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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昌丈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9,24(4)
金乡卫设立于明洪武二十年(1387年),下辖蒲门、壮士、沙园三所。清初废卫为镇,改称金乡镇(金镇)。由明至清,卫所军户由单列"卫籍"的特殊群体渐次演变为普通的编户齐民,并逐步融入当地社会,这一过程,可谓为"军户的地方化"。军户的地方化进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明中后期,军户家庭逐步形成,军户地方化初现端倪;(2)清前期,裁并卫所,军户转为民户,屯田改为民地,军户地方化进程加速进行;(3)清中后期,军户家族形成并趋于稳定,军户与非军户融合,军户地方化最终完成。军户的地方化是东南沿海沿海卫所军户群体演变的普遍趋势,也是沿海地方社会构建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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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明清时代的户籍文书种类繁多,既有不同时期承袭演变的户役登记文本,如从户帖到赋役黄册的转换;亦有因特定人口、差役而专门设置的户籍簿册,如军黄册、灶户册、渔课册、河泊所赤历册、旗人户口册、棚民保甲册等。许多户籍文书是以民间文献的形式留存至今,对我们深入认识明清户籍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史料支撑。一、户籍制度的新认识民间文献细致而微的记录,将抽象的制度条文具体化、形象化,提升了制度史研究的精度。户帖是明初调查户口的基本凭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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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东汉的户籍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东汉的户籍问题,以往的争论多集中在依附民、宾客等的户籍是否纳入国家管理的问题上,且意见不一;而对宗室、王侯、官吏的户籍问题又极少论述。本文通过对东汉不同阶层人物户籍的考察,得出如下结论:1 东汉时期的依附民,仍是国家控制下的编户齐民;2 东汉时期的宾客,身份是自由的,仍是国家的编户;3 东汉的奴婢是不入户籍的,奴婢一般作为主人的家赀登记在财产簿上,奴婢的地位在东汉有所提高;4 东汉宗室有特殊的户籍,主要是指宗室王侯五属内的亲属。五属外的刘氏宗族则著籍于当地,已经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了;5 东汉王侯的子孙,基本上著籍于封地;6 东汉官吏并没有特殊的户籍,而且官吏不管在何处做官,户籍基本上不变动,仍在原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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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改革后,明清时期的流官区主要依赖赋役全书登记的田亩户丁数,直接将钱粮徭役折银,向编民个体征派。清代白山司所见,国家赋役征派的主体是司官而非土民,而在土司内部,土司对土民的赋役征派仍主要依赖“城头-村”的基层组织,桂西土司区田地分类、田赋征收及劳役征派等仍保留原有的社会传统。不过,随着国家管治的深入,清代白山司赋役制度呈现出适应性调整,司官向国家承担的田赋与劳役部分,其田地丈量、粮赋征收与劳役征派均可见其深受一条鞭法的影响,尤其是粮田、垦田名义下越来越多土民进入国家赋役体系,劳役征派也实现了由役民向纳银的过渡。白山司个案呈现了国家制度与土司地方传统并存运行的转折中的形态,而土司逐步纳入国家体制的过程正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历程中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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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月刊》2015,(5)
徽州民间留存的合同文书,记录了明清赋役史的关键细节,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其中,掌握赋役册籍的里书职役在地方社会的更替情况以及鱼鳞册交易并逐步私册化的过程,通常为传世文献所不载,或语焉不详。透过这些赋役合同可以发现,里书人选存在着由一个大型宗族垄断或若干个小型宗族轮流承担的现象,他们对地方社会的土地交易、税粮推收具有重要影响。万历清丈后编修的鱼鳞册,在官府和民众的推动下成为私册,甚至发生流转,往往被地方宗族势力保管、控制,并在清初的土地清丈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这些细节表明,在宗族所形成的社会网络中,重要职役的世袭、赋役册籍的私册化与土地资源的控制形成了有机的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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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屯田于今河南境内的宁山卫,分为东、西两屯,驻扎于新乡县、辉县、获嘉县、滑县、浚县五地.