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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志是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从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来看,各级地方志机构既是地方志法治化进程的受益者,也应当是地方志法治化进程的推动者。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志,各级地方志机构在工作实践中应善于总结工作经验,勇于探索实践途径。笔者以厦门地方志事业发展为例,从树立方志法治意识、加强地方志规范管理、坚持地方志改革创新等方面,试述依法治志的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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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志》2016,(2)
地方志法治化是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必然要求,地方志法治化进程应与地方志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地方志事业的发展不断推进。我国地方志事业从新方志编修起步,从地方志编纂阶段发展到地方志工作阶段,再到地方志事业阶段经历了30多年的历程。地方志法治化进程也相应从依规修志发展到依法修志,目前进入依法治志阶段。推进依法治志,党委政府是关键,法制建设是前提,地方志工作机构是主体。依法治志的目标与任务是,积极推动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志法》,建立健全以地方志法为核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地方志法律体系和依法治志工作机制,依照法律法规管理和发展地方志事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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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志》2016,(5)
依法治志作为方志学理论一个新的增长点,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伴随着新方志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形成的。依法治志不是对依法修志的否定与"抛弃",而是对依法修志的发展与"扬弃",依法治志是依法修志的升级目标和创新发展。依法治志有其独特而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从体系结构到主体话语都体现出严密的规范逻辑。依法治志的目标是实现地方志从一项工作向一项事业转型,推动地方志活动从行政化向法治化升级。依法治志目标的实现路径需要按照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要求设计规划。这些路径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志法》,严格执行地方志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地方志活动司法化,着力培育全社会依法治志意识等。依法治志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理论上的科学论证、观念上的理性创新与实践中的着力推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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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地方志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依法治志,具有必然性。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以及地方志工作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志必将是大势所趋,无论对于国家法治建设,还是地方志事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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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志是依法治国总方略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依法治志包括依法修志、依法管志、依法用志等诸多方面,其中至关重要的是应拓宽依法治志的范畴,将乡镇志、村志编纂、管理和利用等方面工作纳入依法治志的轨道。《地方志工作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进行了有益尝试,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出了积极努力。在依法治志的框架内,包括乡镇志、村志编纂、管理和利用等在内的地方志事业,将会得到更加健康、快速、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建议尽快修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有关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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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地方志事业不断发展和新疆修志工作逐步推进,新疆地方志工作法治化建设进入"依法治志"新时期。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被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提出,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谱写新篇章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党的十九大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要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地方志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瑰宝,作为传承和彰显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地方志工作意义重大、价值深远,地方志工作也理应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占据重要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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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地方志工作依法治志、开拓创新,要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全面推进社会事业新发展、新跨越。地方志事业需要以创新发展为驱动,拓展地方志在基础研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发展外延;以协调发展为抓手,推进"十业并举"的地方志转型升级新局面;以绿色发展为标尺,打造弘扬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的志鉴品牌特色;以开放发展为契机,利用丰富的中国地方志资源,树立地方志文化自信,讲好"中国故事";以共享发展为基石,聚焦地方志的资源成果更广泛地共享惠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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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地方志工作从依规修志进入了依法修志、依法治志阶段.地方志从"一本书主义"迈向一项伟大事业,在弘扬民族文化、传承中华文明、建立修志工作长效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在此背景下如何实现依法治志,促进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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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地方志事业在依法治志的导向下得到长足发展。当前,国家赋予地方志机构的职责持续加强,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在信息传播技术发展推动下得到丰富和拓展,地方志及其成果的社会地位和影响不断提高和增强。地方志要从一项工作向一项事业转型发展,就必须实现依法治志,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志法》(以下简称《史志法》)的立法工作十分必要。本文从制定和实施《史志法》是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必然和历史选择、信息传播技术在方志资源开发利用上的延伸和突破对法律保障的要求等方面略论史志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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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5月18日颁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有关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是全国地方志事业的重要里程碑,《条例》确立了地方志工作的法律地位,使地方志工作步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为我们依法治志,促进地方志事业科学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自《条例》实施以来,桂林市地方志系统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布的《实施办法》精神,牢固树立依法修志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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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公布《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地方志工作发展经验的科学总结和集体智慧结晶,是加强和规范全省地方志工作,实现依法治志的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省人民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与支持。《规定》的公布与施行正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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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管与问责是提高志鉴质量的重要保障。在地方志事业转型升级时期,要推进地方志立法的进程和依法治志的力度。在志鉴编纂组织阶段,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依法监管各地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开展地方志编纂工作的组织情况和地方志建章立制的工作情况。在志鉴编写、审定阶段,要依法监管志书征集资料的真实准确可靠,资料长编的编写规范;修志编鉴人员的岗前培训,篇目的设定,体例体裁的把握;确保志鉴评审验收不致流于形式。在志鉴出版阶段,需要监管志鉴出版的招标投标工作;以及没有经过法定评审验收擅自出版三级行政区域志鉴的违法现象。在志鉴出版后,则要建立抽查审读制度、优秀成果定期表彰制度、不合格志鉴召回问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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