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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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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髡、耐、完是秦汉时期的刑名,但是关于其适用对象、刑罚如何执行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近百年来的法律史研究中始终存在争议。本文以秦汉时期的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为研究文本,提出髡、耐、完三个刑名之间的区别。髡刑从其产生至秦汉时期完成了从劳役刑到劳役附加刑的转变,耐刑在量刑轻重上与耐为隶臣妾相当,"完"字本身意为保留身体的完整,有时也作"完为城旦舂"的省略语。东汉以后髡、耐、完刑发生了重大变化,成为劳役刑的通称,至隋以后为徒刑所取代。  相似文献   

2.
耐刑、徒刑关系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及汉初,不仅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等较轻徒刑可以附加耐刑,即使城旦舂这样的重徒刑也可以附加此刑,律文中经常出现的“完城旦舂”实际就是“耐城旦舂”,学界所谓“完成旦舂”不附加任何刑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而且无论耐刑还是徒刑,均不能作为独立刑使用,二者必须互相结合,才能施加于罪犯身上。法律条文中的“耐”和“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等刑名,其实是耐刑 徒刑的省略语。自汉文帝法律改革到南北朝后期,人们经常将徒刑罪称为“耐罪”,就是徒刑和耐刑必须结合的反映。  相似文献   

3.
大蒙古国时期的"断案主"刑分为两类:一是将罪犯家属赔偿给受害方为奴,二是判案官员占有罪犯人户为奴。前种刑罚针对的是某些有具体受害人的犯罪,后种刑罚针对的是某些没有具体受害人的犯罪,通常是对国家政权的犯罪。至迟在至元八年户口条画颁布后,"断案主"刑在地方司法上基本停止使用。宋元时期的私人著作对"断案主"刑的记载或者不全面,或者不准确,只有从元代的政府公文出发,才能对"断案主"刑作出相对完整的解释。  相似文献   

4.
秦及汉初,终年服役的罪犯群体"徒",具有国家法定的社会等级身份特征。司寇籍附县乡,为编户民,可单独立户,在各类权益上与不入户籍、不居民里、簿籍另立的徒隶多有不同。隶臣妾又与同属徒隶的城旦舂、鬼薪白粲在服役方式、廪食管理、辖配官司、军事参与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司寇、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由高到低大体构成当时刑罚序列的相应等级。而赏罚之问,学者尝试将爵制、刑罚序列进一步衔接,实需思考"道戍"等"贱民"与相关序列的关系,隶属私人的奴婢群体与隶属官府的徒隶的关系问题。战国、秦及汉初是身份低于平民群体数量较多,官私拥有奴婢较为普遍化的历史时期。  相似文献   

5.
秦代官徒的对象主要包括仓管理下的部分隶臣妾及司空管理下的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官奴婢则不在官徒的概念范围。郡监管官徒的调拨和分派,具体由御史、执法负责。御史和执法指导县属机构,按照《御史令》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官徒的身份、年龄、特长、体格状况等特征分配劳役,同等条件下,再据甲、乙、丙等天干加数字编次序列,并据所给劳役内容的难易程度按序列依次分派,接收部门不能随意调配。秦朝统一之后,劳动力需求紧张,里耶秦简中记录的"徒少及毋徒"以及"戍卒给徒隶事"可能是当时普遍存在的情况。  相似文献   

6.
史书上关于秦刑徒刑期这方面的资料太少,就我所见,仅《汉旧仪》有载。一九七五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对刑徒的刑期问题规定得也不明确,但是,其中有几条材料对研究刑徒刑期问题很有帮助。本文拟就《秦简》等有关资料,并参考当前的有关研究成果,对秦刑徒刑期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一秦刑徒的种类刑徒,从广义上讲,可以指一切被判处刑罚的罪犯;从狭义上讲,仅指犯罪后被判为徒刑者。本文的“刑徒”是狭义的。根据史料来看,秦刑徒按轻重等级分为五种:(1)城旦舂;(2)鬼薪白粲;(3)隶臣妾;(4)司寇;(5)候。由于犯罪情节不同,每一种刑徒都可以有附加  相似文献   

7.
秦汉徒刑散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秦汉徒刑序列中,城旦舂、鬼薪白粲为一个等级,隶臣妾、司寇则属另一个等级,它们与死刑一起共同构成了秦汉刑罚体系中的三个等级。三个等级的构成为加刑和附加刑等非正式刑名提供了存在的空间,也体现出秦汉刑罚由轻到重循序渐进的特征。就肉刑和徒刑的关系而言,秦及汉初正处于肉刑地位逐渐下降,徒刑地位逐渐上升的过渡时期,其具体表现是,秦及汉初刑罚以徒刑为主,以肉刑为辅;特别是汉初,更将肉刑的使用上移至城旦舂。到汉文帝时期,肉刑的废除终于水到渠成。  相似文献   