其职责以屯田为主,操练、戍防为辅.由明代至清初,宁山卫经历了从设置到废止的演变过程.而隶属于宁山卫军户的获嘉冯氏宗族,在获嘉冯氏族谱编撰、卫所军户同原籍军户的关系、冯氏在地方上的发展以及冯氏与外界的联姻状况等方面均有一定特点.通过对冯氏宗族的考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卫所军户宗族之全貌,加深对卫所军户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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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阴阳户是民户大类下的一种杂役户,其正丁被称为阴阳生。地方府、州、县阴阳生隶属于阴阳学,北京、南京阴阳生隶属于钦天监。阴阳户的基本差役为计时、报时、记录灾异祥瑞等,阴阳生另以风水、择日、占卜等为生计,两者拥有的知识范畴及其实践属于同一大类。阴阳户起源于元朝,明初继承并推广,洪武年间一概编入里甲。宣德年间阴阳生获得免役权,由此导致富实之家、胥吏的营充,其差役内容亦随之泛化,涉足司法、行政、财税等多个领域。由阴阳户的例子可以看出明代户籍制度的特点:一是可以在军、民、匠、灶四大基本户籍上叠加新的次生户籍,二是具有役、职的双重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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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月刊》2016,(12)
唐前期的九等定簿与户等注籍,同均田—租调制下还授田及租调输纳密切相关。而户等信息在户税与差科征发中的应用,则使户等版籍载体突破了户籍系统。随着租调制趋于瓦解以及唐中叶两税法的确立,户等逐渐只对地方政府摊派户税具有意义。至唐后期,据田亩起征的地税成为两税的主体,户等用以摊派户税的功能逐渐淡出。唐末至宋初,各级政府虽曾临时性划分户等,但均难长期维持。直至北宋前期,在差役征发的带动下,形成了全国行用而户等标准因地而异的五等丁产簿制度。总的来说,唐宋之际赋役制度的演进引起了户等功能、划分标准以及户等版籍载体等多方面的变化,其进程呈现出以下特点:其一,在赋役实践中,户等信息原初的主体功能与衍生功能常常发生转化;其二,随着户等划分标准以及适用范围的变化,其依托的版籍系统也须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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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是中国传统社会人口的急速发展期,也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成熟时期。而户籍作为国家控制社会的重要手段,历来受到政府的重视。北宋的户籍管理在历朝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并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点。它开始与赋役制度分离,有着户籍编制和户种复杂多样、不计女口、户帖使用频繁、户等制度和户口调查统计制度更为完善等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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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洪武三年在全国设置户帖户籍制度。洪武十四年下诏全国各地编造黄册,令各地户口随同土地一併登籍。它是明代管理户口和征调赋役的重要依据。中国历史博物馆保存的户帖、清册供单、黄册残底稿等文物,为我们研究明代的黄册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实物依据。一,户帖与黄册元末“版籍多亡,田赋无准”。明初为严格地控制全国的人口和耕地,确保赋役的来源,洪武元年(1368年),在一些地区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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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研究》2017,(2)
孙吴嘉禾四年隐核州、军吏父兄子弟簿是根据保质的需要而制作的名籍,仅记录了州、军吏家户男性成员的相关情况。以州、军吏家户男性成员为质任,并强制他们任给吏或随本主服役,既加强了对州、军吏的控制,又有助于保持役力来源的稳定。这类举措导致诸吏逐渐具有身份性,促进了"吏户""士家"的形成。这是三国在籍人口减少而征役日益繁剧的结果。从隐核州、军吏父兄子弟簿与户口籍簿的关系来看,州吏不仅来自编户民,也有来自遗脱者。虽然孙吴经常对诸吏的叛走、物故、疾病等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并制作了专门的簿书,从而使孙吴吏、兵、民的分类统计成为可能,但是,这类名籍与户籍有很大的交集,当时并不存在分别完整登录吏户、士家、一般民众家户的户籍,即吏、兵与民并未分别列籍。孙吴吏、兵人数也并未全部包含在全国户口总数之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