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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覆"是秦汉诉讼制度中的重要概念。以往学者多采纳沈家本"重审察"的解释。通过对传世文献与出土材料的考察,可发现"覆"不仅用于二审、重审、再审案件,亦用于一审案件,因此不宜将"覆"定义为"重审察"。目前所见"覆"的案例一般为上级机关主理或由上级机关指定某机构(或使者)主理的案件,主理的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复核、监督等各个环节。在此基础上亦可进一步考察秦汉文献中"复""复案""覆讯"的含义。秦汉时期诉讼制度中"覆"程序的存在,反映了当时司法体系和诉讼程序的复杂以及审级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告、劾是秦汉时期起诉的基本形式,二者在文献中有时连用,但存在多方面差异。从行为主体与适用对象来看,告的适用范围更为宽泛,民对民、民对官、官对民、官对官的起诉皆可称告,而劾的提出者往往是官吏,被劾对象多数是官,也可以是民,不能简单以"自诉""公诉"来区分二者。告出现较早,劾制应是战国时代随着官僚制、成文法的出现以及公私观念的发展而产生的,并成为官吏诉讼的专门用语。在形式与内容上,告既有书面形式,又可采用口头形式;既涉及刑狱案件,也可以是民事诉讼。劾所涉案件一般为罪的范畴,不用于民事,且多为书面形式,"章"与"奏"均可用于举劾,出土文献所见的劾文书也存在地域差异。在管辖与受理方面,告的接受可下至乡,由乡啬夫受理并上报县廷审理,告可越诉,吏民诣阙上书、上变告等都可直达皇帝。劾的受理最低在县级司法机构,通常是逐级管辖的,并不越诉。  相似文献   

3.
《睡虎地秦墓竹简》、《奏谳书》记载的案例反映了秦汉时期循实断案的基本原则。循实断案是先秦和秦汉时期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神灵裁判是司法官在处理疑难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形成优势证据,且案件必须裁判的情况下,才采取的一种审判方法。  相似文献   

4.
宗教裁判所是基督教会法庭专门审理有关宗教异端、巫术等案件,进行"宗教裁判"以维持教会权威的司法机构。宗教裁判所有一套严密的制度,由告发、审讯、判决、执行四个阶段的程序组成,本文主要从此诉讼程序的角度对宗教裁判所做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5.
论知识产权中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中确认不侵权之诉,在国外是一种通行的诉讼,在我国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的案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新型的诉讼都存在广泛的争议。因此,结合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从实然与应然的角度分析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律性质、受理条件以及对这一案件的法院管辖权,对这类纠纷的解决应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冯红 《黑龙江史志》2013,(21):34-34
唐王朝统治的时期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封建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其中的诉讼制度,无论在遵守的原则、原理上还是在具体的操作实施中,都比秦汉、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的诉讼制度更加完善。因此,唐代的诉讼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其中的很多方面都值得我们后代人研究、探讨和借鉴。本文以唐代诉讼制度的几个典型制度为研究对象,包括管辖制度,告诉制度,刑讯逼供制度和死刑复核程序等,以此来分析唐代诉讼制度在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所起的承前启后的作用,以期让更多的读者了解唐代的诉讼制度的独特韵味之处。  相似文献   

7.
清代刑部作为天下刑名总汇,却大量审理京师笞杖案件,原因在于旗人尤其是皇族的特殊司法管辖以及清代京师审判制度的内在矛盾。清初,由于旗人特殊司法管辖,内务府和八旗对于旗民交讼之案须送刑部审理;五城察院对于单旗案件,也交刑部。清中期以后,涉及皇族的案件,不论罪之轻重,均由宗人府会同户、刑二部审理。清代京师并不存在逐级审转复核制,京师各衙门送刑部之案均不拟律,这使得刑部大量审理笞杖案件以避免拖累。  相似文献   

8.
杜涛 《神州》2013,(12):155-155
集中管辖是近年来我国对现行司法制度的一种新,它是指根据我国审判实践的实际情况,将专业化程度比高或分布比较分散的案件集中到某一法院统一管辖。针对国目前行政案件整体数量比较少且分布不均的现实,再加现有的行政管辖制度易带来的行政干预的情况下,确立行诉讼集中管辖的模式势在必行。本文试图从行政诉讼集中辖的概念及种类、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上的缺陷、确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的必要性三个方面来阐述行政诉讼中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9.
张宝 《区域治理》2022,(12):99-102
从民诉法修改稿征求意见来看,我国小额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仍是效率和适用率.小额诉讼制度程序正义的论证似乎并不充分.本文以小额诉讼再审案件为分析样本,剖析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反思并廓清小额诉讼理论中长久以来的误区.提出从制度价值层面,应当为小额诉讼制度适当"松绑",回归提供便利高效低成本的价值目标.就规则设计层面,小...  相似文献   

10.
杨鹏举 《沧桑》2009,(3):61-61
审前程序尤其是侦查程序中的司法裁判职能的缺陷是我国刑事诉讼具有行政化治罪倾向的重要原因之一。司法裁判职能介入审前程序,有利于实现审前程序诉讼状态的形成,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实现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审前程序尤其是侦查程序诉讼化改造的必由之路是司法裁判职能的提前介入。  相似文献   

