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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故吏部常选柳府君墓志铭并序〉浅析》一文辩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原文物》1986年第2期《〈大唐故吏部常选柳府君墓志铭并序〉浅析》一文,谈到“墓主人身世与职官”时,认为墓主柳若丝的“官职”:“按唐制,五品官之母与妻为县君。柳妻梅氏封县君夫人,是知柳官居五品。据此推论,吏部常选似为吏部掌选补流外官之吏部郎中。”这个“推论”,十分靠不住。据查《新唐书·选举志》、《旧唐书·职官志》,吏部常选本义如下:“取士之科……由学馆者曰生徒,由州县者曰乡贡,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具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进士,有明法……有史科。此岁举之常选也。”“凡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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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三史”与三史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认为《后汉书》取代《东观汉记》列入“三史”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二书自身的质量高下。在唐代的三史中 ,《汉书》的研究风气最盛 ,但《史记》的地位决非“最下” ,而是远高于《后汉书》。在唐初 ,史学与进士科没有直接关系 ,国家因之采取了一系列鼓励进士习史的措施 ,从而有“一史科”的出现。穆宗时终于有了常科“三史科”的设立 ,原属制举的“一史”也变为常举 ,它们既是礼部贡举的科目 ,也是吏部科目选的科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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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九品官人法再探讨》(《历史研究》1995年6期)一文提出,九品中正制是九品官人法的一部分,应放弃用九品中正制代替九品官人法的观点。张旭华先生于《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2期发表《魏晋九品中正制名例考辨》一文,对笔者上述看法提出批评。笔者认为:一,回顾该问题研究的学术史,古今中外学者对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究竟怎样称谓确实是没有统一起来。二,张先生否定九品官人法观点的不妥之处,在于失之搜讨,逻辑推导不成立。而九品官人法概念不误。九品之制、九品则是九品官人法的省称。三,从语法角度分析,从制度本身是官员任用之法定义,当称九品官人法合适。陈群创制的“九品官人法”是魏晋时期人才选拔、任用制度的综合。中正所掌握的人才评价制度——即中正九品制或九品中正制,仅是个人获品途径中的一种,不能用其替代九品官人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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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士,就是贡举的人才。隋初,为广泛地选拔官吏,隋文帝于开皇七年废除了为世族垄断的“九品中正制”,开科取士,炀帝时始置进士科。唐代时在各种科目中以进士科为最重要。以后历代相沿,以进士为人仕资格的首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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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举制度。“中正”是“九品官人”过程中具体负责对士人进行察访、品评、定次的最基层组织。九品官人法创立之初,就设立了州中正、郡中正、县中正。曹芳时期,各级中正始有大、小之分。中正在“访举”士人的同时,还有表率乡里、敦行教化、化民正俗之责。中正是非专门性的、地方性的组织。除中正之外,实施“九品官人”的机构还有司徒府、尚书省吏部和中书省。它们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学界将“九品官人法”误称为“九品中正制”,因而夸大了“中正”地位作用,严重影响了对该制度的正确认识,应该予以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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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吏部宏词科考诗、赋和议论等"三篇",与进士科试诗、赋、策论的内容和评判标准十分相似,以致此科及第者几乎均为进士科出身。宏词科考官主要由吏部官员主导,皇帝临时选任尚书省其他五部侍郎、郎中、员外郎与吏部侍郎等同考,考官多为进士及第者。唐代宏词科设置之初是吏部为了解决"格限未至"的才能之士迁转问题,后来变为及第进士赖以解决释褐问题的最重要科目。唐后期宏词科考试为"士林华选",从及第进士中"优中选优",释褐校书正字、畿望县尉、两府参军等基层官中的清要官职,或入幕使府,重点培养,"以备将相之任"。其中释褐校书郎者最多,入幕使府者其次,释褐畿县尉最为清显;而释褐人数最少的两府参军者入相率却最高,释褐畿县尉者次之。