8.
孙铭 《文博》2015,(2):43-47 51
在秦律中,耐刑作为一种能够赎免的耻辱刑,不仅可以附加于各类劳役刑与迁刑,还可独立为主刑施用。在施用范围上,耐刑并不局限于社会环境,家庭内部的"私刑"亦可引起此刑的单独施用,这是它与其它刑罚有所不同的地方。在刑罚转化方面,某些情况下耐刑并非对某一类行为的固定刑,它可随行为过错性大小与行为人身份的不同而由它刑加重或从轻转化为本刑。  相似文献   

9.
秦汉时期与以罪人为兵相关的制度有两种,一是谪戍制,二是刑徒兵制。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三:其一,被谪戍者和刑徒兵的称谓在文献中有严格区分,前者常被写作"谪徒"、"适卒"、"谪卒"等;后者常被称作"弛刑士"、"施刑士",有时简称为"弛刑"、"施刑"。其二,谪戍是司法判决的结果,属于一种刑罚,而发刑徒为兵则是皇帝诏令的结果,是对已判决罪犯服刑方式的一种变更。其三,二者实施的对象不同,谪戍的对象包括亡人、罪吏、盗贼等有罪者以及赘婿、商人、闾左等"贱民",还包括称作"诸疑罪"的犯罪嫌疑人;而刑徒兵则由弛刑徒组成,包括判为城旦、鬼薪、隶臣、司寇等刑徒,判处枭首、腰斩、弃市等的减死罪囚。滥发谪戍体现暴政,发刑徒为兵则更多体现出一种宽宥。  相似文献   

10.
秦汉刑役的减免方式有两种:其一为皇帝不定期颁发的赦令,其二为刑法典中减免刑罚的律文。赦令中的"赦免"只能使少部分罪犯免于服役;"赦降"使一部分罪犯改变了服刑方式或缩短了服役期,并且改变了罪犯的服役身份,扩大了刑役范围;"赦赎"可以让罪犯赎免为自由人而免于服刑。赦令免除部分罪犯的服役并不会影响国家整体的刑役状况,相反还会不断扩大刑役的规模。罪犯可以依据固定的法律律文以人、爵、冗边、巧及劳赎替为庶民,也可按律减罪和免罪,从而减免刑役。  相似文献   

11.
释秦律“拔其须眉”及“斩人发结”兼论秦汉的髡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律中有拔发徒一年半或杖八十的规定。在云梦秦简中则有“拔其须眉”、“斩人发结”完为城旦的规定 ,日本学者堀毅曾试图以“面子”观念加以解释。① 高敏先生则在相关书评中指出 :“堀毅先生还提出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 :即因斗欧致伤他人颜面及须发 ,要处以特别重的刑罚。……为什么要处以重刑呢 ?堀毅氏认为是因为伤了他人的‘面目’ ,要影响到他人的面子 ,而‘当时能否保存体面甚至关系到其整个人格。’所以秦律中对此特别要科以重刑。如果结合秦律中的髡刑、耐刑、完刑等刑罚名目及其变化来看 ,更可见能否促使形体的完整确是一个至关重…  相似文献   

12.
张家山汉简和岳麓秦简均见"巴县盐"记载,此前的解释或不全或不确。"巴县盐"是指巴郡的"县盐",即秦政府在巴郡产盐县设置的盐官。"巴县盐"具体很可能指的是巴郡的朐忍、临江、涪陵三县盐官。"输巴县盐"则是指将已定罪的刑徒和六国贵族送到设置在巴郡产盐县的盐官工场里罚作劳役。"输巴县盐"在秦代属于"难亡所苦作",不仅解决了巴郡盐官的劳动力问题,也是严惩和控制罪犯和六国反秦贵族的一个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13.
里耶简"司空厌弗令田当坐"文书是一份比较完整的秦代官文书,内容主要是有关迁陵司空厌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徒隶进行开垦土地的工作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这份文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秦代国家仍然掌握大量国有土地,以及这些国有土地的经营方式和状况。文书中还引述了一条有关免除徒隶耕田劳役的秦令,其中规定了从事官府劳役徒隶免除劳役的比率,同时也反映了秦代徒隶调拨、分配、管理等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4.
秦汉律令中的完刑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睡虎地秦墓竹简》与《张家山汉墓竹简》记载的“完”刑既非单纯的“耐”刑,亦非单纯的“髡”刑,更不是单纯指身体发肤完好无损,其含义因时而变。秦代的“完”即“耐”,汉初的“完”为“耐”或“髡”,至汉文帝刑罚改制,“完”成为现代意义上的身体发肤完好无损之意。“完”刑的演变反映了秦汉时期法律的发展和变化。  相似文献   