11.
录囚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的一种司法监督制度。它自西汉创建以来,被以后各朝沿袭,并不断发展完善,在各朝统治中曾发挥了重要作用。录囚制度经过演变,及至明朝,演变为会官审录,其名称虽有变化,形式也有革新,但其本质并未发生改变。录囚是本着“恤刑”的原则,与儒家的“仁恕”思想不谋而合。该制度不仅有效巩固了封建法律秩序,在古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完善中起了推动作用,而且对当今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工作和司法管理工作仍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秦汉时期,"收"是一种将特定罪犯的子女、妻子、奴婢等没收入官府从事劳役的制度,因此产生的群体被称作"收人"。"收"与"相坐"具有相似的表征,但二者实为性质不同的两种制度。作为官奴婢的"收人"与刑徒隶臣妾的法律地位近似,且与出土简牍中多见的"罪人"同是暂时性、过渡性的概称。伴随法律程序的推进,"收人"存在恢复庶人身份、被出卖为奴婢、入计为隶臣妾三种可能的身份转变。依据现有材料可推知,"收人"在秦汉诉讼程序中的存续时间段是"告"、"论"之间。  相似文献   

13.
程政举 《文博》2006,(1):83-86
一、录囚制度的产生及其形成原因录囚,主要是指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和上级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讯察狱囚,以便平冤纠错,决遣淹滞,酌予原囿,以维护公正司法的一种诉讼制度。录囚制度作为一种理论最早源于《礼记·月令》的记载:“仲春  相似文献   

14.
鸦片战争前英国在华治外法权之酝酿与尝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鸦片战争前中英司法冲突主要表现在对凶杀案件的审判与执行方面。从18世纪末开始,来华英人就利用其海上强权,规避中国的司法管辖,并宣称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制度不可接受,在欧洲通行的国际法准则也不适合于中国,为建立在华治外法权制造舆论。英国政府从1833年开始立法酝酿,为在广州地区建立具有刑事、海事及民事管辖权力的法庭进行准备,驻华商务监督义律积极推动这一进程。1839年7月,义律擅自宣布建立英国在华法庭。鸦片战争后,英人以不平等条约为基础,最终完成了建立在华治外法权的法律程序。  相似文献   

15.
秦中峰 《神州》2014,(9):200-200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也是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时应坚持的原则。本文从刑事立法目的、经济学、诉讼制度等几方面,讨论疑罪从无对我国司法实践活动,尤其是对于防范冤假错案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王迎朝 《沧桑》2008,(6):110-111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诉讼程序的两个重要价值诉求。辛普森被无罪开释的原因在于美国注重程序公正,佘祥林被冤枉的原因在于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强调程序优先会使放纵犯罪分子的可能性提高,但至少实现了程序上的正义;强调实体优先不必然实现实体公正,甚至易导致冤假错案,结果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均可能得不到实现。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两难抉择中,程序公正第一、实体公正第二的司法理念理应被我国采纳。  相似文献   

17.
王秋平 《风景名胜》2021,(4):0305-0307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它设在行政与司法权力间并发挥缓冲带之功效。其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且由于具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保护环境公益等优势而有着自身的独立价值、特点,因此被认为是同诉讼程序一样重要的制度创新。然而,由于目前相关规定仍显不足、实践经验尚不充分等原因,实践中也暴露出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强制力不足、诉前程序案件线索来源过窄、对行政机关履责认定标准不一、诉前程序履责期限设置过于僵化等弊病。因此,需对这些问题进行针对性处理,强化调查取证权、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明确履责认定标准、增强期限规定之弹性方可更好地发挥该程序效用,从而加强环境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18.
在元代文献中,江南地区普遍呈现出"好讼"现象,但相关描述在很大程度上是经过主观建构的话语,而非对诉讼状况完全"客观"的记录。在这种话语中,现实司法压力几乎完全转为对民众"好讼"之风的批判,诉讼的合理性以及造成司法压力的根本原因皆被排除在话语之外。这一话语之所以在元代盛行,既根植于元人的"贱讼"观念以及对江南风俗的负面印象,亦是元代国家和江南地方官员应对"滞讼"困境的一种策略。从现实情况来看,元代江南民众的确有以诉讼解决纠纷的倾向和惯习,但诉讼的可能代价又使其不能不有所顾虑。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诉讼通常是两难下的权衡。  相似文献   

19.
作为清朝最重要的地方诉讼规则,各地衙门颁行的《状式条例》被印制于状纸之末,重点约束案件当事人审前的各种诉讼行为,包括:远年旧案不得起诉;无证据的案件不予受理;限制老幼妇女等人的诉讼资格;限定状纸书写形式、字数及案情叙述方式等等。《大清律例》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实体法,清廷修例大都是针对某一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实体法补充条款。因此,融汇了历代法律的传统与统治者意志的《状式条例》未能成为国家法典的一部分。这种具有"案件受理规则"特征的《状式条例》致力于实现官方对诉讼秩序的控制,其核心内容大同小异,部分弥补了国家法典涉及规范诉讼的条文甚为零散和简陋的状况。它成为清朝当事人人所必知、影响至广的"诉讼法"。  相似文献   

20.
汉代县廷的司法制度,遵循着一整套既定的诉讼程序。首先是立案,待县廷作出立案决定后,才进入审理案件的程序,案件的审结与县令长的素质密切相关。汉代司法审判程序还有一些如爰书、证据、乞鞫、监禁等规定。县级审判为第一审级,逮捕一般平民无须出示系牒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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