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煌煌巨作《清明上河图》,以三分之一的篇幅,精心描绘了汴河上紧张、繁忙的航运景象:造型优美的客、货船,或停泊装卸货物,或接客待发,一艘驶近虹桥的大船,出现了紧张的场面……。宋人周邦颜在《汴都赋》中描写道:“舳舻相衔,千里不绝,越舱吴艚,官艘贾舶,闽讴楚语,风帆雨楫,联翩方载,钲鼓镗铃”。廖廖数语,展现了北宋最大内河港口——汴京的繁华气派。汴河是北宋首都汴京的交通大动脉。《宋史·河渠志》:“汴河,自隋大业初,疏通济渠,引黄河通淮。……岁漕江、淮、湖、浙米数百万及至东南之产,百物众宝,不可胜计。”宋人张方平在论及汴河时也说道:“辅漕运而兼师旅,依重师而为国,食以漕运为本,漕运以河渠为主。”可见这百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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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天会六年(公元1128年),黄河决口,拉开了长期夺淮的序幕,。金代黄河下游尚未形成固定流路,但河道逐渐南摆。入元以后,开始经由涡、颍、濉等河而全面夺淮。明代,由于“保漕”、“护陵”等因素,从而使得黄淮关系变得日趋复杂化。清代,保证运道通畅依然是处理河、淮关系的前提,而此时黄河已南行700余年,下游河道淤积严重,终于于咸丰五年(公元1855年)再次改道。流向东北,离开了淮河流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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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后期河工流人略谈周轩由于清代南粮北运,"漕之通塞视乎河,河安则漕安,河变则漕危,重漕故重河"(《皇朝文献通考·经籍考》卷223),所以把治河与漕运视为国家要务。明代常以都御史总督河道,但不是常设之官。清代始设河道总督专官,掌管黄河、运河和永定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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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漕河因地为号,分为白漕、卫漕、闸漕、河漕、湖漕、江漕和浙漕共七段。江南运河即浙漕,起自京口闸,终于杭州北郭务,全长近七百里。明代国家财赋主要仰赖东南,每年有二百余万石粮通过运河北运。因此运河是明代经济的重要命脉, 常镇运河是江南运河的西北部分,是明代东南漕运的关键地段。“三吴之粟,必由常镇”,它可以说明常镇运河在明代漕运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主要分析明代常镇运河的利用和整治,以恢复明代常镇运河通航的历史,从中了解运河利用中的得失,以指导我们现在的运河利用和整治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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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月刊》2016,(10)
明朝自永乐年间迁都北京后,军国之需仰给于东南地区,漕河遂为明王朝国家经济之命脉,漕运成为国家大计。景泰初年,明廷特设漕运总督统筹漕务,自此沿至明末,并为清朝所继承。明代漕运总督职责重大,拥有治漕、治吏、治民及治军的广泛权力:催督税粮,疏浚运河;修举漕政,革除漕弊;巡抚地方,赈济灾民;考察官员,整肃吏治;提督军务,维护社会稳定等。漕运总督群体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点,近半数漕运总督由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籍官员担任。同时,漕运总督的每届任期不长,"非久任"迁转不常"现象突出。明代漕运总督对于确保漕粮按时、足量地运送到京师,发挥了重要作用。漕运总督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史、漕运史上的一次重大变化,对明清两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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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天津处于漕运枢纽地位,是漕粮进入京师、通州以及边防粮仓的必经之地。每年数万名漕运人员驾驶上万只漕船运载着数百万石漕粮从天津经过,或者在此停留,对天津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是漕船带运的大量南方货物涌入天津,促进了天津商业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其他行业的兴起;二是漕运带动的商业发展促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寓居天津,从而对天津人口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三是受南方漕运人员的影响,天津人不仅能听懂而且学会了多种南方语言;四是随着漕船北来,南方沿海地区信仰的妈祖被传到北方,并得到发展和演变,备受尊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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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月刊》2016,(6)
现有研究从漕运体制的角度对宋代运河多有关注,而对运河水情和航行的研究还有不足,且对运河通船能力有过高判断。推进宋代运河研究,应着眼于考察运河的具体水情、通航能力和航行方式。汴河、淮南、浙西和浙东四运河水情不一,水深较好时为五尺,一般为三四尺,且常出现枯水和浅阻。汴河适航漕船一般为四五百料,最大为六百料,座船(客船)一千料已甚困难,其他运河适航漕船一般为二三百料。除北宋汴河可全线通流外,其他运河都设置有堰闸以解决不同地势河段间通航和保水问题,基本趋势是改堰为闸。运河航行中用帆不是稳定的航行方式,最稳定有效的方式是拉纤。运河两岸修有纤路,并制定了维护纤路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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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0年的考古勘探发掘,初步证实在今开封市区及其周围,上下叠压有从战国到清代的6座古代城池。本文从自然环境、经济、军事和社会诸因素上探讨开封"城摞城"现象形成的原因;分析考证汴河(鸿沟)、黄河这两大河流对开封古都的诞生、发展、鼎蛊乃至走向衰落历程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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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七年,胡林翼在湖北推行漕务改革,将漕粮一律改折征收,以漕折银解部。这改变了漕粮征收本色之定制,调整了不合时宜的收支结构。咸同年间,各省纷纷效仿湖北,重订钱漕章程,此为"第二次耗羡归公"。同治末年起,湖北在漕粮折征基础上,每岁由招商局采买海运米三万石。甲午战后,漕折银转用于外债、赔款之急需。19世纪后半期的漕运制度之剧变,反映出漕务运作中核定成本、依赖市场的程度大为加深,不计成本的"贡赋逻辑"逐渐被取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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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嘉庆时期开始,以生员为主体的漕运诉讼案件在苏松地区频繁发生,即所谓告漕案。道光六年起江苏巡抚陶澍开始对告漕案予以严厉惩处,这一措施遭到学政辛从益的质疑,但得到了道光帝的支持。本文认为,在陶澍清理措施展开前,苏松地区生员一直参与当地漕项征收包揽,并同州县官、漕运运丁共同分享漕项征收浮收的收益。这一时期漕项征收中浮收比率达到1.1:1,其中70%收益由州县官所得,包揽生员所分得的收益不足20%。嘉道年间运河运输成本的增大、旱灾以及道光六年漕粮海运等一系列事件,都对原有的收益分配框架造成了冲击。嘉道年间苏松地区频繁发生的告漕案件,应当理解为生员群体既得利益遭到侵蚀后所作出的反应。在陶澍等的严厉打压下,此后的漕项征收浮收利益分配中,生员的地位逐渐下降。在太平天国战争之后的漕运利益链中,州县官对生员拥有了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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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漕运局的设立是北京政府为应对纯粹商运下米粮运京的缺陷,并为借助"漕米"名义以减少米粮转运的阻力而采取的一项举措。1919年为接济京津民食,北京政府复设漕运局,但江苏省官民因此举可能妨碍本省民食而强烈反对,漕运局的运米计划始终难以进行,于1920年被迫裁撤。漕运局的设立表明民初时期国家权力并未完全退出或放弃对北京地区粮食供应的参与,而该局由设立到裁撤的过程及其实际作用亦反映出政府在这一参与中的乏力与局限,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北京政府权威的弱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