15.
韩铁 《历史研究》2012,(6):113-131,193
美国刑罚领域的"严厉革命"以维护"法律与秩序"的名义,实行严刑峻法,从而使得建国以来在惩处罪犯的目标和手段上逐渐人道化这一趋势出现了重大逆转。其具体表现为:不定期刑判决此前的主导地位宣告结束,事实上已停止执行的死刑得到恢复,"权利革命"以来犯人权利的扩大和监狱改革的进展遭到重挫。结果,"严厉革命"很快就使美国监狱犯人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跃居世界第一,但对犯罪率下降所产生的影响却相当有限。  相似文献   

16.
耻辱刑是中国古代社会独具特色的刑罚,由于其特有的强制性约束规范生成机理,因而能够历经千年受到统治者们追求。耻辱刑源于"象"刑,其刑罚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按照可否独立使用,可以将其分为真正耻辱刑和不真正耻辱刑。从现代刑罚理论和文明的角度看,耻辱刑是野蛮和反人类的。但是,晚近以来,随着美国等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运用恢复性司法理论、重新整合耻辱理论,为耻辱刑注入新的内涵。改造耻辱刑落后、封建的色彩,在现代刑罚制度中彰显其现代刑罚意义,愈发显得重要、急切。  相似文献   

17.
《天盛律令》存在较为普遍的法律移植现象,刑罚制度、罪名、司法制度、监狱制度等都与中原律法(特别是宋律、令)渊源颇深。如西夏杖刑借鉴自北宋的"建隆折杖法",劳役刑源自宋配隶法,拘管刑则与宋锁闭刑联系密切。西夏司法审案期限与宋太平兴国六年诏令一致,监狱卫生法令与宋绍圣四年诏令一致。不过《天盛律令》仍具有鲜明的本土化特征,特别是以罚马代替赎铜、扩大籍没刑范围、加重量刑等都是西夏根据特殊国情作出的必要调整。  相似文献   

18.
秦汉时期,"收"是一种将特定罪犯的子女、妻子、奴婢等没收入官府从事劳役的制度,因此产生的群体被称作"收人"。"收"与"相坐"具有相似的表征,但二者实为性质不同的两种制度。作为官奴婢的"收人"与刑徒隶臣妾的法律地位近似,且与出土简牍中多见的"罪人"同是暂时性、过渡性的概称。伴随法律程序的推进,"收人"存在恢复庶人身份、被出卖为奴婢、入计为隶臣妾三种可能的身份转变。依据现有材料可推知,"收人"在秦汉诉讼程序中的存续时间段是"告"、"论"之间。  相似文献   

19.
辽代重视用法律的手段惩治贪赃受贿的官吏,对官吏赃罪的规定和以赃罪治罪处罚的案例散见于传世文献中。辽代官吏赃罪可以归纳为以受贿罪论之"枉法受赇"、以盗窃罪论之"私取官物"和以索贿论之"利人误入、因之取材"三种类型,定罪也从贬官、免官到杖刑、黥刑、流刑、死刑不等,处刑严苛,廉察体系具有监、刑合一的特色,体现了北方民族的习惯法与中原唐律的逐渐融合。  相似文献   

20.
本文列举了唐朝民众或低级胥吏申报、申辩文书中的几种不同的"保证语",主要有:一"求受罪""求受重罪""求依法(准法)受罪";二"求受违敕之罪";三"求受重杖十下""求受重杖廿"下等三种不同类型。这三种不同类型的"保证语"与时代有一定关系:从开始时的战战兢兢,到"依法受罪"的踏实;"求违敕之罪"告诉我们在律令格式之外还有"违敕罪";"求重杖"若干告诉我们"重杖"已经成为实际刑罚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了。民众依据不同时期的刑罚标准采用不同的"保证语",所以虽然在某一时期看起来"保证语"是套话,但从整个唐代看去,"保证语"则非常直观地展示了刑罚的变化,并且非常底层地反映了民众所具有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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