非土民,而在土司内部,土司对土民的赋役征派仍主要依赖“城头-村”的基层组织,桂西土司区田地分类、田赋征收及劳役征派等仍保留原有的社会传统。不过,随着国家管治的深入,清代白山司赋役制度呈现出适应性调整,司官向国家承担的田赋与劳役部分,其田地丈量、粮赋征收与劳役征派均可见其深受一条鞭法的影响,尤其是粮田、垦田名义下越来越多土民进入国家赋役体系,劳役征派也实现了由役民向纳银的过渡。白山司个案呈现了国家制度与土司地方传统并存运行的转折中的形态,而土司逐步纳入国家体制的过程正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历程中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14.
伊秉绶(清乾隆十九年一嘉庆二十年,1754—1815),字组似,号墨卿,晚号默庵。福建汀州宁化县人,故人又称“伊汀州”。乾隆五十四年进士,授刑部主事,迁员外郎,曾任为广东惠州知府、扬州太守等官。嘉庆三年,伊秉绶以出色的业绩入选府道备员,后外放为广东惠州知府。在惠州知府任上时,有循吏的美名。所谓“循吏”,是指那些通晓法律,在贯彻实施时遵从原则,兼原则性与灵活性于一身的中庸、中正的为官者。  相似文献   

15.
清布鲁特在乾隆前期平定准噶尔和大小和卓叛乱的过程中,逐渐由"永守边界者"变化为外藩,再变化为内藩。"永守边界者"没有印信,不需朝觐,也没有助战任务;外藩"照旧安居,不易服色、不授官职、不责贡赋",而对内藩的统治力度则较强。  相似文献   

16.
汪由敦生于清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卒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字师茗,号谨堂、松泉居士。原籍安徽休宁。雍正二年进士。乾隆时期历任工部、刑部、吏部尚书。汪由敦记诵淹博,文章典重有体。在朝近三十年,恭谨奉职,深得皇帝赏识。乾隆几次外出,均命其随从。汪氏常为皇帝拟写谕旨,对皇帝的旨意"耳受心识,出即传写,不遗一字"(见《清史稿》,下同)。乾隆两次平定大小金川叛乱,其廷谕均出自由  相似文献   

17.
明代的厂卫     
(一)所谓「厂卫」「厂卫」这一名词,提起来并不陌生,大家都知道这是明代的特务机构,在没有说到厂卫前,应该提一下明代正规的掌理刑狱和纠察的机构。明代正规的掌握刑狱和纠察机构「三法司」。所谓三法司是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的总称,「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质言(?),刑部是審理机关,监狱属于刑部;都察院是检察机关;刑部審理完竣的案子,还得移送大理寺徵求同意。如果大理寺认为審理不实,  相似文献   

18.
顷读《文物》1977年第11期刊载北京市文物管理处写的《北京市通县金代墓葬发掘简报》文中提到一号墓中出有"葵瓣式素铜镜"一面,"并在边缘刻‘通州司使司押’"铭刻,应为关税检验准卖标记"。我认为"通州司使司官"当以"通州司候司官"为确。理由如下:《金史·百官志》载"诸京警巡院,使一员,正六品,掌平理狱讼,警察别部,总判院事。"与"诸京警巡院"条并列的有"诸府节镇录事司"、"诸防刺州司候司",职掌悉同警巡院,唯级别不同,均为兼管司法、治安一类的衙署。1976年黑龙江  相似文献   

19.
軍機章京是軍機處辦理日常事務的司官,負責每日擬旨、協助處理奏摺、編修重要檔册。軍機章京的選用,有着較爲嚴格的程序:先由内閣、六部堂官從本部願充章京的司官中選送,再由軍機大臣試以傳統經史論題,並據書法、文義區分等第,經初步録取後引見、記名、候補。章京考選制度,從嘉慶十年(1805)至光緒三十三年(1907),持續百年之久。由於章京有着三年一度的"異常勞績"保獎,且長期與軍機大臣相處而關係密切,甚至還有可能得到皇帝青睞,升遷比普通京官迅捷,仕途也更爲寬闊。不過,因其工作内容及考試側重所限,他們缺乏大視野及專業知識的訓練,即便日後身居宰輔,也少有全局性的改革建議及施政舉措。軍機章京的考試選拔的缺點,是清代選官制度之弊的一個縮影。  相似文献   

20.
乾隆《永顺县志》记有彭元锦于万历十五年(1587)征剿"播州叛"事,后来地方志及研究者有沿袭此说者。考诸史实及永顺土司《历代稽勋录》记载,此说为脱文所致。地方志有相沿而误的资料,须与其他相关记载互证,以见史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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