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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研究》2021,(1)
明清时期的武陵地区是古代中国推行土司制度的重要区域,该地的社会治理对整个土司地区而言,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其社会治理的模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王朝国家权力相关的制度体系;一是与土司地方文化、传统相关的社会组织系统。王朝任命的各级土司与土司的佐贰官共同构成了土司地区一套制度化的治理体系。在社会组织系统中,土司、宗族大姓首领身份合二为一,土司制度和宗族制度对接,构成对民众日常生活控制的基础;地方神灵、国家信仰等,在身份认同及价值观念上向土司地区注入了王朝国家的背景,从而达到整合与教化民众的目的。可见,土司地区的社会治理是对传统社会结构的延伸与发展,这种变化是在王朝权力干预下完成的。因此,土司地区的社会治理也是土司制度推行后的一大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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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0,(2)
光绪中期至民国十八年(1929)是广西土司地区改土归流的关键时期,在此期间土司地区的行政长官经历了土官—弹压委员—县知事(县长)的转变历程。弹压委员的设置,是这一变革期的关键。弹压委员设立以后,当地在行政区划地理单位上仍以旧有的土司地方相称,但却为之后改设为正式政区奠定了行政与地理上的基础。弹压委员地位不高,又受到已废土官势力及承审州、厅、县的内外制约,加之清末民初的时局,其在土司地方施政艰难,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的发展及与外界的交流。在废土设县之时,弹压委员又成为积极推动者,使得土司地区最后可以正式设置、合并为县,完成近代广西政治地理上的大变革,巩固了西南边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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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代封建王朝为巩固华夏边陲和笼络边疆少数民族,在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以夷治夷”、“以蛮治蛮”的政策,土司制度就是这一政策的具体体现。实施土司制度的少数民族地区有西北地区、西南地区及中南地区等。土司按其民族的不同有土族土司、彝族土司、土家族土司、苗族土司、壮族土司等。研究少数民族土司制度,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有所了解,才能更好地鉴往知来,借古鉴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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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甘青地区在明代时是否设有“土司”,学术界至今存有争议。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明朝中央政府在今甘青地区设立的土官进行了梳理,并与西南典型土司制进行比较,认为明代今甘青地区广泛分布着具有自身特色的卫所土司和僧职土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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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疆地区地处西南边陲,民族众多,历史时期一直属于多民族聚居地区,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区域.元明清时期,为了更好的统治这一地区,开始在这一地区实施土司制度,实现“以夷制夷”的目的.由此土司通过其在苗疆地区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对苗疆地区实施统治,产生了政治、经济、军事活动行为,影响苗疆地区发展的方方面面,同时融入苗疆地区历史进程,对苗疆地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除了正史资料记载外,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地名中也留下了大量与土司活动相关的地名,以口耳相传的形式在坊间流传,更加真实地体现了土司制度对于苗疆地区基层的影响之深.本文拟从现代地名遗存中发现并讨论苗疆地区土司的军事相关的活动与建设,以更为贴近现实的角度了解土司制度在基层地区的实施.同时,也通过苗疆地区现代地名简单的讨论土司制度对苗疆地区的总体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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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二十一年(1388)始,明政府在今云南边境以外的缅甸大部以及泰国、老挝北部设置了11个宣慰司、1个宣抚司、1个安抚司、6个长官司、1个土府.这些边区土司的设立将相关地区纳入了明朝的统治范围,拓展了中国的西南边疆.这些土司,在设置的历史条件、制度内涵、实施管理方面,均与内地土司存在着不少差异.这些差异是导致明嘉靖以后边区土司体系崩溃、西南边疆萎缩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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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对中国西南和西北地区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统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由中央政府册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充当地方政权机构长官.所以,确切地说,土司一词,系指制度名称,并非官职.
青海地区的土司,部分始于元代,正式受封于明代,多为明代西宁卫所的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千户、百户等官,到了清初又归附了清朝.清朝政府仍然就其原职授为土司.据有关史料记载,青海地区共有土司19家,其中回族土司只有一家,即民和冶土司.本文就有关民和冶土司的由来以及冶土司与青海(中国)冶姓回族的族源关系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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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鄂西南民族地区聚落的发展演变及其影响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清时期鄂西南民族地区的聚落形式主要有城市和村落两种类型,其发展演变在时间序列上可划分为土司时期和改土归流后两个阶段。土司时期,城市稀少,城址多在盆地(或坪坝)或临近长江之地,规模小,内部结构简单,政治、军事职能较强;土司村寨的分布大势是北少南多,村寨的规模相对较大,非土司区村落分布稀散。改土归流后,城市的数量有所增多,城址的分布渐趋均衡,但城市的规模仍不大,内部结构较土司时期复杂,城市除仍具有政治、军事功能,经济、文化中心的职能有所增强;村落多集中分布于原土司区,村落的数量增多,但规模较小。影响明清时期鄂西南民族地区聚落分布与发展演变的主要因素有自然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人口因素和民族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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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丙震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22,(3):105-113
明统治者在西南土司治理中秉持了“犬牙相制”的治理方略。主要表现在将同一地域诸府州县、卫所、土司分隶不同行省管辖,从而形成西南诸省毗邻地区府州县、卫所、土司“犬牙相制”的政区地理格局。这一治理方略在明前期对于强化土司控制、维护地区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历史的演进,亦出现土司纷争愈演愈烈、军民夷矛盾激化、省际矛盾突显、土司桀骜日甚等弊端。为此,明统治者欲通过邻省兼制、设立总督予以补救,然终因积重难返而收效甚微。部分官员提出的政区改隶建议亦因遭到反对而未能实施。“犬牙相制”遂成为影响整个明王朝西南土司治理成效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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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贵州“改土归流”的特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司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宋元以来,开始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设置土官。明代对土司的承袭、进贡、赋税、均徭、差发、供输、征调、奖惩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形成了一套颇为完整的制度。土司制是当时封建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又是统治少数民族的特殊地方政权。封建王朝建立土司制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比较落后,文化习俗有很大差异,又存在着民族矛盾和隔阂,而且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边远地区,封建王朝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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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土司制度述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世愉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4,(1)
明朝土司制度述略李世愉土司制度是封建统治者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方式,即由中央政府任命少数民族贵族为世袭地方官,并通过这些官吏对各族人民的管理,达到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统治的目的。土司制度的建立、发展及衰落,反映了历代统治者治边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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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研究》2015,(1)
雍正帝即位之初,承袭了康熙帝在土司地区安静为主避免生事的政策。后来雍正帝为了追求良好的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对于土司看法发生转变,在推行保甲制度的过程中大规模实行改土归流。同时,清朝以汛塘划地设点,扼制道路,形成治安网络。在推行保甲、汛塘以控制地方社会的过程中,雍正君臣将未能直接控制的湖广、云贵等南方地区土司作为严重问题提出,土司所在地区的争杀抢掠显现出来,成为清政府缉盗的对象,雍正君臣还将改土归流作为处置土司的有力措施。雍正三年,云贵总督高其倬在贵州省贵阳府广顺州仲家族村寨建立营房,长寨的建房增置防汛引起土司抵抗,长寨事件是引起后来改土归流的导火索。改土归流后行保甲、设汛塘可证其初衷在此,清朝通过设置保甲、汛塘,有效地控制了地方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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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政治制度,对于我国成为统一的多民族曾起过历史作用。2012年7月,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袭荫教授所著《中国土司制度史》,是一部全面、系统、深入研究我国土司制度的专著。全书分上、下两篇,共220万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