唐后期及第进士再登宏词科者,其释褐官的品秩高低和职望清浊,往往决定其能否入仕清望官,与其问鼎相位的几率成正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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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科举始于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置明经、进士两科,唐因隋制,增置秀才、明法、明字、明算等科。宋代废明经,留进士科,同时为了使考生避免奔疲赴京应试之苦,在地方置举人科,先进行考试筛选,科举制度始渐完备。至元代一度停止科举取士。明、清两代科举制度更为完备。清代除因袭明代的制度外,更增开贡科,并仿两汉、魏、晋以来荐辟取士之举,曾在康熙、乾隆两朝,创设博学宏儒科,又称博学鸿词科。科举,就是开科举士,给予入学、入仕的资格。清代分县(州、厅)、省、中央三级科举考试的制度,各科都是三年一考,逢着省和中央开考的一年。称大比之年,考试的科目有:制义、帖经、诗词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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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大典》本宋《吏部条法》是南宋理宗景定时期修纂的一部重要法典。本文对《吏部条法》与《吏部条法总类》的关系,对《吏部条法》中的《淳佑令》、《淳佑格》、“申明”、“通用令”以及今本《吏部条法》是否足本等问题作了考述。认为《吏部条法总类》是在《吏部条法》基础上修纂而成,两者不能等同,今传本《吏部条法》实际名称应为《景定吏部条法总类》。在修纂《景定吏部条法总类》时,已将旧的《嘉定吏部条法总类》中的庆元海行法,根据新制定的海行法《淳佑敕令格式》作了修正。今本《吏部条法》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本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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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墓志是一个丰富的史料宝库,唐代墓志的史料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唐代墓志中有许多关于科举制度的史料,不仅可以补充《登科记考》中有关明经、进士科记载的不足,而且还提供了一些被文献忽略的科目,例如弘文和崇文明经、医举(医术科)、清白科、明法科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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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科举,在中国科举史上,属初创阶段,制举与常科科目设置尚不稳定。有存汉察举遗风者,有沿隋制者,有创置者,科目名目众多。在科举考试取士的不断实践摸索过程中,一些科目被淘汰,一些符合王朝官僚政治用人要求的科目,如常科的进士、明经,制举的贤良方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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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是从隋炀帝大业二年(606年)正式设置进士科,实行试策取士开始的。唐代充实了这一制度.考试科目大大增加,但是.也产生了一些弊端。到了宋代.科举制度被进一步完善,进士科成为科举考试中唯一的科目。考生来源由各州(府)选拔,将合格的考生接送礼部。礼部考试录取者为进士。宋太祖开宝六年(973年)以后加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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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提起唐诗《枫桥夜泊》,人们都不会陌生。但因为史料有限,人们对于这首诗的作者张继,并无过多了解。大家只知道他是天宝十二年(753)的进士。然而,在唐朝考中进士可不包分配,而是需要再次接受吏部的培训和考察,当时的人们将这种考察叫作“铨选”。在铨选中表现出色的学子,才有可能得到空缺的就业岗位。要不就得参加朝廷为了选拔专门人才而举办的制科考试,才能得到就业的机会。不然,就得在家待业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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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进士科“止试策”考论——兼及“三场试”之成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代进士科“其初止试策”说始于唐 ,五代时又将之与“三场试”相联系 ,后世相沿 ,几为定论 ,然其说颇可质疑。贞观八年“诏加进士试读经史一部” ,其“试读”即口试之帖经。贞观二十二年进士科已有“文”、“策”两个试项。上元、仪凤年间进士科已有帖经 ,显庆四年也有试“表”、“箴”之先例 ,此外还有试“一小经”之“旧例”。永隆二年《条流诏》确立“二项 (场 )试”制度以前 ,已经存在着实际上的二项试 ;开元二十五年《条制诏》确立“三项 (场 )试”制度以前 ,也已存在着实际上的三项试。它们为最终形成诏令、确立制度提供了经验和基础。二诏所立试制不同 ,两相比较 ,尤能见其变化之脉络与重心之所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